重大决策事项

淄博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2021-2035年)

承办单位: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

淄环委办〔20249

 

淄博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成果动态更新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三线一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116号)文件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字〔2023〕53号)要求,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2022年的基础上,实施了动态更新,更新后的环境管控单元变为117个。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有关管控要求。

附件:1.淄博市2023环境管控单元图

2.淄博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淄博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4418          

(此件公开发布)

 

 

1

淄博市2023年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件2

淄博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

ZH37030320001

车站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4.3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

ZH37030320002

公园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3.4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4.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5.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7.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

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

ZH37030320003

和平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2.4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4.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5.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7.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

ZH37030320004

科苑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7.2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3.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4.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5.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6.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

ZH37030320005

体育场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7.4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4.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

ZH37030320006

马尚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24.8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4.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5.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

ZH37030320007

南定镇

山东省

淄博市

经济开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26.6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7.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

ZH37030320008

傅家镇

山东省

淄博市

经济开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32.8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

ZH37030320016

湖田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29.7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

ZH37030320018

房镇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31.3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

ZH37030330001

沣水镇

山东省

淄博市

经济开发

一般管控单元

37.9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2

ZH37030330002

中埠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一般管控单元

11.3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管理: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3

ZH37030320009

张店化工产业园/东部化工区(属一区四园)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7.0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基础化学原料、水泥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5.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4

ZH37030320010

山东张店经济开发区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重点管控单元

9.2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5

ZH37030320013

淄博科技工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7.2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6

ZH37030210001

岭子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优先保护单元

76.4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磁村岭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5.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管理: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7

ZH37030210002

寨里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优先保护单元

118.0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淄川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淄川省级风景名胜区中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空间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要求进行管控。
5.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管理: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8

ZH37030210003

太河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优先保护单元

269.9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鲁山国家森林公园、淄川省级风景名胜区、潭溪山省级地质公园、峨庄古村落国家级森林公园、淄河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口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下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9

ZH37030220001

般阳路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重点管控单元

4.6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0

ZH37030220002

松龄路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重点管控单元

8.9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1

ZH37030220003

双杨镇

山东省

淄博市

经济开发

重点管控单元

48.2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2

ZH37030220004

罗村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

重点管控单元

55.4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红线外淄川省级风景名胜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控。不得在生态红线内开展城镇化、工业化等有损害主导生态功能的活动。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一般固废填埋场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3

ZH37030230001

将军路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一般管控单元

18.0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4

ZH37030230002

钟楼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一般管控单元

28.1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5

ZH37030230003

昆仑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一般管控单元

100.3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严格控制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5.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6.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7.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8.重点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
9.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6

ZH37030230004

西河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一般管控单元

129.2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7

ZH37030230005

龙泉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一般管控单元

41.2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8

ZH37030230006

洪山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一般管控单元

30.9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9

ZH37030220005

淄川化工产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重点管控单元

13.1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陶瓷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5.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0

ZH37030220006

淄川经济开发区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重点管控单元

17.3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铸造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 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5.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1

ZH37030410001

城西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6.2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原山国家森林公园、博山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原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2

ZH37030410002

石马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44.4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原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博山风景名胜区、原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3

ZH37030410003

池上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156.04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博山风景名胜区、鲁山自然保护区、鲁山地质公园、沂源猿人遗址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4

ZH37030410004

博山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152.14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5

ZH37030410005

源泉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79.8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博山风景名胜区、鲁山国家森林公园、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津湾水源保护地、源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6

ZH37030410006

山头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49.6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7

ZH37030410007

域城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86.7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原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博山风景名胜区、原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8

ZH37030410008

八陡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30.1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6.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7.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9

ZH37030420001

城东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

14.6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0

ZH37030420005

白塔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

11.6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3.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4.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1

ZH37030420002

博山经济开发区健康医药园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

10.34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2

ZH37030420003

博山经济开发区汽车部件产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

11.8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3

ZH37030420004

博山经济开发区机电泵业产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

29.1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4

ZH37030420006

博山区新材料产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

15.5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5

ZH37030620001

丝绸路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7.4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6

ZH37030620002

青年路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8.7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7

ZH37030620003

王村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56.2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8

ZH37030620010

永安路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3.5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9

ZH37030620011

北郊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41.4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大气布局敏感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0

ZH37030620012

大街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5.2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1

ZH37030630001

南郊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一般管控单元

57.1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2

ZH37030620004

北郊产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14.7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7.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3

ZH37030620005

山东周村经济开发区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5.8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4

ZH37030620006

周村城北工业聚集区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13.1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7.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5.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6.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7.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5

ZH37030620007

周村大庄产业聚集区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0.5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6

ZH37030620008

周村区王村新材料产业集聚区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2.4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5.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7

ZH37030620009

周村和平产业集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0.4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印刷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8

ZH37030520001

闻韶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4.7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9

ZH37030520002

稷下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36.8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0

ZH37030520003

齐陵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51.0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8.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9.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0.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1

ZH37030520004

齐都镇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52.0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2

ZH37030520005

皇城镇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86.9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3

ZH37030520006

敬仲镇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60.3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重点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4

ZH37030520010

雪宫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7.2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5

ZH37030520011

辛店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34.4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临淄齐故城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汞山省级森林公园(省级)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7.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6

ZH37030520012

凤凰镇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72.64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7

ZH37030520013

金岭回族镇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8.0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8

ZH37030520014

金山镇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107.6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汞山省级森林公园(省级)、临淄齐故城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刘征水源地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5.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5.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6.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7.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8.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9.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10.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11.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9

ZH37030530001

朱台镇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一般管控单元

70.8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0

ZH37030520007

齐鲁化学工业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26.2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6.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7.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9.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0.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炼化、基础化学原料、沥青防水材料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化工区内企业能源优先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3.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4.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6.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7.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5.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6.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7.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1

ZH37030520008

临淄经济开发区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44.8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2

ZH37030520009

凤凰石油化工集中产业区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2.0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炼化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3

ZH37032120001

田庄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48.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4

ZH37032120002

荆家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55.9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5

ZH37032120003

新城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44.44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桓台第一第二水源保护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6

ZH37032120009

果里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68.6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包含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不包含附表除外工艺)。
6.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7

ZH37032130001

索镇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一般管控单元

65.5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8

ZH37032130002

起凤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一般管控单元

54.6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马踏湖黄鳝种质资源保护、马踏湖省级地质公园、马踏湖国家湿地公园、马踏湖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包含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不包含附表除外工艺)。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9

ZH37032130003

唐山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一般管控单元

62.0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包含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不包含附表除外工艺)。
5.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0

ZH37032130004

马桥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一般管控单元

61.6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引黄河道、新城水库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8.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9.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0.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1

ZH37032120004

桓台经济开发区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18.0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煤电、炼化、陶瓷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6.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7.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2

ZH37032120005

桓台县马桥化工产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17.0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9.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0.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1.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炼化、煤电、基础化学原料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3

ZH37032120006

桓台县唐山镇贵和工业项目集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0.9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煤电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4

ZH37032120007

东岳经济开发区(一区两园)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10.4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园区加强LDAR监测,减少无组织排放。
7.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5

ZH37032120008

桓台县田庄镇先进制造业集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1.2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9.布局敏感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布局敏感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6

ZH37032220001

青城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重点管控单元

77.1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黄河生态红线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7

ZH37032220002

唐坊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重点管控单元

96.7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8

ZH37032220006

芦湖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重点管控单元

70.5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大芦湖饮用水源地、千乘湖省级湿地公园(省级)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大气布局敏感区、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8.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9.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10.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7.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9

ZH37032220005

高城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重点管控单元

115.1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5.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6.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7.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8.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9.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10.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0

ZH37032230001

田镇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一般管控单元

84.1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包含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不包含附表除外工艺)。
5.大气布局敏感区、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1

ZH37032230002

黑里寨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一般管控单元

94.5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2

ZH37032230003

花沟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一般管控单元

117.4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5.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3

ZH37032230004

木李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一般管控单元

72.9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黄河生态红线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4

ZH37032230005

常家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一般管控单元

85.4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天鹅湖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大气布局敏感区、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8.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9.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10.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提高企业的园区集中度,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5

ZH37032220003

高青化工产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重点管控单元

11.7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5.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9.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新建高耗水工业项目必须进省级认定的合规园区,同时根据鲁发改环资〔2022446号文件要求严控开发区(园区)新水取用量。
10.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1.弱扩散区及布局敏感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2.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进出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排查整治园区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工业废水应收尽收。到2025年,园区涉排水企业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6

ZH37032220004

高青经济开发区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重点管控单元

5.3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新建高耗水工业项目必须进省级认定的合规园区,同时根据鲁发改环资〔2022446号文件要求严控开发区(园区)新水取用量。
8.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9.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0.布局敏感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进出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排查整治园区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工业废水应收尽收。到2025年,园区涉排水企业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
8.布局敏感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7

ZH37032310001

南麻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22.1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城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刘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鱼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响泉龙洞泉、沂河源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沂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沂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耗水量大的行业。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9.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0.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8

ZH37032310002

鲁村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202.2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鲁山省级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沂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沂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耗水量大的行业。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9

ZH37032310003

东里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32.3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0

ZH37032310004

悦庄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69.34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1

ZH37032310005

西里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26.1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2

ZH37032310006

大张庄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92.9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织女洞省级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沂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沂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耗水量大的行业。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3

ZH37032310007

中庄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06.8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织女洞省级森林公园、公益林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4

ZH37032310008

张家坡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93.2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5

ZH37032310009

燕崖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25.9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织女洞省级森林公园、织女湖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6

ZH37032310010

石桥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10.4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7

ZH37032310011

南鲁山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206.4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鲁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沂源猿人遗址溶洞群省级风景名胜区、沂源县鲁山省级森林公园、沂河源省级湿地公园、鲁山国家地质公园、芝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沂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沂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耗水量大的行业。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8

ZH37032320002

历山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重点管控单元

25.1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沂河源省级湿地公园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6.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7.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9

ZH37032320004

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重点管控单元

22.9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化肥、煤电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5.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0

ZH37030320017

四宝山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重点管控单元

80.4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1

ZH37030320011

淄博高新区保税物流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重点管控单元

4.8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2

ZH37030320012

淄博高新区高分子新材料(含新医药)产业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重点管控单元

4.84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3

ZH37030320014

淄博高新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重点管控单元

8.5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4

ZH37030320015

淄博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重点管控单元

4.5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5

ZH37030320019

淄博高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重点管控单元

11.5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6

ZH37030610001

商家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

优先保护单元

41.9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文昌湖赤眼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文昌湖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7

ZH37030630002

萌水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

一般管控单元

48.6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文昌湖赤眼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文昌湖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管理: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关于《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会议审议意见

 

市政府第43、44次常务会议听取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汇报,讨论并原则同意汇报意见,确定由市财政局根据会议议定意见对《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后,按程序汇报市委研究。

市委常委会第92次会议听取市财政局党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汇报意见。

ZBCR-2023-0020002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37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是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在我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制度规定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征收部门由市及区县政府(管委会)确定,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并负责编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收入预算。

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收入预算的编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共享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

第七条  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相关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淄博新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级收入,由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负责征收,缴入市级国库。

市级对除淄博新区外的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比例分成,在征收环节分别缴入市级、区级国库。其他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行政区域缴入同级国库。

第九条  征收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征管职责和规定,不得随意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不得将专营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任何建设单位和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等专营企业不得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专项配套费”等配套费名义向用户收取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配套建设费用。

第十条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委托专营企业施工建设的,专营企业除正常建设安装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征收,非工业建设项目(住宅、公共建筑、商业等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242/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179/平方米。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经依法认定可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依法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按照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政策规定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2023331日前,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按照淄政办发〔2008114号、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签订供水、供气、供暖配套建设协议或合同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协议或合同执行。

(二)未签订任何供水、供气、供暖配套建设协议或合同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和标准,扣除已缴纳原综合配套费部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已签订部分供水、供气、供暖配套建设协议或合同的建设项目,需办理其余配套设施建设的,住宅及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按照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标准的70%执行,商业及工业建设项目按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标准的100%执行。

已按照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区县,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同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202333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需办理单项供水、供气、供暖配套设施建设的,住宅及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按照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标准的70%执行,商业及工业建设项目按照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标准的100%执行。

已按照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区县,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同比例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相关建设资金使用部门统筹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三年中期发展规划并编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预算,负责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淄博新区的供水、供气、供暖相关配套设施由市级统筹建设,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部门拨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遵循“谁出资谁所有”原则,产权归同级政府所有,由其按照产权管理的规定统一配置。

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的供水、供气、供暖相关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后,可由专营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维修、养护等费用纳入专营企业经营成本。

第十八条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依法依规移交专营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更新,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维修、养护、更新费用纳入专营企业经营成本。上述事项以及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条件、施工监管、竣工验收、查验交接等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供气、供暖)、市水利部门(负责供水)另行制定。

 

第五章  减免缓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减免政策规定详见附件。

第二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一条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符合减免缓政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投资计划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图纸审查意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由征收部门按政策规定予以办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及减免缓情况报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淄博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可在本办法确定的征收标准内,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征收标准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征收、缴纳、使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20234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相关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

 

项目名称

减免方式

文件依据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免征

国发〔2007〕24号、国发〔2013〕25号、国办发〔2011〕45号、鲁政发〔2007〕74号

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免征

国发〔2008〕4号、鲁政发〔2008〕103号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免征

国发〔2002〕20号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免征

鲁政办字〔2022〕110号

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免征

财综〔2010〕54号

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含3层)以上的部分;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

免征

鲁政办发〔2007〕48号

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

减半

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厂房 (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免征或减半

鲁政办发〔2013〕36号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13〕103号、鲁财综〔2015〕63号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征

财税〔2019〕53号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征

财政部等6部门2019年第76号公告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21〕22号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淄博市“十四五”节能减排落实方案》

承办单位: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下午,第40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淄博市 “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以下简称 《工作方案》)起草情况的的汇报,讨论并原则同意汇报意见。确定: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对 《工作方案》目标任务数据进一步核实修改后,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淄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

承办单位: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4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 听取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淄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起草情况的汇报 ,讨论并原则同意汇报 意见。确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会议提出意见对规划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淄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

公布稿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价评估,研判规划现状基础

第一节 现状基础

第二节 双评价及影响分析

第三节 问题与挑战

第三章 明确目标,落实空间发展战略

第一节 城市性质与总体定位

第二节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

第四章 划定三线,优化市域总体格局

第一节 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

第二节 落实主体功能区布局

第三节 构建绿色发展、价值凸显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第四节 全域规划分区及管制策略

第五章 振兴乡村,严格农业空间保护

第一节 营造主粮保障、名优壮大的农业空间

第二节 实施耕地“三位一体”保护

第三节 统筹推进乡村建设

第四节 推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第六章 生态优先,筑牢山河生态屏障

第一节 筑造流绿山水、清澈明亮的生态空间

第二节 加强自然保护地管控

第三节 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第四节 优化水资源配置,严格保护水源地

第五节 系统保护自然资源

第六节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七节 形成低碳发展路径

第八节 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第七章 集约高效,促进城镇品质提升

第一节 打造疏密有致、宜居宜业的城镇空间

第二节 锻造集约高效、融合联动的产业园区空间

第三节 优化物流空间格局

第四节 提升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五节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八章 以人为本,建设组群生态城市

第一节 中心城区发展规模

第二节 空间结构优化

第三节 用地布局优化

第四节 优化居住用地布局,完善住房保障

第五节 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完善产业空间布局

第六节 城市交通体系

第七节 功能区发展指引

第八节 总体城市设计

第九节 城市更新

第十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十一节 城市“四线”管控

第九章 彰显魅力,强化历史文化保护

第一节 市域历史文化保护利用

第二节 塑造齐风陶韵、特色彰显的魅力空间

第十章 防灾减灾,建设安全韧性城市

第一节 应急避难、救援规划

第二节 抗震

第三节 防洪排涝

第四节 危化品设施安全防护

第五节 消防

第六节 人防

第七节 地质灾害防治

第八节 卫生防疫

第十一章 夯实基础,完善市政设施建设

第一节 供电系统

第二节 供热系统

第三节 天然气输配系统

第四节 给排水系统

第五节 环境卫生体系

第六节 信息基础设施

第十二章 锻造枢纽,实现交通快速通达

第一节 综合交通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

第二节 市域综合交通体系

第十三章 城园相融,打造全域公园城市

第一节 总体目标

第二节 结构体系

第十四章 融圈入群,推动区域协调共治

第一节 加强区域联动

第二节 强化重要廊道管控

第十五章 健全机制,确保规划传导实施

第一节 规划体系与规划传导

第二节 近期建设重点

第三节 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战略部署,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保护开发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提高规划的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和操作性,结合淄博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问题与目标编制本规划。

第2条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等上位规划,系统优化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淄博凤凰涅槃、加速崛起,为建成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空间引领和保障。

第3条 规划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引导绿色发展

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优先划定不能开发建设的空间范围,严格落实上级规划的管控要求和约束性指标,严守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国土安全底线,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2.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品质提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国土空间功能和布局,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增加开敞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规划水平的标准。

3.坚持区域协调,加强城乡统筹

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将各类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城乡空间规划全域覆盖、全要素管控,形成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国土开发有序的空间发展格局。

4.坚持文化传承,彰显地域特色

坚持文化自信,延续历史文脉,深入挖掘多元文化资源,创新地域文化发展,形成风貌突出、品质宜居、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

5.坚持因地制宜,推进创新发展

因地制宜优化用地布局,加强空间管控,集中创新产业平台建设,提升对高端要素的吸引力,打造区域协同创新高地。

6.坚持多方参与,强化科学决策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组织方式,坚持落实责任、部门协同,强化规划全过程公众参与,完善专家咨询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4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基期年为2020年,近期至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5条 规划范围与空间层次

规划包括市域、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两个空间层次。

第一层次为淄博市域,包括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5个区(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和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3个县,面积5965平方千米。重点落实重要管控要素的系统传导和衔接,统筹全域全要素管理,侧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总体格局。

第二层次为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包括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5区1县全部28个街道及房镇镇、傅家镇、南定镇、沣水镇、中埠镇、北郊镇、南郊镇、萌水镇、商家镇、双杨镇、罗村镇、洪山镇、寨里镇、昆仑镇、白塔镇、域城镇、八陡镇、凤凰镇、齐都镇、金岭镇、金山镇、果里镇、唐山镇等23个镇和敬仲镇与凤凰镇连片的开发边界范围,面积1982平方千米。其中中心城区为市辖区的钟楼街道、永安街道等23个街道和房镇镇、傅家镇等13个镇,以及齐陵街道、山头街道、罗村镇、域城镇、金山镇、齐都镇的部分村庄和敬仲镇与凤凰镇连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面积1223平方千米;其余为规划协调区,面积759平方千米。重点细化土地使用和空间布局,侧重功能完善和结构优化。规划协调区涉及的县和镇的国土空间规划,应落实本规划对规划协调区的国土空间安排,城镇建设发展应与中心城区发展相衔接。

第6条 规划地位

本规划是淄博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空间蓝图,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高效能空间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的空间政策,是一定时期内市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和指导各类建设的行动纲领,是编制下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第7条 规划成果及解释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专题报告和其他材料以及数据库等。规划文本、图件和数据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文本中下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本规划自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之日起实施,由淄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章  
评价评估,研判规划现状基础

第一节 现状基础

第8条 基本情况

淄博市地处中国华东地区、山东省中部,鲁中山区与华北平原的接合部,南依沂蒙山区与临沂接壤,北临华北平原与东营、滨州相接,东接潍坊,西与省会济南接壤,西南与泰安相邻。下辖5个区、3个县。2021年末,全市常住人口470.88万人,国内生产总值4200.6亿元。

淄博市南依泰沂山脉,北濒九曲黄河,南北狭长,南北最大纵距151公里,东西最大横距87公里。地势南高北低,南部及东西两翼山峦起伏,中部低陷向北倾伏,南北高差千余米。以胶济铁路为界,以南大部分为山区、丘陵,岩溶地貌发育;以北大部分为山前冲积平原和黄泛平原,土地平坦肥沃。山区、丘陵、平原面积分别占市域面积的42.0%、29.9%和28.1%。

第9条 城市核心特征

1.百年工矿城市

淄博市工业发展历史悠久,是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医药生产基地和建材产区,是陶瓷之都、琉璃之乡。淄博市工业发展已逾百年历史,工业文明浸润深、氛围浓,市民工业素养高,产业门类全、配套能力强。全国41个工业行业大类中有39个在淄博市实现了规模化发展,90多种产品产销量居全国前三位,目前已初步构建了以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新医药、电子信息、绿色化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特色纺织、轻工、陶瓷琉璃等十大产业为主导的产业格局。

2.历史文化名城

淄博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全省两大文化传承示范区(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区)之一,其中临淄是第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淄博市作为齐国故都和齐文化发祥地,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同时还是中国冶铁发源地、鲁商发源地、世界足球起源地、聊斋故里、陶琉之乡。

3.城乡绵延型组群城市

一方面,在山东省同级城市中,淄博市的空间地域呈现小市域、大市区特征,市辖区面积占到市域面积一半,城镇化水平一直位居山东省地级市前列;另一方面,在淄博市历史发展空间演变过程中,城市中心经历了多次变迁,临淄、周村、博山、张店各组团先后由彼此独立的中小城市发展起来,各城区之间间隔约20公里,空间发展过程中呈现城乡混杂、连绵发展的态势,是典型的城乡绵延型组群城市。

淄博组群城市的发展过程表现出市、区、镇、村、大国企等多元主体并存,城区城市化、嵌入型工业化、乡村工业化等多种动力驱动的独特特征,呈现出城乡交错的多样形态肌理,是一种多元动力驱动的增量型城镇化发展模式。

第10条 资源价值与本底

淄博市地处黄淮海平原商品粮基地、京津冀重要农副产品生产供应基地,是全省九大农田集中区中淄潍农田集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省粮食和蔬菜产量分别位居全国第三和第一,淄博粮食和蔬菜产量分别约占山东省的3%和2%。

淄博市南临鲁中南山地丘陵生态屏障,是山东省生态优势最为突出的地区之一;北部为沿黄生态带,是区域环境质量维护的重要节点。

1.土地资源

依据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淄博市市域面积5964.93平方千米,全市农用地总量4384.00平方千米,占市域面积的73.50%;建设用地总量为1300.61平方千米,占市域面积的21.80%;未利用地总量为280.32平方千米,约占市域面积的4.70%。

2.水资源

水资源禀赋较差,可利用水资源匮乏,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4.08亿立方米,是我国110座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2020年全市用水10.55亿立方米,人均用水量为224立方米/人,约为全国人均用水量的一半,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共占总用水量的74.60%,其中工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比重超过30%。

淄博市河流均为雨源型河流,以鲁山为界,将全市划分为两大水系单元。鲁山以南属沂河、大汶河和弥河流域,鲁山以北属小清河流域。淄博市长度超过10公里的河流78条,平均河流密度0.30公里/平方千米。

3.自然保护地

淄博市现有自然保护地2大类26处,包含自然保护区2处、自然公园24处(其中,风景名胜区7处、森林公园7处、地质公园3处、湿地公园7处)。批复总面积891.76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4.95%;扣除重叠区后净占地面积607.73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0.19%。

4.矿产资源

淄博市已发现各类矿产38种,占全省已发现矿产种类的26%。已查明资源量矿产20种(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及地下水),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6种,非金属矿产10种,水气矿产2种。其中,铁矿、耐火粘土及石灰岩在全省具有明显优势。全市上表矿区162处,其中大型10处、中型30处、小型122处,大型矿区仅占6.2%,主要为非金属矿产。受成矿地质条件的制约,主要矿产资源在空间分布上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点。铁矿集中分布在中东部(金岭铁矿区)及东南端(韩旺铁矿区),耐火粘土主要分布在西部,煤炭、石灰岩及矿泉水主要分布在中部、南部,地热主要分布在北部。

5.历史文化资源

市域内文物古迹数量多、密度高,现存文物古迹共2239处,平均密度为0.38处/平方千米,是山东省文物古迹平均密度的1.8倍。其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4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58处。此外,还拥有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7项,10余个节庆文化品牌,是“中国琉璃之乡”“中国花灯艺术之乡”“民间艺术表演之乡”“民间鼓乐之乡”。

第二节 双评价及影响分析

第11条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淄博市生态区位价值突出,南部位于泰沂山脉、鲁中生态绿心,是山东省生态优势最为突出的地区之一;北部地处黄河下游重要生态区,是环境质量维护的重要节点。

淄博市生态保护极重要区、重要区总规模为1386.15平方千米,其中极重要区规模518.00平方千米,重要区规模868.15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沂源县、博山区和淄川区的山地湖泊地带。

第12条 农业生产适宜性与承载规模

1.用地适宜性评价

淄博市农业生产适宜区面积3816.75平方千米,不适宜区面积2148.18平方千米。

2.承载规模评价

全市在土地资源约束下可承载耕地规模为5144.22平方千米,水资源约束下可承载耕地最大规模为1818.08平方千米。综合两种资源约束取短板考虑,淄博市耕地可承载规模小于“十三五”全市耕地保护任务。

第13条 城镇建设适宜性与承载规模

1.用地适宜性评价

淄博市城镇建设适宜性总体较高。城镇建设适宜区域达到3469.08平方千米,等级最高的土地主要分布在北部平原地区,南部山区因坡度、起伏度和灾害风险因素,城镇建设适宜性等级有所下降。

2.承载规模评价

在土地资源约束下可承载的城镇建设用地最大规模为5110.00平方千米,水资源约束下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829.78平方千米,可承载城镇人口最大规模为715.96万人。

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对大气污染物扩散进行的模拟结果显示,受不同区域风环境、污染排放量等因素影响,二氧化硫扩散的高影响区集中在桓台县、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氮氧化物扩散高影响区集中在张店区、淄川区。气候环境对城镇建设约束性较低,但存在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不适宜区。

第14条 规划影响分析

淄博市土地资源条件良好,大部分国土空间对农业生产和城镇建设均有较好的适宜性,气候环境及灾害风险对生产建设活动的约束性较低,但水资源相对匮乏,未来需调引客水资源保障发展。

气候环境对农业生产和城镇建设约束性较低,但存在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不适宜区,主要为小风速区、气流幅合区,以及通过污染系数分析给出的不宜布局重污染行业企业区域。张店区南部、淄川区东部、博山区南部、临淄区东部等区域不适宜布局二类、三类工业用地。

规划农业用地应当避让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农业生产不适宜区,规划建设用地应当避让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城镇建设不适宜区、优质耕地。同时根据农业和城镇建设潜力区域的分布引导各类用地合理布局。

第三节 问题与挑战

第15条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

1.发展成效

(1)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

近五年,淄博经济发展成效显著,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比2010年翻一番。民营经济活跃,形成化工、机械、建材为主导的十大产业主导格局。

精准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474个省扶贫工作重点村稳定退出,15.7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2)新旧动能转换取得明显成效

以工业链条为基础,形成了较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与实力,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不断形成。

服务业快速发展,金融、商贸已成为拉动服务业增长的重要支撑,开放程度逐渐提升。

(3)城乡功能品质显著提升

新区建设成效明显,旧城改造扎实推进。近年来,大力实施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惠及城乡居民百万人以上。

乡村振兴战略迅速实施,环境整治、管理提升成效明显。

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济青高铁、孝妇河综合治理等重大项目顺利实施;5G网络等“新基建”加快布局;农村公路、厕所、清洁取暖等乡村基础设施大幅改善。

(4)环境治理成效明显

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重大成果。近年来完成2.3万家“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PM10分别改善39.2%和42.9%,被国务院表彰为全国4个环境质量改善最明显的城市之一。

(5)能源消耗显著降低

202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相较于2016年下降26.4%,降低速率居全省第6位,煤炭消费实现负增长。

(6)用地绩效位居全省前列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地耗不断降低,降幅居全省第3位,从2016年的38.54平方米/万元降到2020年的32.94平方米/万元,降幅约14.53%。

2.主要问题

(1)环境保护与资源消耗问题突出

淄博为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重点治理区,联防联控重点治理城市,其各项环保指标在重点治理区中排名靠后;水体污染严重,地下水大面积超采;待生态修复面积大;工业污染源头防控问题严峻;能源消费总量大,清洁能源占比低。

(2)土地利用不集约、布局不合理

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过高,2020年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144.58平方米,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475.61平方米。低效和待改造用地数量多,尚未形成集约紧凑合理的城市发展格局。用地增长不合理,人口的单极增长与用地均衡扩张存在矛盾。工业用地分布零散,重污染工业围城,布局不合理。

(3)转型艰巨,外向吸引力不足,区域引领能力不强

一方面,省内发展优势弱化。国内生产总值、投资、三产、客货运量等在全省比重普遍下降;另一方面,外向吸引力不足。此外,淄博产业高端引领与带动能力不强。目前淄博对滨州、东营等鲁中北部具有一定辐射力,但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产业以炼油、基础化工等传统产业为主,大企业数量不占优势,欠缺面向未来、具有一定引领力、吸引力、整合力的产业功能。

(4)生活环境品质存在短板,城市特色彰显不足

设施供给存在不平衡、不充分。一方面,公共服务设施品质不高,资源分布不均衡。市辖区公共设施千人指标总体达标,但各区差别较大。教育、医疗等设施覆盖率偏低,不足50%;适应老龄化、高知群体增加等发展趋势的公共服务设施配比不足。另一方面,路网密度低,街区尺度大,停车设施严重缺乏。

绿地数量与品质不佳。绿地覆盖率不高,中心城区500米覆盖率仅33%,最高张店区为41%。公园尺度偏大,公共界面缺乏规划设计,体验感不佳。

特色空间载体不足,文化魅力亟待彰显。一方面,淄博的地域文化表征不明显,缺少“形成地方文化魅力”的空间载体和硬件支撑;另一方面,城市建设风貌混杂,特色不明显。

第16条 现行空间类规划实施问题评估

在供水、防洪排涝、地质灾害、防疫等防灾应急保障方面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水源供给单一。供水严重依赖引黄引江水,为单水厂、单管路、枝状网供水,供水可靠性偏低。城区有多处下穿铁路、公路桥涵,形成易涝积水点。

市域范围内识别地灾中、高风险区与部分城镇建设区域存在矛盾,主要分布在淄川区寨里镇、博山区南部、临淄区中南部、张店区南部等区域。

医疗设施建设存在短板,难以应对大规模疫情暴发。社区服务、治理能力欠缺,高密度社区、老旧小区、城中村卫生风险隐患较大。

第17条 核心问题研判

淄博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归结为缺少组群统筹、存在安全隐患、环境品质不佳、城市特色缺失等方面,破解问题和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在于“统筹”“安全”“提质”“特色发展”四个方面。

第三章  
明确目标,落实空间发展战略

第一节 城市性质与总体定位

第18条 城市性质

省会经济圈副中心城市,新型工业化强市,历史文化名城,组群式生态大城市。

第19条 发展目标

1.总目标

到2035年,建设“实力强、群众富、城市美、生态优”的新淄博,建成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

全市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竞争力大幅提升,人均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水平,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科教强市、人才强市;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形成富有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建成新型工业化强市、新能源新材料强市、数字强市和新经济集聚区活跃区;城乡区域融合协调发展,组群式生态大城市特色彰显,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淄博特色板块建设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基本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成法治淄博、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更高水平的诚信淄博、平安淄博;文化软实力全面增强,齐文化形成影响力,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建成文化强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改革开放走在前列,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塑成;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建成教育强市、体育强市、健康淄博,人民群众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2.分时序目标

近期(2021—2025年):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突破。传统产业基本完成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开始挑起大梁。现代产业体系初步构建,科技实力、经济实力、文化实力跃上新台阶。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走在全国前列,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实现同步。

中期(2026—2028年):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塑成优势。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水平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迈过万亿大关。全域共同富裕先行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远期(2029—2035年):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加平衡、更加充分,建成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城市综合竞争力进入全国前40,早日跻身国内生产总值“万亿俱乐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群众百姓生活,物质更加富足,精神更加富有。

 

第20条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

聚力打造“城田相映、山青水润、兴业乐居、时尚活力”的组群式生态大城市。

国土空间更加安全。全面守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可持续发展底线。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国土空间应对灾害和风险能力大幅提升,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国土安全得到有力保障。城市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提升,高效韧性的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建成。

农业空间更加高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全面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推进,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不断提升,特色农产品效益和农业集约化程度持续提升,农业精细化、产业化水平显著提高,乡村迈入共同富裕的振兴路径。

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自然生态格局和基底不断巩固,生态系统稳定性不断增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全面建立;生态修复工程稳步推进;水土流失、河湖水体污染、土地污染等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生物多样性不断丰富。

城镇空间更加紧凑集约。组群式生态大城市格局基本形成,多中心、网络化、开放式的城镇空间不断完善;城市更新工作高效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得到有效利用,城镇用地结构明显优化;要素流动和公共服务均衡配置全面形成,区域协调和城乡融合水平持续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和区域辐射带动能力显著提高,建成较高服务水平的济南都市圈副中心城市。

品质魅力更加彰显。全域公园城市基本建成,宜居品质和文化影响力大幅提升,魅力空间体系全面形成。历史文化保护体系逐步健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水平全面提升,营造更多富有人性关怀的公共活动空间,“适老宜少”宜居度不断提升,创新人才成长环境吸引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切实提高。

空间治理更加高效。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智慧低碳城市建设卓有成效,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地耗、水耗、能耗显著下降,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全面建立,空间规划体系不断完善,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覆盖全域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全面建成;以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等基本制度为主体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全面建立。

第21条 人口规模

规划到2035年,常住人口规模约为485万人左右,城镇人口400万人左右,城镇化率82%左右。

 

 

第22条 指标体系

设置共36个指标的指标体系,其中基础性指标32个 ,体现地域文化魅力传承的特色型指标4个,分为约束性、预期性和建议性指标。

第四节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

第23条 市域空间发展战略

着力深化“九大赋能”(产业赋能、科教创新赋能、金融赋能、文化赋能、生态赋能、改革开放赋能、城市平台赋能、民生赋能、治理赋能),落实“全域融合统筹、主城提质增容、打造公园城市、交通快速通达”城市发展思路。

实施“统筹联动”“保障安全”“提质增效”“特色发展”四方面的空间战略举措。

第24条 统筹联动

1.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

市域南部显生态、北部优农业、中部促转型。细化完善主体功能区布局。

2.优化国土空间功能结构

稳定耕地、林地面积。确保河湖湿地用地总量不减少、功能有提升。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3.构建全域圈层式发展框架

形成市域三个层面的融合统筹:

(1)核心发展圈(主城区)

近期主城区空间范围为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四大功能区,大力实施主城提质增容战略,加快主城区“东优、西融、南拓、北联”步伐,全面提升首位度、辐射力和国际化水平。

(2)统筹发展圈(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

以张店、临淄、周村、淄川、博山、桓台6个城市组团为重点,将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作为“一个城市”来打造。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城市功能、品质、形象持续优化,全力打造宜居宜业的组群式生态大城市。

(3)协同发展圈(淄博市域)

推动全域融合统筹,按照全市一张图、一盘棋要求,推进各县(区)与周边区域联动发展,打造产业共同体、便利交通链、资源配置群、宜居生活带,形成“组群式、网络化、生态型”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第25条 保障安全

强化资源环境底线约束,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安全要求,明确重要资源利用上限,划定各类控制线,作为开发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

1.优化水资源配置

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结构和空间布局,重视雨水和再生水等资源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

2.保障农业发展空间

优化农业生产空间布局,提高粮食保障能力和蔬菜自给率,重点保护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利用耕地后备资源。

3.锚固生态安全格局

构建“环城绿廊”。将环城绿廊打造成为淄博重要的组团绿化隔离带、城市生态公园带、化工园区防护带和生物多样性廊道。

推进中北部地下水生态修复区(包括临淄区大武、博山区神头等地下水富集区,高青县、桓台县等地下水超采区)、南部综合生态修复区(包括水土流失、废弃矿山、地质灾害等区域)生态修复。打造黄河、小清河、淄河、沂河、孝妇河等清水廊道,推进河流综合治理。

4.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构建环保分区管控体系

构建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和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分区管控体系。

5.健全防灾减灾能力

构建“高标准设防、多层级防御、快速度救援”的安全韧性保障体系,重点完善应急避难救援、防洪排涝、危化品设施安全防护、消防、人防、地质灾害防治、防疫、抗震等公共安全系统建设。

第26条 提质增效

1.强化新旧动能转换

以创新链带动产业体系新跃升,充分优化产业用地。聚焦园区带动和产业转型升级,围绕齐鲁科创大走廊聚力打造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腾挪转移、腾笼换鸟,通过多种方式促进产业园区土地高效利用。

2.形成低碳发展路径

制定能源供需平衡方案,优化能源结构,聚焦重点领域,加快推动绿色变革,建立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

3.盘活低效存量空间

秉承精致营城理念,明确可持续、动态更新的思路,对老旧城镇用地、非适宜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等分类施策,构建“区级、片区级”两级城市更新规划体系。

4.打造全域公园城市

构建山青水润、城园相融的全域公园城市脉络,打造由生态区、绿道、公园、小游园、微绿地等组成的绿地体系,加速形成公园网络布局,打造步行、非机动车友好的慢行绿道系统。

5.促进交通快速通达

优化交通网络。加快构建高速公路网、铁路网,打造快速通道网络、“外货内客”的客货运交通走廊。以“慢行优先,强化功能”为导向优化路网体系。

6.完善公共服务配套

适应新时代人口结构和需求变化,考虑城乡和地域差异,打造“纵向分层、横向分类”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以社区生活圈为单元补齐学校、养老院、医院、停车场等基础型公共服务设施短板。

第27条 特色发展

1.以“魅力景观区”为平台塑造齐文化品牌,激活空间发展活力

围绕齐国故城考古遗址公园、颜神古镇、高青国际慢城等特色片区,打造魅力景观区,激活片区发展活力,塑造淄博文化品牌。

2.依托“三河一路一长城”沿线景观文化资源打造魅力空间体系

依托黄河、孝妇河、淄河、胶济铁路、齐长城沿线景观文化资源,组织旅游风景道及旅游公路,打造魅力空间体系。

第四章  
划定三线,优化市域总体格局

第一节 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

第28条 优先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03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1.4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低于206.20万亩

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国务院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家和省部署,探索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动态优化调整机制。

推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将具有良好农田基础设施,集中连片度较高、质量较好的耕地以及土地复垦整治新增的耕地,同时具备调整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须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等不可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需求。

第29条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科学优化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到2035年全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少于699.00平方千米。

按照各区域的生态价值、原真性、人类活动强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实行差别化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和处于自然保护地外的生态保护红线限制人为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第30条 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合理划定落实城镇开发边界,主要位于中心城区、县城、镇区、开发区等地区。划定全市城镇开发边界852.32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内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管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保障重大战略平台和重大基础设施空间需求。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外空间准入。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原则上只能用于单独选址建设的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线性工程,电力设施(变电站、塔基等)、通讯设施(基站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点状设施,监狱、军事、宗教、殡葬、特殊医疗、生态旅游、综合防灾、资源能源、战略储备等特殊类型建设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建设的项目,应符合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实行“指标约束+清单准入+程序审批”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严格管理城镇开发边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扩大城镇开发边界。

第二节 落实主体功能区布局

第31条 主体功能分区

按照《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淄博市有国家级农产品主产区1个,为高青县;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2个,为博山区、沂源县;国家级城市化地区1个,为张店区;省级城市化地区4个,包括淄川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

按照总体稳定、适度优化、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元细化主体功能区,全市范围内确定农产品主产区11个镇(街道),重点生态功能区15个镇(街道),城市化地区29个镇(街道)。

第三节 构建绿色发展、价值凸显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第32条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构筑“南山北田中城,一廊两带一轴”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1.南山北田中城

尊重自然资源本底,市域形成南部山地生态建设区、中部城镇发展区、北部农业特色发展区的三区格局。做好山河生态系统衔接,发挥核心城镇带动作用,形成三大片区各具特色、因地制宜的发展模式。

南部山地生态建设区:以更大力度推进南部山区生态保护。依托鲁中山地资源,发展文化旅游、特色农业及健康医药、高分子新材料等特色产业,与鲁中山区各城市携手打造生态共同体。

中部城镇发展区:组群式生态大城市集中承载区,以城乡统筹发展、宜居品质提升和创新型产业培育为重点,建设疏密有致、集约高效、宜居宜业的组群式生态大城市。

北部农业特色发展区:注重耕地保护,突出农产品供给。充分利用农田集中连片优势,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挖掘名优特农产品品牌潜力。依托水系、温泉、湿地等生态资源,促进农文旅融合发展。

2.一廊两带一轴

一廊:济青核心城镇发展走廊

以“一廊”建设为统领,构建城镇空间秩序和功能组织的核心骨架,带动市域城镇一体化协同发展,同时对接周边地区,实现区域联动发展。依托滨台高速、济潍高速,打造创新发展走廊,对内连接张店区、周村区、淄川区与博山区,对外对接齐鲁科创大走廊,促进沿线产业转型提升、创新要素高效聚集,拓展区域融合发展新空间。

两带:沿黄河复合发展带、济青南线复合发展带

打造“沿黄河复合发展带”“济青南线复合发展带”,以“两带”为载体,引领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沿黄河复合发展带:以高青县城为核心,加强与济南等沿黄城市的合作,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发挥生态资源优势,通过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孕育新经济,实现城乡双栖,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济青南线复合发展带:依托鲁中山水生态资源和济青南线发展廊道,构建济青新发展轴,发展文化旅游、特色农业及特色制造业,打造生态保育与特色化发展的优秀范例。

一轴:市域南北交通联系轴

强化市域南北快速通道建设,促进沂源县、高青县、桓台县与中心城区各组团之间的快捷联系,支撑全域融合统筹与交通快速通达,促进市域南北协作发展。

第四节 全域规划分区及管制策略

第33条 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管制策略

市域国土空间划分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5类分区,各分区不交叉、不重叠,实现全域覆盖。

1.生态保护区

空间分布:主要包括市域内各自然保护地、地表水源、重要河流及南部重要公益林分布区域。

管控要求:该区域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必须严格进行保护,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区内实行最严格的准入制度,严禁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原国土用途。区内原有的村庄、工矿等用地,应严格控制建设行为的扩展并应根据实际发展需要逐步引导退出。

主要国土用途:林地、草地、湿地等。

2.生态控制区

空间分布:包括生态红线外具有生态控制价值的片区,主要位于南部山区向平原过渡的低山带及文昌湖等大型水体周边区域。

管控要求:该区域是生态保护区外,需要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自然区域。本区域以保护为主,按照限制开发的要求进行管理,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定程序和管制规则,允许适度开发利用。

主要国土用途:林地、草地、湿地等。

3.农田保护区

空间分布:包括高青县、桓台县、临淄区等平原地区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和淄川区、沂源县等中南部山区口粮田。

管控要求:该区域是永久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较高、优质耕地占比较大、需要重点保护和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区域。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实施国家重大交通、能源、水利及军事用地,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分区不做调整;禁止破坏、污染和撂荒区内耕地,禁止一切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土地整治。

主要国土用途:耕地、其他农用地及其配套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等。

4.城镇发展区

空间分布:以中心城区及高青县、桓台县、沂源县三县城区为主。

管控要求:该区域是城镇开发边界围合的范围,是城镇开发建设集中发展的区域。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坚持以内涵挖潜为主,开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鼓励城市更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应当加强对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的协同管控。

主要国土用途: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可划分为居住生活区、综合服务区、商业服务区、工业发展区、物流仓储区、绿地休闲区、交通枢纽区和战略预留区。

5.乡村发展区

空间分布:主要分布在城镇发展区及农田保护区周边,包括农村居民点、一般耕地集中区及重要的林果产业区。乡村发展区内应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严禁集中连片的城镇开发建设。

管控要求:该区域是农田保护区外,满足农业和旅游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允许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和农民集中居住的乡村区域。区内以促进农业和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导向,统筹协调村庄建设和生态保护,保障农业和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开展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进行的村庄建设与整治;严禁集中连片的城镇开发建设。

主要国土用途: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村庄建设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

第五章  
振兴乡村,严格农业空间保护

第一节 营造主粮保障、名优壮大的农业空间

第34条 推进“四区”协同共进

坚持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人与自然和谐共赢的原则,将全市划分为四个农业重点发展区,充分激活组群式生态大城市潜在优势,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

北部重要农产品保障供给区。主要分布在高青县、桓台县、临淄区北部和淄博高新区,以大宗粮食、设施蔬菜、畜牧养殖和水产为重点,支持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保障高质高效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中北部休闲观光农业区。主要分布在周村区、张店区、淄川区西北部、临淄区南部、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在保障粮食安全前提下,以都市农业为重点,规范发展花卉苗木产业、休闲农业、体验型农业

中南部功能农业引领区。主要分布在淄川区中部和沂源县北部,以富硒高锶农业为重点,着力培优富硒粮食、富硒果蔬、高锶果蔬特色农业,推动富硒高锶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南部生态特色农业区。主要分布在淄川区南部、博山区和沂源县中南部,以生态特色农业为主,建设生态涵养农业区、淄河流域和太河库区特色农产品生产区,以及“名特优”牧果菜生产基地,打造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第35条 推进“五群”融合发展

按照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全要素融合的理念,围绕粮食、蔬菜、畜牧、林果等优势主导产业,以现代农业产业强镇、产业园为抓手,以市场为导向,集中连片建设生产基地,推进“生产+加工+流通+科技+品牌”一体化发展,打造粮食、蔬菜、畜牧、林果、农文旅五个百亿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集群,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实现农业产业规模发展、集群成链、融合增效。主要在高青县和桓台县布局粮食产业集群,在高青县和临淄区布局畜牧业和蔬菜产业集群,在博山区、沂源县布局林果业产业集群,在中南部山区及沿黄布局农文旅产业集群。

第36条 助力名特优“多点”齐放

强化沂源苹果、马踏湖白莲藕、蓼坞小米、黛青山软籽石榴等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和桓台优质专用小麦、淄川张庄香椿、博山桔梗等名特优农产品的品牌效应。依托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区,优先在小清河(淄博段)沿岸、临淄区、沂源县布局建设冷链快递物流区域分拨中心,形成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农业产业发展格局。

第二节 实施耕地“三位一体”保护

第37条 严守耕地数量底线,筑牢粮食安全基石

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米袋子”“菜篮子”保障力度。以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为基础,重点保护高青县、桓台县、临淄区等平原地区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和淄川区、沂源县等中南部山区口粮田,稳定优质耕地布局。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健全奖惩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恢复耕地保护责任缺口。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通过严格供地政策、严把项目用地指标控制等措施,减少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城乡建设应尽量避让耕地,切实做到能用劣地不用好地,能占荒地不用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落实国家恢复耕地任务要求,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布局。

第38条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

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制度。因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耕地转出的,按照“出多少、进多少”“先进后出”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

严把建设占用耕地审批,落实“占补平衡”。规划期内,全市因城镇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占用耕地,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用地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历史遗留矿山整治等途径实现市域耕地占补平衡。

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政策。除国家安排的退耕还林还草、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禁止任何非法占用和改变耕地地类的行为。经批准实施的“耕地转出”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完成补充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

第39条 加强质量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落实国家“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率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高标准农田。规划到2035年,全市耕地平均质量等级提升0.5等。

提升现有稳定耕地生产能力。通过增施有机肥,精耕细作,改善土壤耕作层理化性质;加强农田灌排设施和林网建设,改善田间道路体系,形成适合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农田标杆区;合理灌溉农田,避免高青县黄河沿线耕地因盐分聚积地表造成土壤盐碱化。

确保复垦地块耕作条件达标。重点推进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使复垦新增耕地耕作层厚度和理化性质满足耕种要求;合理布设沟渠、田间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提高与原有耕地空间连续性。

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加强“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建设,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规定,农田中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农田面积的比例,一般不超过8%。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40条 推进耕地生态建设,提高耕地安全利用率

以生态环境友好和资源永续利用为导向,推广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强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提升农田生态系统稳定性。对河道耕地、25°以上坡耕地等不稳定耕地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对桓台县、高青县北部平原区,重点完善农田林网和灌排设施,保护农田生物多样性;对齐鲁化学工业区、桓台马桥化工产业园、高青化工产业园、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沂源化工产业园等园区周边,加强耕地污染调查评价,开展污染耕地阻控修复工程。

守护土壤环境安全。积极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稳步推进农膜科学使用回收,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秸秆还田等绿色高效技术,有效防治化肥、农药等面源污染;持续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修复,落实安全利用措施。

第五节 统筹推进乡村建设

第41条 发展目标

以乡村振兴走在全省前列为目标定位,坚持全域打造、统筹推进、融合发展,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淄博特色板块。

第42条 优化乡村发展布局

分类引导村庄差异化发展,优化乡村发展布局。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和暂不分类5种类型。

集聚提升类有序推进改造提升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激活产业、优化环境。城郊融合类加强与城镇建设区衔接,推动与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公用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特色保护类彰显村庄文化特色,保持村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搬迁撤并类有序实施搬迁安置,原址复垦还绿。暂不分类根据发展趋势逐步确定分类。

村庄分类实行动态优化原则,影响村庄发展的重大因素或资源禀赋发生变化时,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对村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特色保护类村庄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进行充分论证。

第43条 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加强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支持,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头作用,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打造北部黄河文化和旅游发展翼,链接南部齐长城文化和旅游发展翼,形成融合文化、生态、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乡村旅游优势区,打造省内短时度假目的地。

第44条 完善乡村服务设施配置体系

构建乡村社区生活圈,按照慢行可达的空间范围结合镇、行政村集中居民点,重点配置中小型生活生产服务要素,满足乡村居民就近服务的基本需求。

全面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补齐公共设施短板,远期依据人口规模、村庄分类等完善乡村道路、给排水、乡村图书馆、村史馆、长者食堂等设施,基本建成满足乡村需求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服务体系。健全村庄应急管理体系,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防汛、消防等救灾设施设备,畅通安全通道。

第45条 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

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新编县级、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将每年不少于盘活乡村建设用地形成存量指标的10%,以及处置相应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形成的“增存挂钩”新增指标的5%,优先保障农村产业用地。

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可在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加大对现代农业项目、生态康养项目(高青天鹅湖国际温泉慢城等)、文化旅游项目(齐国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农产品物流项目等的用地支持,满足农文旅产业分散布局的实际需要。

第46条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政策,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

第47条 加强农村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

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非农建设项目无序分布。严格控制村庄新增建设用地,加强农村土地存量挖潜,科学引导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减少。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按照“一户一宅”和“户有所居”的规划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规模,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低效建设用地整治,盘活“空心村”,改造危旧房屋。严格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区域,开展村庄建设,有计划地引导村镇工业向城镇集聚,鼓励自然村散居农户向中心村迁移。全市通过城中村和城边村就地城镇化、搬迁撤并类村庄拆迁、人口低密度村庄治理等措施,引导村庄建设用地稳步减少。

第六节 推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第48条 合理制定综合整治目标

切实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盘活乡村低效用地,实施人居环境整治,提高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

第49条 分类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全市划定14个农用地整理重点区域,主要分布在沂源县、高青县东北部、临淄区南部等。

合理开展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立足农业优先、改善生态环境和鼓励多用途使用原则,依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估成果,结合年度实施计划积极推进荒草地、裸地等土地开发。全市划定5个宜耕后备资源开发重点区域,主要分布在沂源县全境和淄川区中东部等地。

扎实推进废弃工矿用地复垦。在地形、周边环境等条件适宜前提下,工矿废弃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补充农田水利、田间道等必要农业基础设施。全市划定若干工矿用地复垦重点区域,主要分布在临淄区金山镇,淄川区寨里镇、罗村镇、昆仑镇、岭子镇、西河镇,博山区城东街道,张店区中埠镇、沣水镇等地。

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推进搬迁撤并类村庄腾退,引导太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村庄、人口低密度村庄搬迁。逐步腾退空置宅基地、村内废弃地和闲置地,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整治潜力较大的村庄主要分布在沂源县东南部、淄川区东部、临淄区中南部、高青县东部及沿黄区域。

鼓励试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镇街为基本实施单元,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和乡村历史文化保护,对“山水林田湖草沙”全要素进行综合整治。多举措推进博山区博山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家试点建设。支持高青县木李镇、临淄区辛店街道等地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第六章  
生态优先,筑牢山河生态屏障

第一节 筑造流绿山水、清澈明亮的生态空间

第50条 构建“一屏一带,多廊多点”的生态保护格局

保护“一屏一带”。构筑鲁中山区生态屏障,大力实施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及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北部黄河生态带,逐步推进黄河滩区整治和沿黄流域内水系、湿地等生态系统修复和建设。

建设“多廊多点”。围绕全域公园城市战略,致力打造1条组团隔离廊道(环城绿廊)、5条重要水系廊道(黄河、淄河、沂河、小清河、孝妇河—范阳河)、13条区域交通生态缓冲廊道(6条高速公路生态缓冲廊道和7条铁路生态缓冲廊道)以及32处重要生态保护节点(13处自然保护地、19处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有机生态网络。

第51条 强化重要生态廊道管控

建设河流、防护林带等生态廊道,构建类型多样、分布广泛的两级生态廊道系统,有效提高生态系统连通性,提升区域生态风险应对能力。

5条一级生态廊道。包括黄河、淄河、沂河、小清河、孝妇河—范阳河等5条一级生态廊道。以防洪综合治理为重点,积极开展河道生态修复、两岸绿化、水土涵养等工程,凸显河川自然景观魅力,提升生态功能。

13条二级生态廊道。包括6条高速公路生态廊道和7条铁路生态廊道。高速公路生态廊道分别为济高高速、滨台高速、沾临—临临高速、青银高速、济潍高速和青兰高速公路生态廊道;铁路生态廊道分别为滨州(东营)至淄博至莱芜铁路、济青高速铁路、胶济铁路、聊城至泰安至莱芜至潍宿高速铁路、瓦日铁路、辛泰铁路和淄东—张博铁路生态廊道。区域交通生态缓冲廊道集防风固沙、绿色景观等多项功能于一体,串联重要的生态源地、生态节点、景观节点。

在生态廊道内,应优先进行生态保护类工程,提高廊道内部生境质量,推进生态廊道断裂点修复工程,保障廊道的生物迁移功能。合理兼容人类活动,限制工业类开发,禁止污染环境、妨碍生态安全的建设活动。

第七节 加强自然保护地管控

第52条 构建完善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地管理。规划到2035年,全市共划2大类13处自然保护地。

按类型,全市自然保护地分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2大类。其中,自然保护区1处,为山东淄博鲁山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12处。

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6处,分别为博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淄川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临淄齐国故城地方级风景名胜区、沂河源地方级风景名胜区、沂源猿人遗址溶洞群地方级风景名胜区、淄博市黑铁山地方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3处,分别为山东原山国家级森林公园、 山东潭溪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山东淄博汞山地方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3处,分别为山东马踏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山东淄博文昌湖地方级湿地公园、山东淄博天鹅湖地方级湿地公园。(以国家批复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为准,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批复前,按照现有的边界范围和总体规划进行保护管理

第53条 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

依法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但可依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实行分区管控。

第八节 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第54条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保护监管

加强对沂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仰天山—鲁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沂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分布在沂源县,重点保护黄芪、元宝槭、中华结缕草、野大豆、蒙山粉背蕨、华北耧斗菜等珍稀植物种群。仰天山—鲁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主要分布在博山区和沂源县,重点保护油松林和暖温带阔叶林、侧柏和栎类等典型物种。依托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整体保护鲁中山区天然次生杂木林森林生态系统。

第55条 构建珍惜陆生野生动物和水鸟迁徙通道

重点保护黄河、沂河、小清河、孝妇河—范阳河、淄河等生态廊道,加强沿河生态缓冲带建设,构建连通自然保护地、河湖湿地、连片公益林等重要生态源地间的物种迁徙通廊,提高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和稳定性以马踏湖、文昌湖、五阳湖、天鹅湖、千乘湖、织女湖、沂河源、大芦湖等湿地为重点,稳定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改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条件

第56条 健全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机制

逐步建立完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点、种质资源库、基因库等迁地保护体系。严密防控外来物种入侵,启动美国白蛾等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防控灭除和监督管理。到2035年,全市陆地生态系统保护率达到100%,实现物种不减少,物种和遗传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节 优化水资源配置,严格保护水源地

第57条 水资源供需平衡

2025年,全市水资源保证率50%、75%、95%时,总可供水量分别为14.45亿立方米、14.29亿立方米、13.71亿立方米;2035年,保证率50%、75%、95%时,总可供水量分别为17.36亿立方米、17.19亿立方米、16.68亿立方米,可满足用水需求。

第58条 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形成多水源联合调度的供水格局,提升水资源的安全保障程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用水节水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2025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得到贯彻执行,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效率指标达到省定标准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

2035年,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市年用水总量依据上级下达任务确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效率指标达到省定标准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以上

第59条 优化水资源配置

深入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快实施“八水统筹、水润淄博”水资源保护利用行动、现代水网建设,筹备南水北调东线二期配套设施建设。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依据,依托集中开采水源地和引黄供水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骨干输配水管网,统筹地表水、地下水、引黄引江客水、非常规水等各类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不断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

第60条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控

淄博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9处,其中地表水型水源地3处,其余为地下水型水源地。分别设置相应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予以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水标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九节 系统保护自然资源

第61条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确保森林资源总量相对稳定。重点保护生态公益林和重要护路林,积极推进环城绿廊建设。确保到203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

优化林地资源空间格局。秉承“添绿、优绿、多样”原则,建设“点线面”相结合的林地空间。预留通风廊道,保护鲁山、原山等自然山体现有林地,加强孝妇河、马踏湖等河湖护岸林建设。

严格林地保护与管控。对林地严格实施用途管制,严格限制集中连片、具备较高生态价值的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林地分级管理,严格保护重点公益林,严禁擅自改变重点生态公益林地性质,严禁随意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地范围。严格控制占用征收生态公益林地,确因需要占用征收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

持续推进国土绿化行动。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经营等固碳减排措施,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提高林分质量。

第62条 强化河湖湿地管控

加强河湖水域空间保护。突出黄河、小清河、孝妇河、马踏湖等重点河湖空间保护,划定河湖保护管理范围,落实湿地总量控制,强化湿地资源保护。

优化河湖湿地布局。保护黄河、小清河、孝妇河、范阳河、淄河、沂河、东猪龙河、乌河、北支新河、支脉河九条骨干河流及太河水库、田庄水库、萌山水库、石马水库、红旗水库、新城水库、大芦湖水库等大中型水库以及马踏湖湿地。打造中心城区生态水系,促进涝淄河、东猪龙河、玉龙河、云影河、润淄河、漫泗河、孝妇河、范阳河8条河道联通,增加滨水空间。

强化河湖湿地管控。规范涉河湖水系保护范围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严禁开垦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等破坏湿地活动。严守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第63条 优化矿产资源利用

统筹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严控开采总量,适度合理开发铁、耐火粘土、地热、矿泉水、砂石等矿产资源。规划到2035年,矿山总数控制在55个以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完成治理恢复。

明确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布局。划定金岭铁矿和韩旺铁矿2个国家规划矿区,涉及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沂源县。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1个,涉及淄川区和临淄区。划定重点勘查区3个,涉及淄川区、张店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和高青县。划定重点开采区5个,涉及淄川区、张店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和沂源县。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从严控制采矿权设置数量,有序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和绿色开采,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鼓励使用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节 生态保护修复

第64条 统筹推进森林生态修复

森林生态修复重点区域为淄川区、博山区和沂源县的山地丘陵区。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稳固提升南部丘陵山区包括鲁山、原山、潭溪山等重要山区森林生态质量。因地制宜开展荒山造林工程,鼓励在土层较厚,坡度较缓,交通条件较好的荒山营造经济林;积极在土层较薄、坡度较陡的荒山营造防护林;对土层瘠薄山地、裸岩石砾地以及未成林造林地封山育林,增加林草覆盖度。

第65条 实施河湖湿地生态修复

河湖湿地修复重点区域为乌河、北支新河、马踏湖等生态功能较差或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系统开展河湖湿地生态修复。重点实施黄河滩区生态修复工程、孝妇河生态修复工程及淄川区、桓台县、沂源县等县(区)美丽幸福河湖建设项目。结合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推进沂河、淄河、乌河、北支新河等河湖生态修复。对马踏湖、天鹅湖、五阳湖、织女湖等湿地开展保护性生态湿地修复工程。在乌河、沂河、支脉河、北支新河等重要河流建设4个河道型人工湿地工程。加强太河水库、大芦湖水库、新城水库3个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综合治理。

保障重点河湖生态流量,在沂河、小清河、孝妇河、马踏湖、东猪龙河、范阳河、乌河探索开展生态流量调度管理工作,规范流域用水秩序。结合河道治理工程,因地制宜建设拦河闸坝,提升河道、水库雨洪水拦蓄能力,积极打造沂源县“有河有水”样板和“淄博水塔”。

第66条 推动历史遗留矿山修复

坚持“谁损毁、谁复垦”“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山空间治理修复。到2035年完成已关停矿山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线等重点区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同时完成省级下发任务目标。

矿山修复重点区域为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沂源县、周村区等县(区)内矿山分布较集中的区域。规划期内重点对全市的废弃露天石灰石矿、粘土矿、砂岩矿等,通过自然恢复、地形地貌重塑、植被恢复等人工辅助手段,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消除视觉污染。

第67条 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水土流失监管,完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高青县、桓台县、张店区等北部平原区,以防风固沙、治沙改碱为重点,开展农田防护林建设,逐步形成网、带、片、点结合的防护林体系,增强抵御风旱自然灾害能力。

沂源县、淄川区、博山区等中南部山地丘陵区,以小流域治理为主,开展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形成坡面防护、坡面径流调控和沟道综合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体系。加大林草植被建设和梯田整修力度,提高土壤渗水能力,减弱水力侵蚀。

第68条 加强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土壤污染修复重点区域为化工园区和农田集中分布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全面修复已有污染地块,阻断土壤环境污染源,确保规划期内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对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确认的污染地块开展治理修复工程,针对不同种类土壤污染物,通过生物、物理、化学等措施,消除土壤污染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质含量,控制其迁移或转化方向。

制定开发利用负面清单,未经修复治理或经修复治理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前,不得进行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农业生产、食品制造及其他任何导致污染扩散的开发利用。

第69条 做好地下水保护和治理

实施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管理,严控地下水取水审批,规范地下水开发利用行为。严格执行地下水超采区限批制度。强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水源置换、修复补源”措施,加快对高青县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和桓台县、张店区、高新区、周村区和临淄区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的治理。规划期内根据省级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动态调整地下水超采区县(区)名单。在百脉泉等泉水补给区内规划水厂时,加强泉水保护及生态涵养方面论证。

通过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原位修复、异位处理等措施修复受损地下水,大武地下水富集区核心保护区和生态修复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环保治理、矿山修复无关的建设项目,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减少,引导污染企业搬迁。

第十节 形成低碳发展路径

第70条 围绕“减源—增汇”,促进“四降两提”,建设低碳城市

1.四降

能源降碳: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减煤化”为重点的能源结构调整,提升能效和清洁能源利用水平。

产业降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绿色制造,降低重点行业能源消耗。

交通降碳:引导公共交通为主导的交通模式,营造步行友好的绿色出行环境。

建筑降碳:强化存量更新和绿色社区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2.两提

碳汇能力提升:锚固重要生态空间,提升自然资源固碳增汇能力。

低碳技术提升:促进碳捕捉与碳封存等绿色低碳技术研究与应用。

第71条 划定碳功能分区,推进“双碳”目标落地实施

划定碳汇发展区、碳排控制区两大功能区。其中碳汇发展区细分为森林碳汇发展片区、园地碳汇发展片区、耕地碳汇发展片区、湿地碳汇发展片区;碳排控制区细分为生活碳排区、工业碳排区。

1.碳汇发展区

森林碳汇发展片区。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快国有林场造林、封山育林,积极争取和实施国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国家林业重点工程。

园地碳汇发展片区。大力发展沂源红苹果、博山猕猴桃等特色作物。

耕地碳汇发展片区。发展节约型农业,节水、节肥、节农药、节能,通过保护性耕作、秸秆还田、有机肥使用等,构建综合循环利用农业生产方式,提升耕地生态功能。

湿地碳汇发展片区。科学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能力。

2.碳排控制区

生活碳排区。促进城市组团化布局,建立通风廊道、推行公共交通、加强基础设施配套绿色化,推广绿色低碳建筑。

工业碳排区。加强高排放高耗能产业用地管控,加大对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用地倾斜。

第72条 布局发展各类型储能设施

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储能”模式。建设“风光水储一体化”可再生能源基地,不断完善储能政策,创新智能储能商业模式,为高弹性电网提供强有力支撑。全市新增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10%装机容量标准配套储能设施。

积极发展各类型储能设施。探索利用退役火电机组既有厂址,建设高效安全电化学储能、先进压缩空气储能、氢储能和蓄冷蓄热储能等新型储能项目,结合新能源与峰谷调节推广家庭和单元小区的分布式储能系统,不断拓展储能应用新场景。在符合条件的地区科学选址,规划发展光蓄一体抽水蓄能电站建设。

第73条 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全面推进电动汽车、非机动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74条 全力打造智慧能源平台

建设集油气管道板块、石油生产板块、煤炭供应板块、电力保障板块、新能源板块、智能充电板块、监测认定板块于一体的智慧能源平台,构建能源形态协同转化、集中式与分布式能源协同运行的综合能源管理网络。

第十一节 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第75条 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以博山区和沂源县为主的沂河源头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保护区和鲁中南山地丘陵生态区水源涵养功能区等。

优先保护单元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控要求执行。其他区域除按照对应环境要素的分区管控要求外,应执行以下管控要求: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重点管控单元: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各类产业园区。

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该管控单元需落实《淄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空间布局管控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环境风险防控要求、能源资源利用要求。

一般管控单元:除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实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节水、节地、节能建设,提高综合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推广利用,最大程度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

第七章  
集约高效,促进城镇品质提升

第一节 打造疏密有致、宜居宜业的城镇空间

第76条 探索符合淄博特色的新型城镇化路径

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以中心城区、县镇驻地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持续增强城市承载力、吸引力,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探索符合淄博特色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市、区、镇、村、大型国企等多元主体相结合,中心城区城市化、嵌入型工业化、乡村非农化等多种动力相结合,多种要素协调互促的新型城镇化模式与路径。

第77条 主城提质增容、组团合理集聚、外围适度收缩,构建集约紧凑、层级有序的网络化多中心城镇体系

形成“中心城区—县城—重点镇—一般镇”4级构成的全域统筹、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

中心城区:人口100万以上300万以下大城市。

县城:指桓台县城、高青县城、沂源县城,为辐射带动县域城镇发展的中心区域。桓台县城、沂源县城为20万以上50万以下人口的Ⅰ型小城市,高青县城为20万以下人口的型小城市。

重点镇:指中心城区和县城之外需要重点发展的镇区,包括青城镇、唐坊镇、高城镇、常家镇、马桥镇、起凤镇、朱台镇、王村镇、罗村镇、洪山镇、昆仑镇、八陡镇、石马镇、东里镇14镇。

一般镇:指中心城区、县城、重点镇之外的其他镇区,包括木李镇、黑里寨镇、花沟镇、荆家镇、田庄镇、新城镇、敬仲镇、皇城镇、岭子镇、寨里镇、龙泉镇、西河镇、太河镇、源泉镇、博山镇、池上镇、南鲁山镇、大张庄镇、燕崖镇、悦庄镇、鲁村镇、石桥镇、中庄镇、西里镇、张家坡镇25镇。

重点镇及一般镇镇区人口均为5万人以下。

第78条 形成合理分工,竞争有序,各具优势和特色的职能结构

中心城区是淄博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主要承担区域服务、科教创新、产业发展、文化传承等引领区域发展的核心职能。

县城为县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桓台县城为组群式生态大城市重要组团,新材料产研基地;沂源县城为鲁中高新技术集聚区、现代化山水生态城市;高青县城为以发展绿色健康产业为主的沿黄生态园林城市。

重点镇及一般镇镇区作为镇域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心,培育特色产业与特色职能,以“城镇圈”建设促进并整合外围乡镇发展,促进城乡融合。

第六节 锻造集约高效、融合联动的产业园区空间

第79条 发展目标

聚力打造国内一流的新型工业化强市,夯实实体经济根基,推进传统优势产业提质增效,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起步起势,打造支撑多元、质效兼优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80条 发展策略

1.以创新绿色、动能转换优存量,建设全国新型工业化强市

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赋能传统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提“高度”、增“厚度”、拉“长度”。持续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严控“两高一资”行业增加产能。大力推动产业链式集群发展,建成全国老工业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样板。

2.以着眼未来、高端引领扩增量,抢占新赛道、布局新产业、培育新动能

抢抓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把握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生态化发展趋势,持续发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绿色能源、数字农业、新金融、智慧物流等11条产业“新赛道”,优先打造氢能、自动驾驶、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产业算力、平台经济6大新经济标志性赛道。

3.以延链集聚、固链强链育集群,增链、补链、强链、延链,打造优势产业链条和特色产业集群

集中打造聚烯烃、工程塑料、聚氨酯、氟硅材料、新医药等20条重点产业链,壮大高端精细化工、氟硅新材料、聚氨酯、智能装备、新医药等雁阵型产业集群。

第81条 打造“4+6+4”的新型工业体系

培育新材料、新医药、智能装备、电子信息4大新兴产业。优化绿色化工、新型建材、纺织服装、特色轻工、高端陶琉、机械制造6大传统优势产业。布局氢能、无人驾驶、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算力4大未来产业。

第82条 构建“一廊两翼多支点”的产业空间布局

聚焦园区带动和产业转型升级,构建“一廊两翼多支点”的产业空间发展结构,聚力打造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增长极。

1.强化“一廊”

打造“一廊”,即齐鲁科创大走廊淄博段,构建科技、教育、金融紧密融合的创新体系,挺起山东半岛产业发展脊梁。

2.提升“两翼”

以南北两个基础工业集聚区为依托,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实现绿色发展。南部依托齐鲁石化、中铝工业园等为载体,打造化工、新材料、新型医药、建陶等传统优势产业集中发展区;北部以桓台马桥化工产业园、高青化工产业园为载体,培育高端绿色化工集中发展区。

3.构建“多支点”

做强淄博大学城、张店—周村一体化发展地区、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等重要节点,优化创新链,支撑创新走廊发展;促进淄川、博山、临淄、高青、沂源等经济开发区联动发展,打造全市产业发展重要增长极。

第83条 培育全市开发区“双核引领、两片支撑、八区协同、簇群联动”的产业平台

1.双核引领

培育壮大高新区(含淄博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和淄博经济开发区产业生态圈,强化创新发展源头,构筑辐射区域的高能级创新共同体。

2.两片支撑

推动东部智慧绿色化工区(含齐鲁化学工业区、张店化工产业园)和北部高端化工与健康医药发展区(含山东桓台经济开发区、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桓台马桥化工产业园、高青化工产业园)绿色高效发展,推进基础型产业提质增效。

3.八区协同

打造淄川、张店、博山、临淄、周村、桓台、高青、沂源8个经济开发区为产业发展重要增长极,带动区域协同发展。

4.簇群联动

优化城镇产业格局,布局朱台特色厨具、王村高温新材料、岭子耐火材料、南郊不锈钢、昆仑艺术陶瓷、白塔汽车装备、八陡非金属材料、龙泉新材料8个特色产业簇群

第84条 腾挪转移、腾笼换鸟,明确重点产业园区发展指引

明确14个省级以上重点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构筑产城融合发展新格局。中心城区范围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明确各产业园区发展规模。

采用增、流、转等措施,整合产业布局,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与用地腾挪转移。增量逐年递减,并逐步引导工业用地向组团、园区集聚;流量增效,腾笼换鸟,缩短土地流转周期,提高周转指标速度与效率;低效转型,提升产业空间活力,推动低效产业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加强产业园区空间供给与保障,提高园区用地效率,加大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正面清单、存量工业用地负面清单、特色产业培育清单“三张清单”制度的工作力度,全力保障园区主导产业重点项目用地。

第十二节 优化物流空间格局

第85条 发展目标

实现“123快货物流圈”,即省内1天送达、国内2天送达、国际主要城市3天送达。打造京津冀—长三角之间的绿色智慧冷链物流基地和区域性物流枢纽,塑造绿色智慧物流“标杆城市”。提高应急与安全保障水平,加快应急物流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物流与货运交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物流货运系统与城市产业发展融合。

第86条 打造“两区两带四枢纽”的物流空间格局

打造南北2大物流集聚区、东西2条物流产业集聚带、4大核心物流枢纽,形成“两区两带四枢纽”物流空间布局。

1.“两区”

北部物流集聚区:沿沾临—临临高速、鲁山大道等交通路网,以淄博综合保税区为依托,统筹高新区北部和桓台县南部区域。以物流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物流供应链总部经济中心为定位,主要布局制造业供应链服务基地、标准化智慧仓储、集装箱堆场、铁路仓储等业态。

南部物流集聚区:沿淄博经济开发区旭沣路、淄河大道等交通路网,统筹临淄区、淄川区、博山区相关区域,延伸辐射沂源县。以大宗物流多式联运为定位,主要布局公路港、商贸物流、冷链物流、化工物流和公铁多式联运物流业态。

2.“两带”

东部生产制造型物流产业集聚带:沿鲁山大道形成东部生产制造型物流产业集聚带,南至淄川区罗村镇,北至桓台县荆家镇,串联淄博经济开发区传化公路港枢纽、小清河淄博港枢纽等节点,以服务石化等工业原材料及农产品流通为主,培育生产性物流功能。

西部生活消费型物流产业集聚带:沿G205山深线、滨台高速培育生活消费型物流产业集聚带,串联海尔新星物流公路港、京东海月龙宫绿色智慧冷链物流产业园等节点,提供商贸物流、农产品物流等生活性物流功能。

3.“四枢纽”

着力打造鲁中国际陆港枢纽、淄博经济开发区传化公路港枢纽、小清河淄博港枢纽、金山空港枢纽4大核心物流枢纽。

 

第87条 构建三级物流体系

构建“枢纽型物流园—节点型物流园—物流节点”三级物流体系。

1.布局4大枢纽型物流园

(1)1处铁路港物流枢纽

鲁中国际陆港枢纽:以高新区鲁中国际陆港和“齐鲁号”欧亚班列为载体,加强公铁联运设施建设,打造对外开放物流新高地和“一带一路”重要陆港节点,培育加工制造、研发设计、保税研发等新物流产业模式,建设立足齐鲁、辐射全国的区域性国际多式联运枢纽和开放型产业集聚区。

(2)1处公路港物流枢纽

淄博经济开发区传化公路港枢纽:完善货运服务网络,建设成为辐射山东半岛的区域性现代化物流园区。

(3)1处水港物流枢纽

小清河淄博港枢纽:以小清河淄博港为载体,主动承接济南国际内陆港货运资源,建设“公铁水”联运物流园区,依托马桥化工园区面向新型基础产业,打造大宗商品水港物流枢纽。

(4)1处空港物流枢纽

金山空港枢纽:依托淄博民用运输机场,构建临空物流商贸区,打造空港物流园区。重点发展商务商贸、临空总部经济等,建设山东机场淄博物流分运中心,形成以省内机场国际航线为网络的空地一体化联运直通体系。用地规模结合机场货邮吞吐量、周转量及发展前景确定。

2.打造14个节点型物流园区

淄川区2个:海尔新星物流公路港、齐鲁冷链仓储物流基地;

周村区2个:万创绿色智慧·综合枢纽物流园区、京东海月龙宫绿色智慧冷链物流产业园;

淄博经济开发区3个:淄博鲁中城市供应链产业园、中国供销·淄博智慧物流产业园、传化公路港枢纽;

临淄区2个:山东齐鲁正本物流园、淄博智慧城乡冷链仓储物流综合产业基地;

博山1个:博源预制食品冷链物流中心;

淄博高新区1个:淄博内陆港及相关配套设施园区;

桓台县1个:山东高速鲁中产融物流园;

高青县1个:小清河临港物流园;

沂源县1个:鲁中数智物流与供应链产业园。

3.布局若干物流节点

构建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4级配送网点,布局若干个物流节点,培育绿色物流智慧运行基础网络。

第十三节 提升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88条 控制新增城镇用地管住总量

严格按照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开展集中建设。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原则,新增建设空间应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确定人口密度、产出强度等标准,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增量。以双评价为基础,合理布局新增空间,优先支持重点城镇发展用地及产业集聚区用地,重点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发展需求的重点项目用地。到2035年,全市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

第89条 实施城乡增减挂钩用活流量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流量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将搬迁撤并类村庄、零散城镇建设用地、低效产业用地作为重点区域,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全县统筹平衡,向城镇和重点产业片区流转,优先用于补齐民生设施短板和城镇重点发展功能。创新完善增减挂钩政策工具,实现先减后增,以减定增。

第90条 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

以城镇低效用地改造提升为主,鼓励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旨在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切实推进土地利用向集约型利用方式转变。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再开发,通过收储、置换、功能转型提升等方式,分类施策,推进城镇低效存量用地再开发。重点推进老旧城镇、城中村、棚户区、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不符合政策的工业用地等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环境品质。

第十四节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91条 发展目标

主动适应新时代人口结构和需求变化,考虑城乡和地域差异,契合组群式城市空间布局,构建覆盖城乡、优质均衡、多中心、多层次、网络化的公共服务体系,构建15分钟基本公共服务圈,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92条 公共服务级配体系

结合淄博组群式城市特征,构建市级(服务300万—500万人)、县(区)级(服务30万—100万人)、片区级(服务10万—30万人)、社区级(服务5万—10万人)4级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第93条 公共服务中心体系

打造“主中心—次中心—特色中心”的公共服务中心体系。

“主中心”指市级公共服务中心,位于张店—周村一体化发展地区中央活力区,未来与科学城服务中心及淄博经济开发区张冉商服中心形成南北向公共服务带。

“次中心”指服务于中心城区各组团及规划协调区的公共服务中心,其中在万象汇周边区域打造张店组团公共服务中心;在柳泉广场周边及白庙区域打造淄川组团公共服务中心;在西冶街周边区域打造博山组团公共服务中心;在周村古商城周边区域打造周村组团公共服务中心;在齐都体育城周边区域打造临淄组团公共服务中心;在桓台文体公园周边区域打造桓台组团公共服务中心。

“特色中心”指服务于特色功能片区的公共服务中心,包括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文旅服务中心、科学城科创研发服务中心、淄博经济开发区生态产业新城服务中心和淄博大学城科教服务中心等。

第94条 公服差异化配置

差异化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根据老龄化、高知和外籍人口涌入的趋势,识别未来的老龄化、高知化及国际化区域。各区依据老年人口分布划定老龄化区域,注重养老设施高标准配置。划定张店—周村一体化发展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科学城为高知化及国际化区域,在下位规划中注重国际教育、国际医院、金融服务以及特色文化等品质提升型设施配置。同时充分考虑各县(区)人口分布及年龄结构的差异化,在张店—周村一体化发展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等年轻人口相对集聚较多的区域,注重幼儿园、中小学等儿童友好设施的配置。

第95条 建成公平、优质、创新、开放的教育体系

实施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确保2025年底前全部实现达标。做强做大高等教育,规划淄博大学城为“高等教育科研综合集聚区”“全市各类产业人才输出基地”。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打造“书香淄博”和“十五分钟阅读圈”,逐步推广配置城市书房和社区图书室,建设学习型城市。每个乡镇政府驻地原则上最少配备1所初中、1所小学、1所幼儿园,人口规模大村至少配备1所幼儿园。

第96条 构建覆盖城乡、服务均等的健康服务体系

规划新建淄博市公共卫生中心,承担起全市疾病防控、卫生监督执法、采供血、居民健康体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等公共卫生职能,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

规划在淄博经济开发区新建1处市级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1处淄博经济开发区医院;高新区新建科学城医院和淄博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医院;张店区扩建张店区人民医院、张店区中医院,新建淄博口腔医院新院区;淄川区扩建淄川区医院;博山区完成博山区医院新院区迁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临淄区各规划新建1处医院;高青县和沂源县各规划新建1—2处医院。原则上每个县配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1处县级疾控中心,每个乡镇政府驻地至少设置1处卫生院,行政村至少设置1处村卫生室。

第97条 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按照“普惠、均衡、充分、优质”的原则,打基础、优存量、扩增量,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原则上每个县(区)至少设置1所县级敬老院,每个镇(街道)设置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行政村(社区)设置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98条 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健全完善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4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张店—周村一体化发展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等区域,重点布置美术馆、博物馆、戏剧演艺中心等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在县(区)建设融图书馆、文化馆等于一体的县(区)文化中心。原则上每个乡镇要配置综合文化站,行政村要配置文化活动室。

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图书馆、文化馆等场馆设施。加大对新建居民住宅区、迁建新村的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力度,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持续推动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提升,打造集党政教育、艺术熏陶、科普宣教、文化服务、旅游服务等于一体的复合型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创新打造新型城市公共文化空间,在都市商圈、文化园区、商办楼宇等现代消费集聚区域,打造融合阅读、艺术展览、文化沙龙、轻食餐饮等服务的“城市书房”“社区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第99条 构建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建立城市级、县(区)级、社区级3级体育设施配置体系,以居民综合运动场建设为核心,完善公共体育设施。规划保留现状市级体育设施。规划区级体育设施共13处,现状保留5处,改扩建5处,新增3处。每个县要布局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滑冰馆、体育公园等,每个乡镇要布局全民健身广场、篮球场、足球场、室内健身场馆等。行政村要布局健身广场。

第100条 构建关爱儿童成长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结合城市开发建设和城市更新行动,构建街道、社区不同层级儿童友好空间体系。街道层面与15分钟生活圈衔接,完善儿童公共服务设施、活动场地、慢行系统和学径网络等,构建儿童友好街区。社区层面是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的基本单元,与儿童5—10分钟出行范围衔接,优先配置满足儿童日常需求的服务设施、游乐场地和步行路径。

第101条 完善社会救助、助残和服务体系

健全困难群众救助体系,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和专项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创新社会救助模式。关爱有特殊需要的社会成员,加强无障碍设施及环境建设维护。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第102条 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推动补齐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及相关服务短板,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绿色文明的基本殡葬服务网络。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加强以树葬为主的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快殡仪馆建设和火化设施改造升级,重点对临淄、博山等设施陈旧或不足的县(区)殡仪馆实施新建和改扩建。实现公益性公墓覆盖辖区城乡居民,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第八章  
以人为本,建设组群生态城市

第一节 中心城区发展规模

第103条 人口规模及城镇化率

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276.21万人,城镇人口249.02万人,城镇化率为90.2%。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常住人口323.32万人,城镇人口278.88万人,城镇化率为86.3%。

到2035年,规划中心城区常住人口320万人左右,城镇人口280万人左右,城镇化率达到88%左右。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常住人口375万人左右,城镇人口330万人左右,城镇化率达到88%左右。

第四节 空间结构优化

第104条 打造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十字组群、环城绿廊、四方山水”的组群城市空间结构

十字组群。拉开城市发展框架,张店、淄川、博山、周村、临淄等组团沿交通走廊紧密联系、轴向延展,形成十字型组群城市空间形态。

环城绿廊。构建“环城绿廊”,强化城镇用地底线管控,抑制组团无序蔓延,防止城市“摊大饼”式发展,完善组群城市格局。

四方山水。建设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四方生态空间,形成显山露水、恬静闲适、阡陌交错的楔形绿地,与城镇空间相互交融,缓解热岛效应。

第105条 重点发展方向

“东优、西融、南拓、北联”,优化空间布局,推进功能重组。

优化主城区东部生态环境和产业布局,高标准规划建设淄博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淄博综合保税区、东部生态修复示范区。促进主城东部传统产业升级,打造张店化工产业园为新型智慧绿色园区。

全面提升主城西部功能业态,提升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淄博大学城等片区活力,打造济淄同城化先行区,积极融入区域协同大格局,支持周村区、淄川区全面对接齐鲁科创大走廊,促进主城区“西融”。

南部大力推进淄博经济开发区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依托良好的生态资源与产业基础,打造生态产业新城,带动与淄川区一体化发展,培育主城区“南拓”的关键区域。

北部以加快科学城建设为切入点,推进高新区与桓台县城区协同联动发展,加快主城区北部一体化进程。

第106条 空间发展策略

1.筑底线。保障城市生态空间格局,构建环城绿廊,优化组群城市空间结构

打造环城绿廊,保护重要生态资源及战略性生态空间,构筑城市韧性生态系统,防止组团无序蔓延,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品质。

2.育核心。主城聚力,建设“五区三城”,加速张周一体化,全面提升主城区首位度、辐射力和国际化水平

聚力建设主城区。坚持新城拓展与旧城更新双向发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水平,做优做强主城区核心功能,构建创新网络。加速张周一体化,将淄博大学城纳入张店—周村一体化发展地区统筹融合发展,优化淄博大学城区域空间布局,推动功能融合、设施共享。大幅提升孝妇河两岸环境品质,近期“张周一体,拥河发展”布局基本形成。

建设“五区三城”。集中打造“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张店化工产业园、淄博综合保税区、东部生态修复区、济同城化先行区”五区以及“淄博大学城、科学城、生态产业新城”三城。

3.优网络。优化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历史文化保护、绿地系统五大网络,提升城市服务效能,凸显城市特色

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网络。补充完善学校、养老院、医院、停车场等重要设施布局。推进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满足多元化生活服务需求,提升宜居水平。

塑造城市交通网络。构建城市快速通道和骨架性主干路网,形成快速便捷的交通骨架网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全面提高公共交通系统服务水平。

健全安全设施网络。完善危化品设施用地布局,保障防洪、供水、消防安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综合防控和救援能力。

完善历史文化保护网络。构建完整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展现体系,结合城市设计最大限度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内涵。

构建多级绿地系统网络。支撑建设“全域公园城市”,打造步行、非机动车友好的慢行绿道系统。

4.提品质。以城市更新为抓手,盘活低效空间,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与生活品质

充分挖潜和整合各类空间资源,多途径开展城市更新与城市修补,加快老旧小区、老旧市场改造,路网结构优化,突出聚人兴业,营造和谐宜居、幸福共享的人居环境。

推进低效产业园区更新,培育新兴产业,聚集创新资源,促进城市产业转型升级。

盘活低效用地,增加公共活力空间,挖掘、整合城市文化景观等特色资源要素,传承城市文脉,提升城市魅力与活力。

5.显特色。以“魅力景观区”为平台激活空间发展活力,提升城市风貌品质

依托特色中心和特色片区,如周村古商城、高新区双创公园等,打造魅力景观区,激活片区发展活力,塑造淄博文化品牌。

第五节 用地布局优化

第107条 规划分区

城镇集中建设区划分为居住生活区、综合服务区、商业商务区、工业发展区、物流仓储区、绿地休闲区、交通枢纽区和战略预留区8类。

1.居住生活区

主要为现状居住及城镇建设新拓展片区。片区内保障一定比例的配套社区服务设施用地,注重构建15分钟生活圈。同时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易对居住生活区产生影响的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

2.综合服务区

主要集中在主城区与各组团中心。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教育、医疗等服务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片区内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居住、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

3.商业商务区

主要为张店老城商业商务片区、淄博站及淄博北站站前商业商务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滨湖区域等。片区内适度布局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新增居住用地规模,限制布局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

4.工业发展区

主要位于齐鲁化学工业区、淄博高新区东部、淄川经济开发区、周村经济开发区、博山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引导园区外各类工业用地向开发区、产业簇群集中,各工业园区应严格遵守工业用地防护距离要求,园区内注重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推进产业园区的完善与建设。

5.物流仓储区

主要为淄博经济开发区传化公路港枢纽、淄川区海尔新星物流公路港、周村区万创绿色智慧·综合枢纽物流园区等物流业发展区。物流仓储区应严格遵守环保要求,降低物流仓储功能对城市居住、公共环境、交通等的干扰。

6.绿地休闲区

主要包括大型公园、大型广场、孝妇河、淄河、文昌湖等滨水开敞空间。该区域限制布局除必要的小型公共服务、配套商业服务和公用设施以外的用地。

7.交通枢纽区

主要包括综合交通枢纽及其周边用地,限制布局其他类型用地。

8.战略预留区

为城市重大战略功能控制的留白区域,主要包括周村机场片区等。

第108条 城镇用地结构优化

到2035年,需根据每年下达的新镇建设用地指标逐年增加建设用地。中心城区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由现状171平方米降低至160平方米以内。

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比例,适度增加居住用地规模,提高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规模,促进工业用地向组团、园区转移,适度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推进城市功能重组。

1.居住用地

合理控制城镇住宅用地规模,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加大各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保障张店—周村一体化发展地区、科学城等区域内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投放,提升公共服务设施质量。

3.商业服务业用地

重点向淄博经济开发区、科学城、张店—周村一体化发展地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增加商业服务业用地。

4.工业用地

主要为齐鲁化学工业区、张店经济开发区、周村经济开发区、淄川经济开发区等区域,优先保障中心城区内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空间,推进创新园区建设。

5.仓储用地

主要分布在高新区保税物流园区、淄博经济开发区东部、淄川西部等区域。

6.交通运输用地

重点保障市政道路和交通场站设施等用地需求,如高速公路、铁路站场、主次干路、公交枢纽等。

7.公用设施用地

保障市级重要公用设施的用地投放,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

8.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重点增加孝妇河、文昌湖等滨水区域的公园绿地,沿快速通道及主干路增设防护绿地。

9.特殊用地

保障军事、监狱、殡葬、文物等特殊用地的使用。

10.留白用地

主要为周村机场片区。

第109条 加强对环城绿廊的管控与引导

对环城绿廊内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控建设用地增量规模,坚持“先拆旧后建新”和“多拆少建”的原则,逐步减少建设用地面积。保障绿廊内绿色开敞空间面积(含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及非建设用地),并将其作为刚性指标进行管控与传导。

对环城绿廊的规模、边界、容量、形态等严格控制。绿廊内绿色开敞空间用地禁止用于农业生产、绿化和水体之外的其他用途。

环城绿廊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低高度、低强度、多样化的建筑形态进行规划控制。与环城绿廊相邻100米范围内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其形态应由低到高逐渐过渡,并与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110条 打造两级通风廊道,缓解城市热岛及空气污染

构建一级通风廊道9条,包括滨台高速、沾临—临临高速、淄河、大埠山—周村机场—孝妇河、漫泗河、孝妇河(周村段)—孝妇河湿地公园—胶济客运专线、省道232、红莲湖—大寨沟、青银高速。加强连通性。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腾退污染企业。

构建二级通风廊道6条,包括淄河(临淄段)、淄东铁路、新华大道、文昌湖—范阳河—孝妇河湿地公园、孝妇河(博山段)—孝妇河(淄川段) —贾村水库 、S235高淄路—宝沣路—东四路。廊道内独栋建筑物垂直于廊道方向的高度、宽度应小于廊道宽度的10%。廊道周边500米内尽量增加地块内绿地(包含屋顶绿化),保证绿化覆盖率在30%以上。

第十五节 优化居住用地布局,完善住房保障

第111条 住房保障

以政府为主导,坚持保障基本、兼顾差异、满足多层次个性化需求,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推进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大人才安居力度,为符合条件的各方面人才提供多样化、可租可售的人才住房,多措并举实现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第112条 居住空间分类

对老城区内的居住用地,应采取“有机更新”的方式,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条件,增加公共绿地和开放空间,提升老城居住区整体环境质量。

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现状村庄,应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整治与改造制定针对性强、利益分配合理、具有实施可行性的配套政策,采取就地环境整治、局部改造、拆除重建或异地建设等不同形式,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向城市国有土地的转换,村庄向城市型居住区转型。

以新区开发为主的居住片区,以布置普通商品住宅为主,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为辅,吸引老城区内居民购买,承担疏解老城区功能、分流老城区人口的功能,紧凑布局,集约利用土地。

第113条 居住社区建设

依据城市生活圈合理划分居住社区,逐步完善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15分钟步行可达的空间范围,结合街道等基层管理需求在城镇单元规划中划定居住社区,平均规模约3—5平方千米,服务常住人口5万—10万人。

第十六节 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完善产业空间布局

第114条 优化工业用地布局

以“保总量、优增量、挖存量、提质量”为目标,强化工业用地保障,确保工业用地用于工业项目。

推进产业园区整合提升。工业用地增量空间向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等13个重点产业园区集中,除开发区(园区)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工业用地,鼓励通过异地置换等形式引导工业用地向开发区(园区)集中布局。

第115条 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

鼓励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对于新增工业用地,结合园区产业发展实际,设定容积率下限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1.0,行业有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的工业用地除外。

鼓励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综合考虑产业类型、空间布局、集约利用等因素,探索在非化工产业园区开展以工业为主的“工业+商服”“工业+科研”“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促进产城融合。

第116条 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

遵循总量控制、严守底线、分类定策、提质增效的原则。工业控制线范围内鼓励发展实体产业,禁止住宅开发。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工业用地控制线的,控制线应遵循“底线规模不减少、质量等级要提升、产业布局更合理”的要求进行补划或置换。

第十七节 城市交通体系

第117条 发展目标

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范围内,构建支撑并引导组群式城市空间合理拓展、高效便捷的组团间骨架交通网络,以交通建设引导支撑组群城市交通体系一体化发展,干线道路网密度达到1.6—1.8千米/平方千米。

以构建以人为本、绿色低碳、便捷衔接的日常交通环境为主要目标,服务居民日常出行,进一步提升市民出行和生活品质。

第118条 发展战略

1.构建内外分层,快慢结合的城市道路骨架

以外侧的高等级设施通道服务对外和过境交通。以快速化骨干道路、快速化公交客运体系为支撑一体化服务主要组团间交通。以相对独立的内部网络服务各组团内部日常出行。

满足区域交通高速化、组群城市交通(组团间)快速化趋势和保持组团自身格局的要求,形成组团间长距离(快)交通和组团内部(慢)交通的有机统一。

2.协调城市功能,引导空间发展

结合城市空间、产业空间布局和规划高速公路条件,形成“东货—西客、南货—北客”交通组织模式。引导城市主要产业、物流发展用地向主城区东侧、南侧集聚。

3.强化站城联系,提升枢纽价值

结合淄博与相邻城市间城市轨道(铁路)系统规划建设,优化站城交通接驳与慢行联系,实现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有效衔接。

4.打造低碳智慧交通,提升出行品质

构建慢行、公交、私人机动化等多种交通方式和谐共存的城市交通环境,建设连通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各组团高品质中运量公共交通系统,着力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与吸引力,努力改善慢行交通环境,引导私人汽车合理使用,切实保障多层次交通需求和出行方式选择。

完善新能源充电、加氢等保障设施建设。构建智能化交通管理平台,提升城市交通出行品质。以差异化停车系统建设引导小汽车使用。

5.加强交通安全建设与保障

优化客货运通道网络组织,提升客运、货运、危险品等各类型交通运输活动的安全保障水平。净化城市交通运行环境,实现客运和过境交通、货运交通分离组织。优化危险品运输组织与保障体系。优化城市道路街道设计,提升城市各类交通参与者安全环境。

第119条 城市快速通道

构建“五纵、六横”的城市快速通道网络。

1.“五纵”

(1)正阳路—正阳西路

(2)原山大道—张博复线—西过境路

(3)鲁山大道—湖罗路—湖南路

(4)桓台北西五路(桓台开发区中路—黄河大道)

(5)宝山路(鲁泰大道—昌国路)

2.“六横”

(1)鲁泰大道—齐盛路—G309

(2)昌国路

(3)S102改造

(4)胶王路

(5)桓台黄河大道(原山大道—鲁山大道)

(6)北山路—万福路—博山东过境路北延线

城市快速路以一级主干路为基础进行建设,优先选择快速通道内道路。

第120条 城市骨架性主干路

建设“十纵十七横”骨架性主干路网络。

10条主要南北向走廊:正阳路—正阳西路;原山大道—张博复线—西过境路;鲁山大道—湖罗路—湖南路;北西五路;宝山路—吴官西路;姜萌路;南京路;柳泉路—山泉路—S232—颜北路—沿河西路;金晶大道;一诺路

17条主要东西向走廊:鲁泰大道—齐盛路—G309;昌国路;S102改造;胶王路;黄河大道;北山路—万福路—博山东过境路北延线;桓台中心大街;果里大道—古侯路;齐风大道—张皇路;联通路;新建路—新村路—临淄大道;米山路—海岱大道;淄河大道;将军路;S510改线;环北路;新博路—文姜路。

骨架性主干路在不同路段宜采用多种断面形式,在两侧没有建设用地的情况下,红线宽度可适当缩窄,提高道路建设的经济性和实用性。

第121条 集散道路和支路系统

在现状路网基础上适当增加次干路和支路,保证两条主干路之间,至少有一条次干路,两条次干路之间,至少有一条支路。支路间距控制在200—250米。

第122条 城市公共交通

1.城市轨道交通

轨道线网包括城市轨道和市域铁路。其中,张博铁路承担部分客运功能,联系张店老城核心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淄川区—博山区。

2.公交系统

近期构建“中运量公共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辅助型公交为补充”的公共交通体系。建设连通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各组团的高品质中运量公共交通系统,主要城市道路预留中运量公共交通走廊建设条件。

远期形成“轨道交通为骨架、中运量公共交通为主体、常规公交及辅助型公交为补充”的公共交通体系,打造轨道交通、中运量公交、常规公交及慢行交通相互融合的公共交通出行链条。

常规公交构建“三级九类”公交线网体系,全市构建主城区公交、区间公交及县(区)内公交相互衔接的三级线网。主城区公交快线、干线及普线相互配合,区间公交直达快线与小站干线相互协调,县(区)内公交干线、普线及支线相互衔接,满足个性化、品质化及多元化出行需求。

3.市内公交场站

构建公交中途站、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及维修保养场相互配合的公共交通场站体系。中途站与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及建设。结合客流需求规划建设公交枢纽站。结合首末站及枢纽站选址规划公交停车场,实现公交车辆规模化停放。不同片区至少设置一处维修保养场,满足车辆维修保养需求,实现车辆就近维修保养。鼓励公交场站用地综合开发,探索公交场站用地高效利用模式。近期预留37处主要城市公交枢纽站,规划停车保养场7处。详细规划中公交首末站结合出行需求及土地开发设置,对于居住类建设项目,0.7万人—2万人的居住小区附近宜设置公共汽电车首末站,2万人以上的居住区附近应设置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保障性住房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

第123条 城市静态交通

泊位供给。汽车泊位供给总量应达到汽车保有量的1.2—1.3倍。其中85%的泊位需求应通过建筑开发中的配建泊位解决。

停车分区。划分停车分区,并细化相应发展政策、指标要求。包括一类区严格控制区、二类区适度控制区、三类区协调发展区。

配建指标。在停车一类区,应适当紧缩停车位的供给,停车位的配建基本按照规范确定的下限进行配置,在二、三类区则应适当放松停车配建指标,可以对配建指标进行放大处理。通过供给侧调整,引导居民机动车使用。

第124条 城市慢行交通

划分三类慢行交通分区:优先发展区、协调发展区、一般保障区,引导步行交通空间与设施布局,塑造公交加慢行交通模式。

慢行优先发展区和协调发展区步行和自行车通道网络的密度达到8千米/平方千米以上,通道间距不大于250米

第十八节 功能区发展指引

第125条 张店区

1.目标定位

组群式生态大城市核心区,现代服务业集聚辐射核心区和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

2.重点职能

城市综合服务中心、突出发展金融保险、总部经济、数字经济等高端服务业。

3.空间策略

打造“一区一带”。

“一区”为“淄博中央活力片区”。发展商务办公、商业文娱、旅游服务等全市综合性服务职能,打造中央文化区、中央休闲区和中央娱乐区等。

“一带”为“环山东理工大学创业创新带”,强化高教与创新孵化、科技研发功能,建设山东理工大学科技园,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中心。

第126条 高新区

1.目标定位

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新经济发展主要承载区、对外开放主要窗口。

2.重点职能

城市综合服务中心,突出发展电子信息、新医药(化学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装备)、新材料(先进陶瓷材料、功能玻璃、聚氨酯)、新能源制造业(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

3.空间策略

建设“双城双区”。

“双城”即科学城、双创公园城。培育科学城核心功能区,打造中央公园、独角兽岛、金融中心等功能板块;依托四宝山系列山体,以小镇开发模式建设双创公园城,培育研发、文旅、休闲等功能。

“双区”为淄博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淄博综合保税区。建设淄博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带动传统产业升级;发挥淄博综合保税区、内陆港的叠加优势,布局智慧物流新兴产业。

第127条 周村区

1.目标定位

融合发展先行区,建成开放现代、活力时尚、宜居宜业、全域旅游的现代化创新型区域。

2.重点职能

公共服务、新型工业、文化休闲旅游,突出发展智能装备(高档数控机床、智能专用装备)、新材料(功能性分子筛、氟硅材料、药用辅材、矿物功能新材料)产业,巩固提升不锈钢、丝绸纺织、家具等特色产业。

3.空间策略

筑造“两带四区”。

“两带”指孝妇河文化金融经济产业带、309国道旱码头现代商贸物流带,充分挖掘两带历史文化特色资源,打造淄博生态文旅新门户和经济活力带。

“四区”指淄博大学城片区、济淄同城化先行区、老城片区以及周村经济开发区。培育淄博大学城片区,联动周村机场城市会客厅,集聚片区未来城市功能;以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及王村镇为支点,打造济淄同城化先行区;完善老城片区、周村经济开发区两大功能板块,提升淄博西部创新能级。

第128条 淄川区

1.目标定位

争当全市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争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国家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先行区。

2.重点职能

公共服务、新型工业、休闲旅游,突出发展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激光设备)、新材料(光电新材料、钙基新材料、高性能工程塑料)、生物医药,提升优化纺织服装、建材、“硒游菌”等特色产业。

3.空间策略

强化“一廊两带三区”。

“一廊”以济潍高速、经十路东延为支撑,贯穿东西发展走廊,辐射带动岭子镇、淄川经济开发区、淄川城区、罗村镇、寨里镇等区域,以创新驱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打造科技创新赋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的高质量发展走廊。

“两带”指沿孝妇河、张博铁路一线,连接双杨、昆仑,打造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融合发展示范带;沿般阳河、太河辐射东南部山区,带动洪山镇、龙泉镇、西河镇、太河镇等区域,打造生态文旅融合、乡村振兴带。

“三区”指打造张博铁路沿线创新发展区,培育淄川经济开发区为高质量产业集聚区,太河镇为全市重要的生态涵养区。

第129条 博山区

1.目标定位

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先行区、康养产业集聚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先行区。

2.重点职能

新型工业、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特色农业,突出发展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高效动力传动设备)、医养健康、新材料产业(高档耐火材料、光伏新材料及铝基、镁基合金材料),改造提升陶琉、玻璃、铸造等特色产业。

3.空间策略

培育“一廊多园”。

“一廊”指孝妇河科创走廊,是博山区聚力完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体系的探索实践区,主要布局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等新赛道,致力建设“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的区域创新高地和产业新城引擎区。

“多园”指在博山经济开发区内建设机电泵、汽车智造、健康医药、氢能、数字经济5个特色产业园区,使其成为全区高质量发展主战场、产业升级的主要载体。

第130条 临淄区

1.目标定位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绿色高端化工产业基地、全市新兴产业基地、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区核心区。

2.重点职能

新型工业、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特色农业,突出发展新材料(尼龙材料、稀土功能材料、聚氨酯)、智能装备(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数字经济,改造提升传统化工等优势产业。

3.空间策略

聚力“三区一带”。

“三区”指齐鲁化学工业区、临淄经济开发区、齐城农业高新区,“三区共建”拓展转型发展新空间,培植现代产业新势能。“一带”指淄河生态文化带,以淄河为纽带,齐文化为载体,提升城市品质。

第131条 淄博经济开发区

1.目标定位

生态产业新城、产城融合引领区、绿色生态涵养区。

2.重点职能

新型工业、公共服务、特色农业,突出发展新材料(铝基材料、尼龙材料)、先进装备(精密制造、智能机器人、智能专用装备)、数字经济,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3.空间策略

突出“三功能板块”及“生态绿廊”。

“三功能板块”指以生态产业新城为定位,打造生态新城、智能制造与数字经济产业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三大功能板块。

“一廊”指依托漫泗河、孝妇河构建环城绿廊,围绕漫泗河生态公园打造城市绿肺,全面提升片区环境品质。

第132条 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1.目标定位

齐鲁科创大走廊新动能培育的创新高地、黄河下游高质量发展的引领示范、淄博产城旅融合发展的空间样板。

2.重点职能

文化旅游、信息技术、医养健康、公共服务,突出发展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

3.空间策略

构筑“两轴三区”。

“两轴”指胶王路产业集聚轴及北部科创活力轴。依托齐鲁科创大走廊,布局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打造产业集聚轴,承接对接济南的高端产业职能。沿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北部打造总部基地、小微产业产研基地,布局科创活力轴,提高科技创新综合能力。

“三区”指打造北部综合服务区、东部休闲旅游区、南部科创文旅区三大功能板块,培育新商业、新服务、新制造,构筑鲁中科技创新高地。

第133条 桓台县城

1.目标定位

新型工业化强县、新能源新材料强县以及城乡一体、产城融合、开放共享、生态和谐的现代化宜居宜业县城、科创标杆县城。

2.重点职能

公共服务、新型工业、突出发展新材料(氟硅材料、膜材料、聚氨酯、碳纳米聚合物)、绿色能源(氢能、热泵),改造提升化工、造纸等优势产业。

3.空间策略

锻造“一谷两区”。

“一谷”指齐鲁创智谷,打造现代服务业及新兴产业集聚区。“两区”指桓台经济开发区、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发展新材料、高端化工、建筑及现代物流“四强”产业,打造国内深具特色的高性能膜材料产业基地。

第十九节 总体城市设计

第134条 打造“轴带贯通、环廊聚心、蓝绿嵌城”的城市风貌格局

围绕淄博“齐风陶韵、山水名城”的城市空间特色目标,先“山水”后“城市”,推动自然山水、城市绿地和城市格局相互融合,构建连山通河、碧水穿城、开放共享的蓝绿开敞空间,形成山、河、城交融的城市风貌格局。

第135条 塑造高层集中,韵律起伏的城市空间形态

结合淄博中央活力区、科学城和各组团中心,塑造地标形象,集中布置高层建筑,营造韵律起伏的城市天际线

形成生产空间紧凑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人,生态空间开阔舒朗,城市肌理疏密有致的空间形态格局。

第136条 建立“望山、联湖”的眺望通廊体系

以主要山体、地标建筑等场所作为主要眺望点,以湿地公园、市民广场、地标门户等作为主要眺望目标对空间眺望廊道进行控制引导。

第137条 营造7类开放空间体系

重点促进公园绿地、广场空间、街道空间、文化空间、滨水空间、田园空间、郊野公园7类公共空间提质,满足居民日常出行、交流、休闲游憩需求。

第138条 形成“山水淡墨,古韵新风”的城市色彩引导

中心城区建筑以中高明度、低彩度的灰、白、黄等暖灰色为主色调。

第139条 历史风貌区管控

历史风貌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核心保护范围内,保护原有道路格局和山水格局,严格保护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140条 工业遗产风貌区管控

保护工业建筑所在厂区的整体格局、功能分区、主要建筑;保留能体现工业遗产价值的构筑物和生产设备,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

充分尊重原有场地的基址条件并且挖掘其空间潜力,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将工业遗产融入文化空间、休闲空间,追溯工业文明,增加城市底蕴。

第141条 特色风貌品质提升

高品质打造城市客厅。重点建设淄博中央活力区、科学城、淄博大学城等公共空间,作为体现淄博城市文化自信与特色的城市名片,着力提升环境品质与人文时尚活力,形成吸引广大市民活动的重要公共场所与城市形象展示窗口。

塑造活力滨水空间。以孝妇河、范阳河、东猪龙河、涝淄河等主要河流为依托,构建城市公园、滨河景观,串联城市景观节点,形成特色滨水空间通道。

构建特色线性交通空间。打造城市景观大道与绿道网络。将柳泉路、华光路、上海路、临淄大道等作为景观大道进行管控,通过建筑、绿化、小品、灯光等要素进行街景提升;构建具有山水特色及人文风情的绿道系统。

第142条 明确开发强度分区管控

划分5级开发强度分区,Ⅰ级强度区,容积率≤1.0;Ⅱ级强度区,1.0<容积率≤2.0;Ⅲ级强度区,2.0<容积率≤2.5;Ⅳ级强度区,2.5<容积率≤3.0;Ⅴ级强度区,容积率>3.0。

第143条 明确高度分区管控

划分高中低三级高度分区,高层区除局部地标性建筑外,控制高度不超过100米,中层区控制高度不超过80米,低层区控制高度不超过60米。机场区域需考虑机场净空保护要求。

第二十节 城市更新

第144条 更新对象

城市更新对象主要包括老旧城镇用地、低效用地和非适宜建设用地。老旧城镇用地包括老旧城镇住宅、城中村、老旧市场及老旧物流用地;低效用地主要包括低效工业用地、批而未建用地、拆迁撤并类村庄及人口低密度村庄;非适宜建设用地主要包括生态极重要地区内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内的建设用地及与法定规划不符的工业用地。

第145条 更新目标

焕活城市核心资产,营造新场景新业态,实现“人、城、景、境、业”高度统一,提质幸福淄博。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行政体系和运作体系,形成规范化的城市更新操作流程和工作规则。到2035年,基本建立城市更新长效机制,走出具有淄博特色的城市更新之路。

第146条 城市更新策略

体现精致营城、创新赋能。以城市更新片区为抓手,推动以“留改建”为主导的有机更新,挖掘老旧城市空间价值,创新赋能,植入生态、文旅、体育等要素,提升产业层次及多样性,打造特色魅力新空间。

进一步腾退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低小散工业用地,更新改造低效工业用地,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逐步腾挪拆迁撤并类村庄及人口低密度村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

灾害高风险区和生态极重要区域内建设用地逐步退出,引导非适宜建设用地逐步减量腾退,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

加快批而未建、闲置土地利用,大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张店区、周村区和临淄区重点推动老旧城镇用地更新、批而未建和闲置土地利用;淄川区和博山区重点加快低效工业用地改造,非适宜建设用地、拆迁撤并类村庄及人口低密度村庄的减量与腾退。

第147条 城市更新规划体系

建立“区级、片区级”两级城市更新规划体系。区级更新规划对全区更新规模进行预估,从产业发展、功能提升等方面分片区提出更新指引;片区级更新规划对更新改造提供技术支持。

第148条 城市更新分类引导

划定保护传承类、优化改造类、拆除重建类及拆迁撤并类共四类城市更新引导区域。

保护传承类区域包括周村古商城历史文化街区、淄博矿务局历史文化街区、淄川柳泉蒲文化历史文化街区及国家、省、市级文保单位。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历史文化风貌及历史环境的延续。

优化改造类区域主要分布在张店区和淄川区老城区,重点利用存量用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公共空间改造,提升人居环境。

拆除重建类区域主要分布在张店区东部、淄博经济开发区中部、淄川经济开发区东部、博山区东北部,经评估可采取拆旧建新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拆迁撤并类区域主要分布在周村区南部、淄川区西部、博山区西北部一带及淄川区东南部。有计划地对该区域内村庄进行搬迁,与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

第二十一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149条 规划目标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150条 地下空间结构

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地下空间结构为“一主五副”

一主:张店组团中心区是地下空间发展主核心。

五副:以淄川组团、博山组团、临淄组团、周村组团、桓台县城中心区为地下空间发展副核心。

第151条 地下空间分区

划分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

1.禁建区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隐患区、河流沿线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此范围内禁止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活动。

具体为:罗村镇滑坡、崩塌隐患区;龙泉镇塌陷隐患区;西河镇崩塌、塌陷、滑坡隐患区;寨里镇塌陷隐患区;博山经济开发区滑坡、崩塌隐患区;山头镇滑坡隐患区;八陡镇地面塌陷、崩塌隐患区;山东珑山矿业有限公司崩塌隐患区;白塔镇滑坡隐患区。孝妇河、淄河沿线保护区。周村古商城历史文化街区,淄博矿务局历史文化街区,博山传统民居保护区。

2.限建区

主要为组团之间农用地、村庄建设用地、郊野公园等范围。无特别需求的情况下,此范围内不宜进行地下空间开发。

3.适建区

主要为各组团大部分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重点片区、次重点片区、一般性片区。

重点片区:主要集中于张店组团中心区。新建地下管线设施优先集约化共沟化建设,主干路直埋管线逐步进行共沟化改造;穿越管制区架空线进行入地化改造;新建市政场站设施进行地下化建设,已建厂站设施逐步进行地下化改造,包括110千伏及以下级别变配电站、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调压站设施。

次重点片区:主要集中于淄川组团、博山组团、临淄组团、周村组团、桓台县城中心区。新建地下管线设施优先集约化共沟化建设,主干路直埋管线逐步进行共沟化改造;穿越管制区架空线进行逐步入地化改造;新建市政场站设施适度引导进行地下化建设,已建厂站设施适度进行地下化改造。

一般性片区:主要集中于各组团非核心区。包括张店组团东城片区、南部片区东部;淄川组团北部片区局部;博山组团北部片区及南部片区、周村组团北部片区及南部物流商贸片区、临淄组团工业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期内不对该类管制区进行市政地下化要求。

已建成的地下空间不作为可再度利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应重视现有已开发空间的整合与系统化连通。部分采空区再利用时应谨慎进行加固改造。

第152条 地下空间服务设施

1.地下公共空间

地下公共空间结合地面商业服务设施、城市广场布局。功能以地下商业、体育、文化等为主,同时兼顾其他功能。

2.地下停车场

分为地下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地下公共停车场建设应结合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区以及就业岗位密集地区布局。

3.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地区和商业中心区,积极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场站、物流运输等设施。大型公建区、新建居住区建设地下雨水收集池及再生水处理设施。各组团中心区、新建居住区逐步实现管线共沟化。

4.地下人防设施

大型地下公共空间开发应兼顾人防功能。新建居住及公共建筑应建设地下掩蔽工程。地下道路、地下步行通道等作为战时地下疏散干道,宜连通大型地下公共人防工程,形成地下人防网络。

第二十二节 城市“四线”管控

第153条 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用实线、虚线划示规模和布局,其中虚线划示的在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具体位置和形状。其他绿地的城市绿线由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具体划定和管理。

城市绿线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管控,绿线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减少。因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相邻地块出入口等民生建设确需占用,经论证可行后可对其边界进行优化调整,但须遵循绿地覆盖范围不减小、绿地总量不减少、廊带公园总体走向不改变的原则。

第154条 城市蓝线

加强河湖蓝线管理。将中心城区范围内孝妇河、东猪龙河、涝淄河、范阳河、三龙排沟、漫泗河、乌河、淄河、般阳河9条河流(库)和齐盛湖、玉龙湖2处水域纳入城市蓝线其他水域城市蓝线由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划定。严格按照《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加强蓝线规划和建设管理。城市蓝线内水域面积不得减少,原则上不能改为暗沟暗河,新建河堤原则上按生态河堤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第155条 城市紫线

将中心城区范围内周村古商城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纳入城市紫线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进行管控。建立紫线定期评估与更新机制。根据文化发展要求,动态调整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

第156条 城市黄线

将中心城区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纳入城市黄线,包括城市水厂(泵站)、城市变电所(站)、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城市热源(站)、邮政通信枢纽、城市污水处理厂(泵站)、城市垃圾转运站、消防站、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黄线用虚线划示规模和布局,在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具体位置和形状。其他设施的城市黄线由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划定。严格按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进行管控。

城市黄线控制范围保障设施自身运行安全同时,应考虑与周围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要求。对现有损坏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九章  
彰显魅力,强化历史文化保护

第一节 市域历史文化保护利用

第157条 淄博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

淄博是齐国故都、聊斋故里、陶琉名城、中国冶铁发源地、中国丝绸之路重要源头、世界足球起源地。

第158条 历史文化保护目标与框架

以齐文化为龙头,融入聊斋文化、陶琉文化、丝绸文化、商埠文化、孝文化、蹴鞠文化、红色文化、黄河文化等文化元素,形成淄博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体系,显著提升齐文化国内外影响力,使淄博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标杆城市。

以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规划建设和齐国故城考古遗址公园项目为引领,加强以齐长城为代表的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充分挖掘和保护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在市域范围构建“一世界文化遗产,一名城、七名镇、一百零九村;三圈、两带、多点”的保护框架。“一世界文化遗产”指齐长城;“一名城”指淄博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含临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七名镇”指桓台县新城镇、周村区王村镇、淄川区昆仑镇、淄川区峨庄乡(已合并至太河镇)、博山区八陡镇、博山区石马镇、高青县青城镇7处历史文化名镇;“一百零九村”指周村区王村镇李家疃村、淄川区太河镇梦泉村等109处历史文化名村及传统村落(传统村落109处,其中11处为历史文化名村);“三圈”指营丘文化与自然保护圈、王渔洋文化与自然保护圈、远古历史文化与自然保护圈;“两带”是指淄河自然与文化保护带、孝妇河自然与文化保护带;“多点”指市域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古迹点。

在市辖区范围,形成“一城、三区、十片”的保护框架。“一城”指临淄齐国故城历史城区;“三区”指周村古商城历史文化街区、淄博矿务局历史文化街区、淄川柳泉蒲文化历史文化街区;“十片”指田齐王陵史迹片、后李遗址史迹片、临淄墓群史迹片、桐林遗址史迹片、董褚遗址史迹片、张店商周史迹片、东大山近代建筑史迹片、淄川近代建筑史迹片、博山现代建筑史迹片、博山古窑史迹片10个史迹片。

第159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整体保护长城世界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齐长城,为中国现存有准确遗迹可考、年代最早的长城文化遗产。

第160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整体保护与临淄齐国故城的营造活动有直接价值关联的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要素,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科学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城区需要保护齐国故城原有道路格局和山水格局,严格保护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古城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大规模拆除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方面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161条 重点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1.周村古商城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范围:东至长行街,南至棉花市街,西至永安南路,北至青年西路。其中,核心保护范围:东至保安街,南至棉花市街,西至涿河,北至新建路(含新建西路和新建中路)。建设控制地带:东至长行街,南至棉花市街,西至永安南路,北至青年路。

2.淄博矿务局历史文化街区

淄博市淄博矿务局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东至车站北路,南至洪山大街,西至规划洪山路,北至山东健康集团淄博医院(原淄矿集团中心医院)北围墙。其中,核心保护范围东至洪山铁路西侧,南至洪山大街,西至规划洪山路,北至淄矿集团北围墙;建设控制地带东至车站北路,南至洪山大街,西至规划洪山路,北至山东健康集团淄博医院(原淄矿集团中心医院)北围墙。

3.淄川柳泉蒲文化历史文化街区

淄博市淄川柳泉蒲文化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东至蒲松龄墓园东围墙外50米,南至洪山镇松龄小学南围墙,西至聊斋路,北至蒲家庄小吃街北30米。其中,核心保护范围为蒲家庄村、柳泉及蒲松龄墓园;建设控制地带东至蒲松龄墓园东围墙外50米,南至洪山镇松龄小学南围墙,西至聊斋路,北至蒲家庄小吃街北30米。

4.管控要求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应整体保护空间格局、城市肌理和历史风貌,完整保护街区内的历史建筑、自然地形、历史风貌道路、历史环境要素等。除确需建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大规模拆除建筑,应当坚持小规模渐进式的更新模式,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方面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保留建筑应保持地方传统建筑的外形特征,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方面应满足保护区划管理规定。

第162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文物古迹保护

加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力度。重点保护全国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4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58处。最终数据以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为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以各级政府或文物主管部门公布的保护区划为准。

加强对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迹的保护。重点保护古城址7处,古代建筑584处、近代建筑188处、现代工业建筑8处、现代公共建筑11处、构筑物37处。

第163条 推进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重点保护历史建筑共79处。历史建筑应设置保护标志,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与保护需要无关的附属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保持和修缮其外观风貌特征,内部允许进行更新改善,适应现代生活方式。

第164条 统筹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

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镇7处,历史文化名村11处,传统村落109处。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镇村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改善交通条件与基础设施,采用多种方式传承历史文化内涵,延续传统风貌,科学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古迹,传统民居建筑。

第165条 加强整体自然环境保护

保护与淄博城市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的自然环境格局和自然环境要素。包括山体、河流水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古树名木等。

山体保护。保护市域范围内鲁山及其山体余脉。保护玉皇山、凤凰山、东大山、梓潼山、昆仑山、原山等低山丘陵,保护丘陵地貌的完整性,保护历史要素与山体的组合关系,控制山体及周边建设。

河流水系保护。保护市域范围内淄河、孝妇河等自然水系及其他河流。坚持河流水系流域综合治理,以水源保护地为重点,结合城市蓝线、防护绿地、生态湿地控制线保护要求,加强对水体的保护及其两岸环境的综合整治。

第166条 古树名木保护

严禁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所有的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制定日常养护和管理细则,并通过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第167条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重点加强对14项国家级、73项省级、387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申报,逐步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

第168条 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

统筹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城市紫线、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等各类历史文化保护范围边界,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

第169条 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机制

依据文化遗产的价值类型、保护导向和保存状况,动态调整保护对象,建立分类分级保护利用管理机制,积极开展活化利用,切实完善科学合理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长效机制。

第170条 明确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与利用

确立明确的规划展示目标,制定分期目标和相应的具体措施,统筹把握遗产展示项目的立项、实施进度。建立保护干预或缓冲机制,考虑城市发展和建设对文化遗产的影响,保证文化遗产展示的后续发展和持续效应。

第171条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管控要求

项目选址应做好国家、省、市、区及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避让工作,以确保具备可行性。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七节 塑造齐风陶韵、特色彰显的魅力空间

第172条 打造“一核两翼三带六组团”魅力空间体系

围绕“三河一路一长城”(黄河、孝妇河、淄河,胶济铁路,齐长城)沿线核心景观文化资源组织旅游风景道及旅游公路,打造“一核两翼三带六组团”魅力空间体系

一核:齐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创新核

两翼:包括北翼黄河文化和旅游发展翼及南翼齐长城文化和旅游发展翼。

三带:孝妇河、淄河及沂河文化和旅游带。

六组团:都市休闲体验旅游组团、文昌湖齐文化休闲度假组团、商埠文化休闲度假组团、马踏湖生态旅游组团、魔幻聊斋文化创意组团、鲁中山岳生态康养组团。

第173条 强化“北襟黄河,南倚泰沂山脉”大美山水格局

加强生态建设,延续整体山水格局与空间肌理。保护鲁中南山地丘陵、鲁东低山丘陵两大战略性生态屏障,涵养鲁山、原山等生态绿心,构筑美丽山东绿色本底。

加大水生态保护力度,保育黄河生态带,构建小清河、孝妇河、淄河等主要河流生态廊道,凸显蓝绿交织的滨水风光特色。立足历史人文与传统风貌,塑造各具特色的水文化。

第174条 营造“齐风陶韵、山水相望、城绿交融”风貌意象

齐风陶韵:保护齐文化脉络,突出瓷文化特色,强调人文特质。

山水相望:顺应山形水势,显山露水,保护重要观山视廊与亲水通道。

城绿交融:突出“群山环抱、八河联通、四楔环绿”的整体格局特色。“八河”指涝淄河、东猪龙河、玉龙河、云影河、润淄河、漫泗河、孝妇河、范阳河;“四楔”指东北齐故城绿楔、西北农田绿楔、西南文昌湖绿楔、东南齐山绿楔。

第175条 打造魅力景观区,全面提升城市品质

依托各县(区)独特的自然、人文、历史等资源,打造17处魅力景观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

张店区1处:玉黛湖旅游区;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处:华侨城文旅综合体、双创公园;

周村区2处:周村古商城、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临淄区1处:齐国故城考古遗址公园;

博山区3处:颜神古镇、红叶柿岩乡村振兴区、三水源生态旅游度假区;

淄川区2处:聊斋文化创意园、1954陶瓷文化创意园;

桓台县2处:红莲湖景区、马踏湖湿地公园;

高青县2处:天鹅湖国际慢城、陈庄早齐遗址公园;

沂源县2处:牛郎织女旅游区、初心家园。

第十章  
防灾减灾,建设安全韧性城市

第一节 应急避难、救援规划

第176条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依据《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DB37/T 5178—2021),用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广场、公园、体育场(室外)、大专院校操场、中学及小学操场和露天公共停车场等可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分为Ⅰ类、Ⅱ类、Ⅲ类、IV类,其中规划Ⅰ类避难场所33处,主要满足中长期避难需求,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Ⅱ类避难场所主要满足短期避难需求;Ⅲ类避难场所主要满足临时、就近避难需求;IV类避难场所主要满足紧急避难疏散的需求。Ⅱ类避难场所、Ⅲ类避难场所、IV类避难场所根据相关要求在下位规划中设置。

第177条 城市应急救援中心

现状保留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应急救援中心,加快筹建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实训基地。各县(区)按一级标准建设县(区)级应急指挥中心。

第178条 物资储备保障库

建立以省级储备为支撑、市级储备为依托、县(区)级储备为基础的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改扩建现有应急物资储备库。扩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成总仓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标准化应急物资储备库。县(区)级可依托综合性物流中心、国有粮食储备库或产能企业仓库统筹建设综合应急物资仓库,仓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

第179条 城市应急避难疏散通道

城市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分为避难主通道、避难次通道、避难支路。其中避难主通道主要指高速公路、快速通道和部分交通性主干路;避难次通道主要为主干路和部分重要集散道路;避难支路主要为其他各级道路。

第180条 城市灾害救援体系

完善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机制。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进一步明确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信息共享、力量联动程序及职责分工,建立统一、权威、专业、高效的重大灾害事故预警响应、应急联动、领导指挥体系。

第六节 抗震

第181条 抗震设防规划

淄博市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

第182条 抗震规划

市域内地震断裂带主要包括张店—仁河断裂、王母山断裂、禹王山断裂、广饶—齐河断裂、淄河断裂、益都断裂、双山—李家庄断裂、上五井断裂,共涉及8个县(区)。城镇建设区、产业区建设应避开活动性断裂带,附近的建设活动均须满足相应的抗震设防安全要求。

规划公园、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避震据点和抗震性能好的建筑作为避震疏散场地。

第七节 防洪排涝

第183条 防洪排涝标准

1.防洪标准

统一城区雨洪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按不低于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县城根据人口规模及区位重要性、洪水危害程度、分区设防条件等,按50—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建制镇按20年一遇标准设防。

孝妇河、范阳河、东猪龙河、涝淄河、乌河、玉龙河、淄河、漫泗河、淦河、涿河、米沟河等为城市主要防洪河道,应编制防洪类专项规划,重点进行整治。孝妇河、东猪龙河、玉龙河、涝淄河流经张店城区段按100年一遇标准进行设防;淄河流经临淄城区段,孝妇河流经博山城区段、淄川城区段,淦河、涿河流经周村城区段按50年一遇标准进行设防;范阳河、漫泗河流经张店区段,乌河流经临淄城区段,米沟河流经周村城区段按20年一遇标准进行设防。其他防洪河道,按20年一遇标准设防。河道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防洪标准》等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

2.排涝标准

城市能有效应对不低于155.7毫米/24小时降雨量。开展城市积水点与易涝区的专项治理。

第184条 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提高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比重。到2035年,中心城区8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

第185条 工程措施

结合城市建设,提高局部低洼地带高程,为雨水自流外排创造条件,在立交桥、下穿隧道等无法自排的局部低洼地带建设泵站排涝,设立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畅通可靠。充分利用水库湖泊湿地的库容调蓄雨洪。

第186条 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

保障防洪排涝系统的完整性和通达性,划定市域洪涝风险控制线,主要包括孝妇河、范阳河、东猪龙河、涝淄河等河湖的管理范围线。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必须满足行洪需求,留出行洪通道,严禁在行洪空间范围内进行有碍行洪的城市建设活动。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河湖管理范围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第187条 加强山洪灾害防治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对重点山洪沟按照10—20年防洪标准进行整治,进一步完善山洪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群测群防体系等非工程措施,健全完善山洪灾害防治体系。实施博山区赵庄支流、石沟河支流,沂源县黄墩河、韩庄河等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通过清淤疏浚、加固堤岸、修建排洪渠等措施,畅通山洪出路,最大限度减少山洪危害。

第八节 危化品设施安全防护

第188条 防护对象

危化品设施安全防护对象为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设施用地。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8版) 》,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共涉及2828项。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化品设施可分为生产、存储、处理、运输、经营及使用设施6类,本规划主要针对生产、存储、处理3类设施防控。其他3类设施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防控。

第189条 危化品设施安全防护控制线

危化品设施安全防护控制线是指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所在用地划定的安全防护控制线,控制危化品设施与周边大型居民点、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小于1千米。

第190条 促进各类危化品设施向迁入区集中

市域划分为危化品设施迁入区、适度保留区、迁出区,实施分区防控。

迁入区为危化品设施安全防护控制线内的区域。引导新建危化品生产、存储、处理设施向迁入区内集中。

适度保留区为迁入区以外的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等。满足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卫生评价等相关控制要求的危化品企业可继续保留。

迁出区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城镇建设不适宜区等不适合危化品设施存在的区域。迁出区的危化品设施限期搬迁拆除。

第191条 危化品设施迁入区内防控

中心城区危化品设施迁入区划分为适建区和限建区,实行项目分区引导。适建区内在满足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卫生评价等要求的基础上方可布局危化品项目。限建区除满足适建区相关建设要求外,还应满足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各项保护与防护要求。

第192条 划分限制圈、控制圈、防范圈,实行圈层式防控

以危化品设施安全防护控制线向外分别拓展1千米、2千米、3千米为标准划分限制圈、控制圈、防范圈。限制圈层内严禁建设住宅和大型公建,现有住宅和大型公建逐步搬迁;控制圈层内不再新建住宅和大型公建;防范圈层内不再新建3000人以上居住区及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型公服设施。

第193条 危化品设施管道建设管控

危化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危化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信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安全防护的要求下,局部可跨越城市道路。

油气长输管线走廊按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控制。严格油气输送管道周边规划用地控制,严禁规划建设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九节 消防

第194条 消防站布局规划

优化消防安全布局。市域内中心城区、县城、重点镇、一般乡镇按照不同的要求进行布局,实现城乡满覆盖。

中心城区和县城城市规划建设区,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进行消防站规划布局。消防站布局应满足接警后5分钟内能到达辖区边缘的要求,中心城区及县城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一般不应大于7平方千米;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一般不应大于15平方千米。重点镇根据镇区规模,原则上布局1处二级消防站,超过7平方千米或有特殊消防要求的可设特勤消防站或一级消防站。一般镇根据情况,设立小型消防站,站点建设结合政府公用设施,成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保留市级消防设施即淄博市消防指挥中心,各县(区)设立县(区)级消防指挥中心,加强镇街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在中心城区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第195条 消防装备规划

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特勤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合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战勤保障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本地区灭火救援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推进消防应急物资装备库建设。消防站其他装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196条 消防安全规划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单位布置在城镇边缘且远离城镇和人口聚居地的独立安全地区。市域范围内各城镇应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区布置在城镇边缘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区。

城镇建设区内的天然气输送管网、储气设施、调压站、天然气CNG站、液化石油气的储气站、加油站等易燃易爆设施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和消防审核,并选择合理的管线走廊和设施位置,保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197条 消防通道规划

各城镇采取提高城市路网密度、合理布置主次干道、分流过境交通等一系列措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乡村应加强乡道、村道建设,新型社区需与二级公路相通,以保证火灾发生时救援队伍能及时到达。

第198条 消防给水规划

加强市政消防水源建设,实现城市建成区消防水源全覆盖。在河、湖、水库等天然水源地,建设消防专用取水码头。消防给水系统应结合城镇市政给水系统统一设置,确保消防给水安全。新建社区、供水管网符合条件的农村,按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无供水管网的农村、社区,建设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点等设施。

第十节 人防

第199条 人防工程

淄博市为国家Ⅱ类人防重点城市,市域范围内实行分区设防。按照人防工程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地铁、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街道等建设应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

第十一节 地质灾害防治

第200条 地质灾害防治

将淄博市地质灾害防治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面积主要分布于淄川区东部切割强烈的中低山区以及博山区城区历史采矿活动频繁区域。

次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于淄川区、临淄区、博山区、沂源县等中低山丘陵地区以及历史采矿活动频繁区域。

一般防治区,区内无风险防范区。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以群测群防、排危除险、专业监测为主,降低地质灾害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对不稳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工程勘察工作,建立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力度,杜绝在地质灾害风险区内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即实施工程建设。

第十二节 卫生防疫

第201条 卫生防疫

筑牢公共卫生安全屏障,完善城市基本服务体系,提高城市社区治理水平。健全完善疫情防控阻击战融合指挥体系、疾病预防和医疗救治体系、应急管理和物资保障体系。健全涵盖公共卫生、公共服务的设施服务体系,切实提高主要公共设施尤其是医疗服务设施的服务覆盖率、服务水平。以居住社区为基本单元,构筑以老年人和儿童活动范围为服务半径的就医圈。健全社区治理体制,持续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信息化支撑。

第十一章  
夯实基础,完善市政设施建设

第一节 供电系统

第202条 电力

1.规划目标

建设以完善的网架结构为基础、以先进优良的设备为保障、以一体化信息和通信平台为支撑的现代配电网。为用户提供充足、可靠、优质、经济的电力供应,具有结构完善、技术领先、高效互动、灵活可靠等特征的配电网。

契合城市发展主要方向,紧扣能源结构调整、“外电入淄”、省市重大项目建设等要求,优化电网设施空间布局,积极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可靠的能源保障,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需求量预测

到2025年,淄博市全社会用电量预测为528亿千瓦时,全社会最大用电负荷9200兆瓦;到2035年,全社会用电量预测为671亿千瓦时,全社会最大用电负荷12200兆瓦。

3.规划厂站

加强并优化电网结构。根据电力需求预测,逐步形成以500千伏淄博站、淄川站、临淄站、管仲站、高青站为中心的分区域供电模式,各自区域内以220千伏变电站为节点环网运行,以110千伏变电站为支撑相互联络。

4.规划线网

加强和优化220千伏电网网架,调整和完善110千伏网络结构,逐步限制35千伏电网的发展。科学布局供电高压廊道,确保供电系统网架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系统性。

高压走廊路径避免穿越城市密集区和切割地块。高压走廊专用通道,路径做到短捷、顺直。110千伏、220千伏、500千伏高压走廊控制宽度分别为15—25米、30—40米、60—75米。

第二节 供热系统

第203条 供热

1.规划目标

推行“全域融合、城乡一体”集中供热发展思路,通过长距离主干管网互联互通,实现大型热源相互调剂、互为备用。

城区和城乡接合部逐步形成以大型热电联产为主体,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为补充的城市供热体系,在有条件的片区发展电、热、冷三联供体系;镇、村庄等热网不能覆盖区域的热用户发展生物质、垃圾焚烧热电联产、天然气壁挂炉、热泵等多种方式分散供热。加快新能源利用,建立有效的新能源发展机制。

到2025年,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其中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到2035年,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

2.需求量预测

采暖热负荷预测:到2025年,采暖建筑面积约1.35亿平方米。到2035年,采暖建筑面积约1.61亿平方米。

工业热负荷预测:到2025年,最大工业热负荷折合约1万吨/小时。到2035年,最大工业热负荷折合约1.2万吨/小时。

3.规划厂站

规划期内对现状已有热源点进行整合,“上大压小”,关停部分不符合国家能源政策的热源点或老旧机组,满足国家对“碳排放”的要求。

4.规划管网

蒸汽管网:在尽量满足现有工业用户用热的前提下,对保留电厂的蒸汽供热管网充分利用并优化改造,纳入城市蒸汽供热管网系统。

高温水管网:规划建设桓台县至高青县,张店区至桓台县、周村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临淄区至张店区,张店区、博山区至淄川区的高温水主管网,实现各县(区)间热源主管线互联互通,确保供热系统安全、高效。

5.智慧供热

加快智慧供热建设,建立节能高效智能化的供热管理体系,实现对热源、热网到用户全过程的智能精准调控,科学配置热能资源,降低热能损耗,提高供热质量。

第三节 天然气输配系统

第204条 燃气

1.规划目标

全市供气“一张网”,提高互联互通、相互调剂及应急调峰供气能力。

整合全市储气调峰设施,构建多层次储气系统。

建立天然气运营管理调度平台,提高天然气供应的精准调度水平,提高设施利用效率。

2.需求量预测

到2025年,预测全市天然气需求量31.4亿立方米;到2035年,预测全市天然气需求量48.0亿立方米。

3.气源规划及分配

管道天然气气源:天津LNG唐官屯—邹平线、济青复线、泰青威线及泰青威淄博联络线、沧淄线、济淄线、济淄联络线、烟台港西港区LNG长输管道。

LNG气源:青岛港董家口LNG码头、天津LNG码头、西部液化工厂、海外LNG罐箱及烟台港西港区LNG码头、烟台港龙口港区LNG码头气源等。

4.规划管网

燃气长输管线走廊按管道中心线两侧或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控制。

构建横跨高青县、桓台县、张店区、周村区、淄川区、临淄区、博山区的高压燃气环状管网,提升天然气可靠性。

第二十三节 给排水系统

第205条 给水

1.规划目标

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分质供水、优水优用,正确处理各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要求。

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水质、优化供水成本和改善供水服务。

城镇供水普及率近远期均达到100%;管网漏损率近远期控制在9%以内。

到2025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到2035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以上;再生水逐步成为工业、景观、绿化、浇洒、洗车等水源之一。

2.需求量预测

到2035年,全市城镇居民生活需水量1.82亿立方米,农村居民生活需水量0.24亿立方米,工业需水量5.40亿立方米,建筑业需水量0.21亿立方米,第三产业需水量0.43亿立方米,绿化及道路浇洒需水量0.48亿立方米。

3.规划管网

构建横跨周村区、桓台县、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引黄供水环状网主管道,提升供水可靠性。

第206条 雨水

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一般地段排水标准为2—3年一遇,城市重点地区、地势低洼地区、重要道路交叉口和立交桥雨水排除设施排水标准为3—5年一遇,地下通道、下沉式广场及下穿立交道路等区域排水标准为10—20年一遇。各组团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近期完成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按照雨污分流制建设新建区域雨水排水系统。

改造污水截流设施,加强排水系统管理,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和处理,减少对河道水体的污染。

第207条 污水

1.规划目标

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满足受纳水体或回用水的水质要求,不低于一级A标准出水,远期出水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准Ⅳ类排放标准。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为100%。污水通过污水管网系统全面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率近期达到95%,远期达到99%。水环境污染现状得到根本改善。

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区域建立较完善的分散处理设施或局部集中处理设施。

2.污水量预测

到2035年,预测市域污水总量约5.48亿立方米,中心城区污水总量约3.91亿立方米。

3.排水体制

新建片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排水,老城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及地块开发逐步改造为雨、污分流排水系统。

4.规划厂站

污水设施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布置。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应合理布局再生水处理厂及管道系统。村镇污水应就近纳入城市污水系统,不能纳入的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对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

5.规划管网

主干管按照远期流量进行规划建设,并考虑留有适当余地。充分利用自然坡度布置污水干管,按重力流方式规划污水管网,并考虑河流、丘陵的分割以及组团间绿化空间等来划分排水区域。

特殊污染物的工业污水和医疗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6.污泥处置

污泥集中处置实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在保证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能源化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节 环境卫生体系

第208条 垃圾处理

1.规划目标

实现垃圾全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建立并完善循环经济体系,形成绿色生产和垃圾分类生活方式,促进城市环卫产业发展和治废治理水平现代化、信息化、智慧化,推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到2035年,实现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市场化全覆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回收利用率达到35%,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

2.垃圾量预测

到2025年,全市生活垃圾产生量6000吨/日左右;到2035年,全市生活垃圾产生量7000吨/日左右。

3.垃圾收运体制

构建全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形成区域收集、集中处理方式,建成常态化、稳定化垃圾清运路线,实现固定时间、固定站点清运,避免长距离跨区运输。

4.规划厂站

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布置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节 信息基础设施

第209条 通信

1.规划目标

通过光纤接入实现三网融合,实现有线光纤化、接入业务综合化和管理控制智能化。

推进网络光纤化、数字化、宽带化、智能化和综合化,建成通信能力强、业务类别多、运行高效、安全可靠、局所布局合理的现代化通信网络。在全国大力推进经济结构化调整和信息现代化进程中,占领信息制高点。

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设施。到2035年,实现城市和重点镇5G网络覆盖率达到80%。

2.需求量预测

到2035年,全市固定电话用户约196万门,移动电话用户约466万门,宽带用户约181万户,有线电视用户约206万户。

3.规划管网

弱电管网的管孔数:主干线14孔;次干线10孔;支线8孔;小区配线4—6孔;单体引入线2—3孔。

第十二章  
锻造枢纽,实现交通快速通达

第一节 综合交通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

第210条 总体目标

构建区域一体、承上启下、空间协调、内外统筹、快捷高效、多网融合、人本低碳并保持组群特色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重塑鲁中地区重要交通枢纽地位。

1.区域一体、承上启下

通过交通系统建设,落实国家、省在新时期引导区域、城镇、产业经济实现一体化发展的战略要求。充分发挥交通建设对淄博融入国家级通道、区域核心发展地区的引导和支撑作用。

2.空间协调、内外统筹

综合统筹各类交通设施空间布局,充分发挥交通建设对城市空间有序拓展的引导和支撑作用,支撑主城区“东优、西融、南拓、北联”。充分统筹、合理安排多方向、多层次交通设施在淄博的交汇与组织。

3.多网融合、多式衔接

建设高标准、多层次、多方式一体化发展的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塑造济青复合交通走廊上的重要枢纽节点,引导济淄同城发展,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和组群式生态大城市建设。

4.快捷安全、人本低碳

将快捷安全、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等发展理念融入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从交通模式构建、方式选择、设施建设、交通组织等多方面,践行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要求。

第211条 分项目标

1.对外交通系统发展目标

完善对外骨架交通网建设,提升在省级综合运输网络中的地位和作用。实现“对外125出行圈”,即周边城市1小时通勤、省内城市及京津冀2小时畅达、国内主要城市5小时覆盖;实现“市域15—30—60出行圈”,即市域各板块15分钟上高速、相邻县(区)30分钟直达、中心城区60分钟覆盖及主城区60分钟直达高青县、沂源县;实现“123快货物流圈”,即省内1天送达、国内2天送达、国际主要城市3天送达。

2.城际交通发展目标

以济淄同城化发展为重要抓手,共同打造区域同城化交通体系,提升淄博和济南及周边主要枢纽城市之间交通联系条件与设施建设水平。为融入区域发展,承接核心城市带动,重塑枢纽地位提供可靠支撑。

第212条 发展战略

1.构建“两横一纵一沿黄”四大对外运输通道

着重优化济青通道,补强滨临、鲁中通道,新辟沿黄通道。构建全市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进一步强化淄博市沟通南北、衔接东西的鲁中交通枢纽地位。紧密围绕东西向“济青核心城镇发展走廊”,积极推进与周边城市城际客运体系一体化发展。

2.完善对外交通系统门类建设

布局1个运输机场、4个A类通用机场、4个B类通用机场、N个直升机临时起降点的通用航空保障机场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周边、辐射鲁中的通用航空保障机场体系。

实施小清河复航工程(淄博段),高水平建设淄博港,形成以货运交通为主,兼具旅游特色的内河水运、海河联运通道。

3.重塑“连横、通纵”铁路布局

巩固济青高铁、胶济铁路、胶济客专等既有通道,规划建设滨州(东营)至淄博至莱芜铁路、聊城至泰安至莱芜至潍宿高铁,打通连接东西、畅通南北的铁路通道。

4.布局多层级、广覆盖、无缝衔接的客货运枢纽

结合空间拓展、产业转型和重大交通设施、通道布局,塑造“内客外货”的一体化综合枢纽体系,支持淄博重塑鲁中地区交通枢纽地位。铁路、公路、城市客运枢纽无缝衔接。货运场站结合产业布局,实现专业化、集约化、自动化和智能化。

5.构建广域通达的分级公路网络

优化国省道干线公路,加强与周边县(区)的通道公路建设。构筑货运交通新外环线,打造组群间货运、过境交通通道,分离过境交通与城市交通。加强与周边市、县(区)干线公路网对接,扩充对外通道规模。

6.济淄同城引领、融入区域发展

通过城际铁路、公路、客运的一体化建设发展,主动融入“济南都市圈1小时通勤圈”。主动推进与周边潍坊市、滨州市、东营市等其他枢纽城市之间多通道、多方式联系网络建设。

第二十六节 市域综合交通体系

第213条 铁路网

以“一环四纵六横”为骨架,配合多条货运专用线和铁路预留通道,共同打造市域铁路线网。

“一环”:淄博站—张博铁路—博山站—源迁站—辛泰铁路—临淄站—胶济铁路—淄博站,作用在于恢复市域南部铁路客运、支持山区旅游发展。

“四纵”:淄东—张博铁路;辛泰铁路;规划滨州(东营)至淄博至莱芜铁路;预留淄博至东营城际铁路。

“六横”:瓦日铁路;胶济铁路(货运);胶济客专;济青高铁;聊城至泰安至莱芜至京沪高铁辅助通道铁路;兴桓铁路专用线(预留向济南、寿光延伸)。

预留“济淄同城”市域铁路通道。

第214条 公路网

1.高速公路网

规划建设“两纵七横”高速公路网。

“两纵”:滨台高速公路、沾临—临临高速公路,分别联系滨州市、济南市、临沂市等地区。

“七横”:长深—济高—高商高速、寒亭至章丘高速、青银高速、济潍高速、青兰高速、莱芜至安丘高速、潍坊至邹城高速,分别联系滨州市、东营市、济南市、潍坊市、临沂市、青岛市等地区。

高速公路预留通道:庆云至章丘、无棣至邹平至莱芜、河口至临淄至沂源高速公路。

2.普通国省干道

实施普通国省道干线品质提升工程,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公路通行能力为突破口,推进S509青周线、G308文石线、S510泉王线等新改建工程及快速化改造试点,进一步优化路网布局和等级结构,提高服务市域交通出行能力。

实施普通国省道干线品质提升工程,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公路通行能力为突破口,推进S509青周线、G341黄海线、G308文石线等新改建工程及快速化改造试点,进一步优化路网布局和等级结构,提高服务市域交通出行能力。

3.农村公路

完善由县、乡、村道三级体系构成的便捷高效、普惠公平的农村公路网,补齐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短板。实施路网提升工程,推进镇及主要经济节点对外快速衔接的骨干农村公路建设。实施路网通达工程,打通“断头路”,畅通“微循环”。开展产业融合发展工程,大力发展“农村公路+”模式,加快乡村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建设。

第215条 民航系统

规划新建淄博民用运输机场,通过滨台高速、青银高速、沾淄—临临高速、S102、临淄大道、淄江路等高快速通道,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客流30—40分钟衔接机场。

第216条 港口水运

实施小清河复航工程(淄博段),高水平建设淄博港“一港二港区三作业区”,形成以货运交通为主,兼具旅游特色的航运通道。到2035年,预测淄博港吞吐总量达到1500万—1800万吨。将港区同济南—淄博—寿光—沿海铁路(北货线)、寒亭至章丘高速、滨台高速公路、原山大道北沿线等联系,打造衔接一体、便捷高效、安全绿色的公铁水联运模式,优化淄博对外货运结构。

第217条 客运枢纽

规划、预留17处客运枢纽。规划淄博民用运输机场综合枢纽、淄博站综合枢纽、淄博北站综合枢纽、淄博客运中心站枢纽、淄博西站枢纽、周村东站枢纽、临淄站枢纽、桓台客运站枢纽、博山客运中心枢纽、高青客运站枢纽、沂源客运站枢纽。预留临淄高铁北站枢纽、周村火车站枢纽、张博铁路淄川南站枢纽、文昌湖客运枢纽、张博铁路博山站枢纽、沂源火车站枢纽。

构建公交中途站、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及维修保养场相互配合的公共交通场站支撑体系。中途站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及建设。结合客流需求规划建设公交枢纽站。结合首末站及枢纽站建设选址规划公交停车场,实现公交车辆规模化停放。每个片区至少设置1处维修保养场,满足车辆就近维修保养需求。鼓励公交场站用地综合开发,探索公交场站用地高效利用模式。

第十三章  
城园相融,打造全域公园城市

第一节 总体目标

第218条 总体目标

树立建设“山青水润,人美田沃,城强业丰,格局明晰,城园相融,和谐统一,公园城市”的总体目标。

到2035年,全域公园城市全面建成,成为公园城市建设的典范,蓝绿空间占比达到75%以上。

第十三节 结构体系

第219条 规划结构

全市层面构建“一心、两环、三带”的独具淄博特色魅力的公园城市结构。

“一心”:以张店区为核心的四位一体主城区。

“两环”:中心城区内环生态绿地和外环生态绿地。其中内环生态绿地即环城绿廊。

“三带”:依托孝妇河、淄河、东猪龙河打造串联山、水、城的三条生态风光带。

第220条 形成“五大类、十五中类、十一小类”的绿地系统分类

五大类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十五中类指公园绿地细分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四个中类,附属绿地细分的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和公共设施用地附属绿地七个中类,区域绿地细分的生态保育绿地、风景游憩绿地、自然公园绿地和郊野公园绿地四个中类;十一小类指专类公园细分的雕塑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游乐园、体育公园、儿童公园、纪念性公园(烈士陵园等)和其他专类公园等九个小类,自然公园绿地细分的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两个小类。

其中,综合公园、社区公园、部分专类公园、游园和附属绿地为建设用地,其他绿地为非建设用地。

第221条 构建有机衔接的蓝绿空间体系

中心城区及规划协调区规划4条一级滨水绿廊,包括大寨沟—红莲湖生态绿廊、东猪龙河生态绿廊、孝妇河生态绿廊、淄河生态绿廊;7条二级滨水绿廊,包括润淄河生态绿廊、涝淄河生态绿廊、范阳河生态绿廊、漫泗河生态绿廊、白尼河生态绿廊、汇龙河生态绿廊和乌河生态绿廊。

第222条 规划城市公园,丰富市民游憩空间

构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公园绿地网络。增加公园绿地总量,优化布局,提升功能,形成“布局均衡、类型多样、功能丰富、特色鲜明”的城镇公园体系,满足公众多层次、多类型休闲游憩空间需求。

重点建设、完善淄博市植物园、淄博儿童公园、齐盛湖公园、淄博人民公园、孝妇河湿地公园、张店—周村一体化发展地区水系公园、火炬公园、青年公园,淄川留仙湖公园、张相湖湿地公园、博山人民公园、临淄太公湖公园、周村人民广场、花山公园、唐家山公园、高新区植物园、四宝山生态公园等城市公园。结合城市“10分钟、15分钟生活圈”均衡布局社区公园,充分利用城市街头空间、微型空间,结合古墓葬保护等,灵活布置游园,实现“推窗见绿、出门入园”。

第223条 带形绿地管控

沿城市道路的带行绿地,因相邻地块设置道路出入口等确需占用绿地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下层次规划中调整。

第224条 城市绿道

以构建高品质生活场景和新经济消费场景为目标,按照“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理念,以区域级绿道为骨架,城市级绿道、区级绿道和社区级绿道相互衔接,形成串联城乡公共开敞空间,多层级、多类型的城市绿道体系。

第十四章  
融圈入群,推动区域协调共治

第一节 加强区域联动

第225条 落实国家战略,履行时代使命

坚持市域一体、协同并进,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

有机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济淄同城发展步伐加快,在全省“一群两心三圈”区域布局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加彰显,成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带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与动力源。

第226条 加强与沿黄城市协同发展,推动区域共建共治

全域融入黄河重大国家战略。积极推进与周边城市协同合作,促进生态共保共治、开发平台共建、设施共建共享。加强与济南市、滨州市、东营市等沿黄城市产业协作、交通联网、创新协同和生态共治,合力打造沿黄现代产业带、生态保护带,成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产业转型、科技创新、文旅发展的典范城市。

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统筹河道水域、岸线和滩区生态建设,保护河道自然岸线,完善河道两岸湿地生态系统,与黄河下游其他城市共同建设集防洪护岸、水源涵养、生物栖息等功能为一体的黄河下游绿色生态走廊。加大小清河、支脉河、北支新河等下游主要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力度,构建区域生态保护联动机制。与济南市共同保护泉水资源,实施泉水涵养区地下水压限采,加强生态保护与治理。加强与黄河中上游城市协同合作,推进上中下游防汛抗旱联动,统筹构建区域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物资储备、联合应急救援等体系,提高灾害应对协同响应能力。

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沿黄产业合作。加强沿黄城市科技合作,共建科技园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及研发中心,构建资源优势互补、产业配套衔接的科技创新链,打造黄河中下游协同创新共同体。

深入挖掘黄河文化资源,讲好“黄河故事”。立足淄博自然人文禀赋,加强黄河文化交流协作,深入挖掘阐发黄河文化丰富内涵和时代价值。高标准规划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打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样板区。强化沿黄城市文化旅游协作,联合打造黄河文化旅游带。

协同打造东联日韩亚太、西接中亚欧洲的国际物流大通道。依托沿黄大通道,串联沿黄文化旅游和科技创新资源,强化陆海统筹战略支点作用,共建货运走廊、产业合作走廊,打造新亚欧大陆桥经济带主要节点。

共建区域系统创新体系。加快打造科技创新引擎,全面对接齐鲁科创大走廊,打造“一高地、两引擎”。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联动淄博经济开发区核心区打造高品质创新高地,着力搭建高能级重大创新平台载体,打造济淄两地高端人才“栖息地”、创新创业“后勤保障基地”以及济南市高端创新平台淄博分中心或中试基地。淄博经济开发区、淄川经济开发区承接济南市重大科技、人才项目落地转化,打造“孵化引擎”,济淄同城化先行区携手淄博大学城对接济南东部大学城(章丘大学城),联通走廊两端人才资源,打造“人才引擎”。

加强与省会经济圈各市产业合作,充分发挥资源互补特点,打造区域创新共同体,共建城市合作引领区。推进产业跨区域转移,加快推进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推动区域内产业协作、生态共保、设施互联、文化互鉴。统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区域交通设施互联互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采用飞地模式,共建产业协作区,依托齐鲁科创大走廊,打造济南—淄博—潍坊创新制造协作区,共建信息技术、新材料、医疗器械、氢能产业等重点产业集群。

共建区域生态屏障。强化区域内生态领域协调,加强跨界河流、山体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相关合作。依托黄河、小清河、沂河等水系,以防洪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要目的,共建沿河绿色生态廊道,维护流域水生态空间的连贯性。以鲁山为重点,开展荒山绿化、破损山体治理等生态修复,与周边济南、潍坊、临沂等地市共筑鲁中南山地丘陵区生态屏障。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打造齐文化旅游新地标。高标准规划建设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以文昌湖环湖活力圈层作为齐文化传统与现代相融合的引擎区域。依托快速通道联通天下第一泉、千佛山等景区,同步联动九如山、九顶塔等优质景区,丰富济淄精品游线。

第227条 以济淄同城化先行区为基础,加强济淄规划衔接,优化空间结构,共同构建“1小时通勤圈”

促进济淄同城化区域建设用地廊道化、主题化、簇群化布局,打造高品质创新地区。依托济淄之间快速通道及城际铁路线,构建发展走廊,采用“创新单元簇群式布局”模式,培育特色板块与功能节点。

围绕“一心”(文昌湖生态绿心),构建“三轴”(科创活力轴、产业集聚轴、更新提升轴),形成齐鲁科创大走廊重要支点、济淄产业转型升级与城市结构优化的引领地区、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的典范。

文昌湖生态绿心:打造济淄同城化区域未来的城市客厅,构筑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功能活力核,引导先行区提质转型。

科创活力轴:依托济南兴华路和文昌湖西侧快速通道建设“山水科创大道”,串联章丘区、周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科学城等重要功能区,打造“科创活力轴”,力争成为济淄发展新主轴。

产业集聚轴:发挥“济南经十路—胶王路”快速通道产业先导作用,整合沿路建设空间、产业资源及生态要素,做强制造基础,构建“产业集聚轴”。

更新提升轴:加快张博铁路电气化改造,衔接未来济淄城际铁路通道,通过轨道沿线南定片区、双杨片区、淄川城区等节点的更新提升带动老城区发展,提升宜居品质,形成“更新提升轴”,挺起淄博组群城市发展脊梁。

加强济淄交通线网衔接,依托淄河大道—兴华路、商中路—泉王路、胶王路—经十路3条骨干道路以及规划济淄城际铁路,强化济淄交通联系和空间布局优化,构建济淄“1小时通勤圈”。

第二十七节 强化重要廊道管控

第228条 强化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廊道协同管控

加强与周边市、县(区)和市域内部基础设施统筹,完善区域间综合立体交通、能源保障等网络,推动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落实跨区域规划廊道的协同管控。

第229条 区域及市域重要廊道管控要求

交通廊道:控制高速铁路廊道宽度不少于60米;普铁廊道建成区外宽度不少于50米,建成区内宽度不少于40米;高速公路廊道控制宽度不低于30米;县道不低于20米。

市政廊道:控制500千伏电力线路走廊宽度为60—75米,直流±1000千伏电力线路走廊宽度为110米。

水利廊道:加强对孝妇河、涝淄河、乌河、漫泗河、淄河5条水利廊道的生态管控。建成区内控制河道两侧防护绿带宽度不宜少于30米,建成区外控制河道两侧防护绿带宽度不宜少于50米。

第十五章  
健全机制,确保规划传导实施

第一节 规划体系与规划传导

第230条 建立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建立以总体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以详细规划为具体实施依据,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淄博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总体规划。构建“市—县—镇”三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市、县中心城区以外的镇(街道)编制镇级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建立“城镇单元 (片区)规划—街区详细规划”传导体系,城镇开发边界外建立“郊野单元规划—村庄规划”传导体系。城镇单元分街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郊野单元可单个或多个行政村合并编制村庄规划。

市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编制街区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专项规划。各职能部门按照专项规划编制清单负责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编制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231条 总体规划传导

县级总体规划应落实市级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方向、目标、主体功能定位和总体布局的导引;落实区域重大廊道、区域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选址;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及湿地保护率等核心管控指标;落实中心城区规划协调区内环城绿廊、城市四线的管控要求。

镇级总体规划应落实市县级总体规划要求,同时满足专项规划要求。包括主体功能定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约束性指标、规划分区、城市四线、重点建设项目和名录传导等,明确相关的用途管制、控制目标。

第232条 中心城区规划单元传导

1.规划单元划分

将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划分为9个城镇单元,城镇开发边界外划分为17个郊野单元。

2.城镇单元指引

各城镇单元规划应落实总体规划的单元指引要求,包括湿地保护率、水域空间保有量、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管控内容。深化城市“四线”,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在不突破强制性内容,各类用地总量稳定、相关服务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用地兼容控制要求,对用地布局进行正向优化细化。

3.郊野单元指引

郊野单元要严格落实总体规划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布局及管控要求;落实湿地保护率、水域空间保有量等管控指标;落实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乡村社区生活圈完善配套设施。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引导村庄建设用地稳步减少。引导存量城镇建设用地逐步向城镇单元集中布局。在不突破上位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保障旅游设施、独立选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及乡村振兴等项目。

第233条 专项规划指引

专项规划要落实总体规划要求,针对单要素、单系统深化细化专项规划内容,各专项规划的目标、指标、空间管控要素和边界等重要内容,需与总体规划内容衔接一致。

第234条 完善名录传导

落实山东省名录管理规定,对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等重点区域实施差异化管理。确定自然保护地名录,加强生态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明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名录,因地制宜分级分类保护;确立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传承历史文脉。

第二十八节 近期建设重点

第235条 落实城市发展思路

深入实施“全域融合统筹、主城提质增容、打造公园城市、交通快速通达”的城市发展思路,进一步优化城市布局,激发城市发展活力,建立与区域性中心城市相适应、适度超前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加快建设“实力强、群众富、城市美、生态优”的新淄博。

第236条 推进全域融合统筹

统筹全域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公共服务、生态体系、城乡融合发展和城市安全“六个一体化”建设,全面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协作水平。实施“南北两翼”融合发展突破工程。推动县(区)、功能区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形成分工合理、协作有序的发展格局。支持淄博高新区跨越式突破性发展,支持博山区、临淄区独立工矿区和周村区老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淄川区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迈出更大步伐,推动全国老工业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走在前列。

开展以建制镇为主要对象的“美丽乡镇”建设,到2025年所有小城镇基本达到“美丽乡镇”要求,初步构建以小城镇政府驻地为中心,宜居宜业、舒适便捷的镇村生活圈,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优化提升陶瓷、康养、富硒、畜牧业等特色小镇,打造一批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特色小镇。

第237条 促进主城区提质增容

加快推动张店—周村一体化发展,与淄博大学城功能融合、设施共享,提升孝妇河两岸环境品质,近期“张周一体,拥河发展”布局基本形成。坚持新城拓展与旧城更新双向发力,做优做强主城区核心功能,提高吸引力、承载力和辐射力。

聚焦园区带动和产业转型升级,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着力打造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淄博经济开发区中南高科产业园、周村区京东海月龙宫绿色智慧冷链物流产业园等特色专业园区,促进特色产业链群形成。

提升完善城市生命线、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系统。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整治河道、堤防,完善防洪排涝设施,推进城区雨污分流改造。

加快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拓展城市公共文化空间,推动淄博市美术馆、高新区文体中心等建设进度。打造区域医疗高地,着力构建高品质医疗服务体系,加大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等公立医院建设。加快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加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社会足球场、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全民健身设施短板,显著改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件。推进体育中心室外篮球场、足球场、乒乓球场、网球场等升级改造,实施体育中心大提升行动。

住有宜居水平明显提高。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健全,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公租房为重点、人才公寓为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和宜居宜业、舒适便捷的镇村生活圈体系基本建立。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全面完成火车站南广场片区改造,力争完成火车站北广场片区改造;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对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进行改造,重点改造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重点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城中村。

第238条 推进全域公园城市建设

构建全域绿道网络。推进全市绿地系统及绿道建设,以区域级绿道为骨架,城市级绿道、区级绿道和社区级绿道相互衔接,形成串联城乡公共开敞空间、丰富居民健康绿色活动的城市绿道体系。构建“两环、三纵、五横”的市域绿道网,建设完成由鲁山大道、淄河大道、原山大道、黄河大道绿道组成的主城区内环绿道,稳步推进外环绿道和三纵五横的绿道网建设;稳步推进城市级、区级、社区级绿道建设。到2025年年底,市域主干绿道体系雏形显现。

打造全域村镇公园体系。按照“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的原则推进镇村公园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兼具产业功能与绿色生态特征的村镇公园。

完善城区带状公园网络。聚焦城区内道路绿地、滨河绿地等带状绿地,以游园标准实施完成中润大道景观绿化提升改造工程、猪龙河下游综合整治工程等城市干道或河道工程,以及原山大道—昌国路、原山大道—鲁泰大道、鲁山大道—鲁泰大道、鲁山大道—张辛路等四大立交桥和鲁山大道拓宽改造等快速路绿化工程,完善城区带状公园网络,提高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第239条 提升公用事业保障水平

提升城市供水排水系统效能,城乡供水能力显著提升。实施城市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基本实现建成区雨污水彻底分流。实施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程,新建临淄淄东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周村淦清、周村光大、高青绿环、沂源第一和第二污水处理厂,各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主要指标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标准。

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各类管线入廊,缓解“马路拉链”问题。有序推动中润大道提升改造综合管廊工程等项目建设。

推进供热设施提质增效。统筹加快供热全域融合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稳步推进博山区高温水扩容工程、桓台县供热主管网汽改水项目、高青县城镇居民供热工程等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

加强燃气设施保障能力。统筹加快燃气全域融合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全市天然气供应网络逐步完善,供气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第240条 促进交通快速通达

到2025年,基本建成“开放互通、区域融合、综合一体”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张博铁路市域化改造等铁路网重点项目。

建设沾化至临淄高速公路、济南至高青高速公路、济南至潍坊高速公路、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高青至商河高速公路、庆云至章丘高速公路等高速公路网项目。

加快完成S229沂邳线沂源芝芳至张良段新建项目,建设经十路东延(S509青周线淄川邹家至周村王村段及G309青兰线王村段)、G341黄海线沂源鱼台至沂源钢城界段、G308文石线淄博潍坊界至桓台前毕段及桓台新城至桓台邹平界段、S317临历线博山天津湾村至南庄段等项目。

第241条 宜居宜业乡村建设

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文旅一体化融合发展,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淄博特色板块。

统筹布局道路、供水、雨水、供电、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加快发展面向乡村的网络教育,不断提升乡村教育质量;全面推进健康乡村建设,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档升级;鼓励专业养老服务向农村延伸,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统筹推进乡村振兴精品片区和全域美丽乡村建设,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持续整治村容村貌,开展村庄清洁行动。

推动桓台小麦、高青黑牛等农产品优势区加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沂源苹果、临淄西红柿等品质果蔬向高附加值精深加工链条延伸。建设提升一批高端民宿、康养综合体和田园综合体等农业休闲融合项目,完善采摘、观光、住宿、康养等基础配套设施。推进建设聊斋文化创意园、齐长城文化旅游体验园等乡土文化开发提升工程。

第242条 国土综合整治行动

以优化、盘活、提升为导向,系统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加快推动资源重组、功能重塑、空间重构。

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设施高效管护机制。

第243条 生态保护治理修复

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目标,加大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力度,重点加强水网生态系统建设、水土流失治理、废弃矿山修复,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推进孝妇河生态修复项目、淄河流域综合整治、漫泗河生态提升工程、杏花河治理工程等河流整治工程。开展黄河滩区生态保护与修复,构建滩河林田草综合生态空间。

加强山区水土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保护修复,开展大武地下水富集区水源涵养林、淄川区冲山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综合整治、沂源县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强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近期完成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等重点区域内露天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第244条 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中心城区近期新增建设,主要分布在淄博中央活力区、淄博经济开发区唐家山片区、高新区科学城、淄博大学城片区。

第二十九节 实施保障措施

第245条 明晰部门权责和协同机制

建立健全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审议国土空间保护和开发的重大政策、重要事项;推动部门之间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统筹公共财政投入、土地供应、重大项目推进与空间布局,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和行动计划,形成部门联动、同步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246条 完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1.完善空间管控政策体系

对生态空间和农业空间等领域,重点明确建设项目管控、自然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要求,健全利益补偿机制。对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完善保护激励机制,细化明确保护对象体系和管理程序。对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城市更新、留白用地预控、景观环境管控等领域,建立促进功能融合发展、土地复合利用的开发机制。综合运用增减挂钩、增存挂钩等政策,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2.完善市场资源配置机制

在确保政府有效管控国土空间的同时,探索完善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部,符合规划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坚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空间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探索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激励机制,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的保护。

3.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探索建立淄博市各类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过程的技术体系,研究制定适合淄博实际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指南,逐步形成系统、专业、精细、与时俱进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第247条 健全实施监督机制

1.完善共建共享的公众参与制度

完善开放透明、共建共享的规划实施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公布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完善政府与企业、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健全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制度。

2.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及时预警—实时维护”长效机制

建立国土规划实施动态监测机制,完善规划监控指标体系、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以国土空间信息平台为支撑,开展年度体检、五年常态化监督和重点领域的专项评估,形成总体规划年度和五年实施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成果提出规划调整与修订建议,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策略,指导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对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维护。

第248条 推进规划信息化建设

1.搭建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

融合空间规划引擎、大数据分析、微服务等核心技术,搭建基础数据、目标指标、空间坐标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促进国土空间规划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国土规划的动态监测预警和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对国土空间规划数据进行实时更新和动态维护,新批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有关成果及时纳入平台。

2.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

融合空间规划引擎、空间分析、微服务等核心技术,集成各部门与国土空间相关的现状数据、规划数据、管理数据和经济社会数据,搭建覆盖全市、地上地下的国土空间数据资源目录,整合分析形成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矿产资源分布等国土空间数据产品数据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在规划编制,实施和督查工作中的应用,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全覆盖、全流程、全天候管理提供全环节的信息化保障,提升全域空间精细化治理水平。

3.助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环节信息化运作

依托淄博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筹空间规划体系和建设管理体系,加强空间管控信息集成,完善规划实施传导、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划审批、规划建设实时监督监测等功能,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同、互联互通的规划建设管理体系。细化总体规划批前审查及批后入库工作流程,发挥部门协同参与、共同论证作用。规范审批及信息发布流程,实现平台数据的共编、共享、共用、共管,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全覆盖、全流程、全天候管理提供全环节的信息化保障,提升全域空间精细化治理水平。

 

  2023年5月22日上午,召开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了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淄博市“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编制情况的汇报,讨论并原则同意汇报意见。确定,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会议提出意见对《规划》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会议强调: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政府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责,要着力优化城乡医疗资源配置,突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缩小城乡、区域医疗卫生服务差距。要提高医疗服务供给能力,深化公立医院运营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吸引高水平专业人才来淄发展,持续提高医疗服务品质。要加强要素保障,做好政策实施监督评估,推进《规划》有序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3〕31号

 

为推动建设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根据《山东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淄博市“十四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以维护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打造优质高效持续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为主线,建设高品质民生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服务质量更加优质、资源配置更加均衡,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具有淄博特色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推动健康淄博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强化政府在健康领域的保障、管理和监督责任,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发挥政府办医疗机构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充分调动全社会各主体合理有序融入健康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医防协同坚决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更加注重健康风险防范,增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推动预防关口前移,强化医防协同,加快推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坚持需求牵引,平急融合突出健康问题导向,扩大资源供给,提高质量水平,优化结构布局,既立足平时需求,又充分考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需要,完善设施设备标准,全面提高应急处置平急融合、即时切换、系统联动能力。

——坚持提质增效,科学布局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存量,转型发展余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标准、适度超前,强化医疗卫生服务效能。加快优质资源区域均衡布局,缩小城乡、区域、群体间资源配置、服务水平差距,促进健康公平。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立富有韧性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坚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具有淄博特色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完善的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有力的卫生健康监督体系。实现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均衡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质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构建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群众健康需求相匹配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居民健康素养走在全省前列。

表1  “十四五”淄博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主要指标

维度

序号

主要指标

2020年

2025年目标

指标性质

床位配置

1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7.16

8.15

预期

2

其中:市级公立医院(张)

1.78

2.30

预期

3

其中:县级公立医院(张)

2.22

2.50

预期

4

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张)

1.04

1.20

预期

5

每千人口公立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张)

0.83

1.05

预期

6

每千常住人口康复病床(张)

0.26

0.42

预期

7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

0.60

4.50

预期

人力资源

8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3.86

3.98

预期

9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3.89

3.97

预期

10

每千人口药师(士)数(人)

0.50

0.54

约束性

11

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人)

3.13

4.00

约束性

12

每千人口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0.64

0.80

预期

13

公共卫生人员数(人)

9.41

9.85

预期

体系融合

14

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

80

预期

15

设置中医馆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比例(%)

100

预期

16

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科室的比例(%)

100

预期

17

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的比例(%)

100

预期

二、总体布局

“十四五”期间打造6服务体系,即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主体,以“一老一小”为重点人群的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为补充,以卫生健康监督为保障,传承创新淄博特色中医药服务,形成面向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提供健康促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全过程的连续型医疗卫生服务。

(一)床位资源配置

科学调控床位资源规模。到2025年,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8.15张左右,其中公立医院4.8张左右,推进床位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按照不低于15%的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床位。将区县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床位数提高到3.7张左右,其中县级医院2.5张左右,基层1.2张左右。按照每千人口床位2.15张左右为非公立医院预留空间。

优化床位资源配置结构。引导增量床位向传染、重症、肿瘤、妇幼、精神、康复、老年、护理等领域倾斜,优先支持中医类医疗机构扩大床位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到2025年,每千常住人口康复、公立中医类医院床位分别达到0.42张、1.05张。

加强床位资源配置管理。全面实施床位分类管理,结合省、市区域发展战略,依据各区县现有卫生资源、床位使用率和经济、社会、人口、交通等实际情况,按照优先发展、持续发展、促进发展等要求,合理确定床位数量。优化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标准,合理提高床均面积。

到“十四五”期末,我市千人口床位数增长量为0.99左右各区县结合实际,在强基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辖区内医院床位层级设置。提高资源使用效能,发挥区域带动作用,扩充优质医疗资源

表2 2025年各区县每千常住人口床位配置发展策略

区县

2020年

发展策略

2025年

增长量(比2020年)

淄博市

7.16

平稳发展

8.15

0.99

张店区

(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8.77

优化发展

9.75

0.98

淄川区

6.42

优化发展

7.62

1.20

博山区

10.75

平稳发展

10.98

0.23

周村区

(含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5.45

优化发展

6.78

1.33

临淄区

5.80

优化发展

6.80

1.00

桓台县

8.33

平稳发展

8.56

0.23

高青县

4.55

促进发展

6.30

1.75

沂源县

4.70

促进发展

6.26

1.56

*注:区县数据包含驻地市级医疗机构床位数

(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人力资源配置

完善医疗卫生人力资源配置。到2025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3.98人(其中中医类别0.8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3.97人;每千人口执业药师数达到0.54人;每万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增长到9.85人,医护比、床医比逐年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省定标准科学合理配备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任务,适当增加人员配备,满足基本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额比例不低于85%,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人员一般按区域每万名常住人口1名的比例配备。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均配备1—2名专(兼)职公共卫生医师。各区县要重视人才内涵建设,着力优化卫生人力资源构成,提升技术水平。

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省、市人才政策措施,着力壮大高层次人才、公共卫生人才、中医药人才、基层卫生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重点人才队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健全完善卫生健康人才“引育留用管”全链条工作机制,形成供需平衡、科学合理、管理规范、素质全面的人才队伍体系,确保“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通过校地对接、市县联动、来淄返淄人才交流等方式,实施精准招才,优先满足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中医药学、急危重症及相关学科紧缺人才的引进培养需求。按照“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人才引进模式,精准引进掌握核心医疗技术,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医学专家。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培养选树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现代医院管理人才和高精尖学科带头人。到2025年,选树认定一批市级青年名医、基层名医,选聘市级公共卫生首席专家35名。培养1名中医药学术领军人物、5名中医药学科带头人,新增省级名老中医、省级名中医10人以上,争取1人入选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制度,逐步建立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全面推行专业成果代表作制度,健全人才激励使用、服务保障机制,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张店、临淄、桓台着力优化卫生人力资源构成,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结合卫生健康行业发展趋势加强新专业、交叉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博山、高青、沂源要扩大人才供给规模,加强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和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完善人才梯队培养机制。(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设备资源配置

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按照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指标,统筹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数量和布局。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占比。提高基层医学影像和检查检验服务能力,支持发展独立的医学检验机构和影像机构,推进检查检验和结果互认。

根据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瞄准国际、国内一流水平,配置和更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验室检验检测、救治、卫生应急和信息化设施设备。承担重大传染病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体外膜肺氧合(ECMO)、移动CT、移动手术室、呼吸机、监护仪、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生命支持、急救、转运等类别的设备配置,完善聚合酶链式反应仪(PCR)等检验检测仪器配置。加强“120”急救医院急救车辆等急救运载工具和设备配置,以区县为单位,按照至少每3万人口配置1辆急救车,偏远地区可适当增加配置数量。(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信息资源配置

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城市,打造支撑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数字健康“1+2+4”模式,即1个“云健康”底座,2个平台(健康数字平台、便民惠民服务平台),4个能力(智慧医院、智慧基层、智慧公卫、智慧安全),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到2025年,实现区域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达到五级乙等,信息技术、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融合发展、高效协同。全市8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电子病历评级达到四级以上,规范化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动态使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

(五)技术资源配置

按照“扶优、扶强”的学科建设思路,重点加强对骨科、肿瘤、传染病、神经内科等学(专)科建设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省级、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优势,重点推进肿瘤、心血管等重大疾病,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短缺医疗资源的专科联盟建设。鼓励引进或柔性引进省内外名医专家来淄建立工作室,带动专科综合能力提升。探索开展“科研门诊”建设,提升临床科研能力。加快推进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肿瘤绿色防治中心(山东)项目建设,积极争取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

到2025年,建成市级临床重点专科50个、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20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25个、省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或实验室23个、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5个。巩固提升中医药临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成果,全面推进全市24个中医专科集群建设,辐射带动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专科建设和能力提升(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完善体系建设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1.功能定位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是由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和医疗服务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组成向辖区内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并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机构所组成的整体。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主要向辖区内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急救、采供血、精神卫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机构所组成。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急救指挥机构、“120”急救站(点)、血站、精神卫生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等,原则上由政府举办。

市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科研培训、技术支撑等工作,并对下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

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并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

2.建设任务

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标准化水平,实施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房屋建设、仪器装备、人员配备、职能落实标准化。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少建成3个负压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具备开展多病原检测能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少建成2个负压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具备开展核酸检测能力。加快建立县域“三高共管,六病同防”医防协同慢性病管理体系,推进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深度协作和协同。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吸引和培养一批卫生应急高端人才,提高履职尽责能力。

持续提升基层疫情防控能力。严格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检分诊制度,规范发热哨点诊室建设和运行。抓好基层机构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强化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与物资保障能力。提升信息技术在卫生应急中的应用水平,建设具备急性传染病防控处置远程投送、移动作战能力的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推广实施大型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设施的平两用改造,补充完善和强化应急处置内容。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配协同联动机制,完善应急物流保障能力,加强应急物资信息互联互通,确保物资送达的及时性。

深化采供血服务能力。根据区域常住人口、医疗机构数量及临床用血需求,合理增加采血点数量,进一步加快全采供血信息化网络建设,实现采供血机构之间、采供血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

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市两级精神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成1所内一流的级精神卫生中心。持续推动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开设精神(心理)科门诊和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扩大精神卫生服务覆盖面。市精神卫生中心和县级精神卫生机构全部开设康复科(门诊)。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加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覆盖城市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重点推进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信息化建设,有序推广县村一体化监测,提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管理工作水平(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3.资源配置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行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县每个行政区划内同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原则上只设1个。县级以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发热门诊/诊室,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室,配置专门传染病相关临床、公共卫生人员。

建成并投用市公共卫生中心和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按照职能分工着重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要加快推进“一站式”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布局市级紧急医学救援站点,组建市级快速反应队伍。市传染病医院要实施全市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救治能力提升工程,加强重症医学科、呼吸胸外科、感染科、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公共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全面提升综合救治和多学科联合诊治水平。市中心血站按照每1万单位年血液采集量规划设置1个街头献血场所或城市健康客厅,做好血液采集工作。

区县设立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服务人口多且市精神卫生中心覆盖不到的区县可根据需要建设1所二级精神卫生机构,没有精神卫生机构的区县要指定1所综合医院为居民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区县要统一规划布局县域紧急医学救援站点组建县级快速反应小分队;每个县至少设置12个街头献血场所(城市健康客厅)

到2025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不少于3名和1名具有较高水平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骨干人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应配置1—2名专(兼)职公共卫生医师。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4名/10万人口精神科注册护士数不低于8.68/10万人口。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要设立精神(心理)科门诊,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服务工作人员。

重点工程1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水平的实验室,具备辖区常见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和国家卫生标准实施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部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公共卫生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推动传染病多点触发预警平台建设,多维度分析传染病病例和症状信息数据,实现实时健康监测、自动化预警和科学化、智能化决策辅助功能。启动市疾控流调系统和实验室信息系统建设。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市设立1个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依托“120”急救医院设若干个急救站(点),城市地区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地区服务半径1020公里。打造城区“10分钟急救圈”,农村“20分钟急救圈”,平均急救呼叫满足率达到95%

(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医疗服务体系

1.功能定位

医疗服务体系由不同层医疗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主要提供疾病诊治服务,承担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任务。

——市级公立医院。主要向市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根据需要对病情稳定、已过急性期患者及时进行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科研等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较大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县级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县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功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工作、医疗技术推广和相应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

非公立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补充,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高端服务和康复医疗、老年护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紧缺服务,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

2.建设任务

打造区域医疗高地。依托市中心医院和市第一医院,提高医疗服务和急救重症诊疗能力,带动全市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提升。争创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积极链接高端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加强与国内外高端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在学科共建、技术培训、远程诊疗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实施“青年人才聚集工程”和“高层次医学领军人才引育计划”,引进名医专家来淄建立工作室,探索建立“科研门诊”,提升我市医学水平。

健全医防协同发展。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加强二级以上医院公共卫生科建设,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三方融合,产学研联动”,建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医疗机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业务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加强与山东大学、潍坊医学院、齐鲁医药学院等高校协作,共同开展防教融合项目促进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推进疾控中心、二级以上医院、基层机构深度融合,拓宽医防融合服务范围,提供全人群、流程、全周期健康管理。加强传染病医院和综合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

创新医疗服务模式。在全市组建由三级医院牵头,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为成员的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在区县域内建设“以区县医院为龙头、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鼓励专科联盟建设,形成区域内特色专科中心。

推进“智慧医疗”建设。加快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智慧医院和互联网医院建设,大幅度提升医院电子病历应用评级和智慧化医院建设评级水平。优化完善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健康淄博”便民服务平台,实现预约挂号、复诊识别、入出院管理、检查就诊、医保结算、处方流转、药品配送等就诊医疗“掌上办”。启动“云健康”智慧化信息架构建设项目。

支持社会资本办医,优化多元办医格局促进高端医疗服务发展,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建设提供特需紧缺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连锁化、集团化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安宁疗护等独立设置机构。(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

3.资源配置

推动域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支持县级医院提标扩能,加快数字健康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扩大优质医疗资源辐射覆盖范围,进一步缩小区域、城乡差距,更好满足群众就近享有高水平医疗服务需求。

全市新增3所三级综合性医院,根据需要规划设置老年、口腔、康复、护理等市级专科医院。按照统筹规划、提升能级、辐射带动的原则,在全市规划设置不同层级的区域医疗中心

每个区县至少有1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区县医共体牵头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服务能力水平。全市建设8个以上区县域医疗中心打造1小时优质医疗服务圈,为群众提供同质化、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各区县原则上设置1所区县级综合医院和1所区县级中医类医院

合理制定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原则上公立综合医院床位使用率低于75%、平均住院日高于9天,不再增加床位。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必须设置急诊科,按医院床位的2%3%设置急诊观察床。专科医疗机构的专科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的80%

推动社会办医高水平、多元化、差异化发展,与公立医院形成功能互补的发展格局。支持举办连锁化、集团化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病、康复、儿科、产科等专科医院和护理院。

重点工程2

疑难病症诊疗工程:针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肿瘤、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重点病种,完善区域内学科建设,支持市中心医院、第一医院中医医、妇幼保健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疑难重症诊治能力工程建设,显著提升内相关专科综合诊治能力和技术水平。

优质资源扩容工程:支持市中心医院、第一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卫生中心临床心理中心等项目建设形成具有较强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优质医疗服务、医学科研和人才培养高地,重点疾病诊疗水平与省会城市明显缩小。

大中心”建设:积极开展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癌症急救医学、呼吸重症等8大中心建设,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全部建设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加强市、区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实现开设肿瘤病房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癌症规范化诊疗病房全覆盖;推动癌症规范化诊疗医院建设。

(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指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包括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综合服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技术指导,对专业技术人员及乡村医生进行培训与考核等。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单位内部的医务室和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或本功能社区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其他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助,并公开服务项目、价格、工作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执法机构加强督导。

2.建设任务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将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与乡村振兴统筹推进、融合发展。加强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床位设置、仪器设备及发热哨点诊室建设。新建或由镇卫生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社区医院标准建设。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套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政策,合理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2025年,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达到国家基本标准,达到省提升标准和国家推荐标准占比分别不低于87%、40%。

筑牢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按照《山东省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提升标准》,加强房屋设施标准化、设备配置标准化、服务功能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产权公有和乡村医生“县招镇管村用”,对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村卫生室按规定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积极推进慢性病用药和报销服务向乡村延伸,基本满足医疗服务需求。各区县结合实际为镇卫生院配备“健康大巴”,选派医务人员定期到村卫生室,开展巡诊和邻(联)村服务工作,构筑农村地区“15分钟健康服务圈”。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设立基层首席公共卫生医师,为每个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2 名专(兼)职公共卫生医师。村医队伍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比例达到80%。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执法人员骨干库,发挥镇(街道)监督协管员、村(居)监督信息员作用,夯实监督执法基层网底。

推进信息化赋能基层医疗卫生。依托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提高基层检查、检验设备智慧化水平,积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与信息化平台对接的智能设备终端及重点人群智能随访设备,实现公共卫生随访、体检信息自动采集和上传分析。推动远程医疗覆盖全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村卫生室。实现卫健专网和医保专网互联互通,为实施慢性病用药和报销服务向乡村延伸提供信息化支撑。(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

3.资源配置

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占比达到90%。各区县要结合辐射人口、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就医流向等因素,选择13个镇卫生院,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全市打造8所左右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

每个区县至少建成1家社区医院。常住人口3万以上的城市街道,至少设置1所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庄,重点建设中心村卫生室,全市建成150家以上中心村卫生室。搬迁撤并村庄一般不再新建村卫生室,原有村卫生室随村庄规划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和撤并对位置偏远、人口偏少,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规划设立村卫生室服务点。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2名专(兼)职公共卫生医师,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和儿童保健医生。为单位按照服务人口11.5‰配备乡村医生,中心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镇卫生人员编制总量。到2025年乡村医生中执业(助理)医师比例达到45%左右,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7人左右促进诊所发展,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备案制管理。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全科或专科医生,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或特色门诊部,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每个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12名具备医、防、管等能力的复合型骨干人员。

强化镇卫生院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凝仪、空气消毒机、远程诊断等设备配备。服务人口数量达到5万以上的镇卫生院,可配备16排以上CT设备。强化村卫生室除颤仪、远程诊断、智慧随访等设备配备。

重点工程3

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建设:打造8所左右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改造提升房屋建筑,配齐设备设施,着力加强急诊急救、住院服务和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建设,开展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手术和治疗技术,横向辐射周边镇。

社区医院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新建或由卫生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社区医院标准建设,突出服务特色,加强中医药、儿童保健科、全科、内科、康复、安宁疗护、精神心理、家庭病床等特色科室建设,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中心村卫生室建设:中心村卫生室在一般村卫生室的基础上,可提供远程心电检查、康复治疗、急救性外科止血、中医药诊疗等服务。服务人口不低于2000人,房屋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康复室、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室等分室设置,布局合理,有条件的可设置值班室。鼓励中心村卫生室与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融合发展。

(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四)中医药服务体系

1.功能定位

中医药服务体系以市中医医院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龙头、区县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以维护、恢复和促进健康为基本目标,以中医药理论、技术与方法为基本手段,提供预防、医疗、康复、养生、保健等服务的有机整体

2.建设任务

提升中医药服务体系品质。推进中医医疗资源提质扩容,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规划布局,加强市中医医院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特色优势建设,推进县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全面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提升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肿瘤绿色防治中心(山东)项目和市中医医院临床救治能力建设,推进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提档升级,建设一批县域龙头专科,深化中医药专科联盟建设,打造中医药优势专科集群。强化中医医院急诊、重症医学等科室建设,加快建立疑难重症多学科诊疗体系。

提升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能力。加强市级治未病中心、慢病管理中心建设,布局建设区域治未病中心,推进治未病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医药康复服务体系,政府办二级以上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全覆盖,其他医疗机构不断增加中医药康复服务项目。

提升中西医协同发展能力。在政府办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和专科医院,建立健全中西结合制度,强化中医药科室建设,推进中药房标准化建设,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

提升中医药公共卫生应急能力。不断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西医协同机制,强化指挥体系、预防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建设和协同作用。优化中医医院感染防控体系和管理制度,规范感染性疾病科和发热门诊建设。持续强化各级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和能力培训。(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3.资源配置

市级设置1所三级中医医院和1所三级中西结合医院,每个区县至少设置1所二级以上政府办中医类医院。鼓励中医基础较好的综合医院改建为中西医结合医院。政府办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中医科室全覆盖,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扁鹊国医堂全覆盖,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6%规划内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每千常住人口公立中医类医院床位数按照1.05张配置,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

每千人口卫生机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8人,二级及以上公立中医医院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占比达到60%以上。培养1名中医药学术领军人物、5名中医药学科带头人,新增省级名老中医、省级名中医10人以上,争取1人入选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

加强公立中医医院领导班子建设,全面执行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级领导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

重点工程4

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进一步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防治特色优势,重点支持市中医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开展传承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中医药服务资源和临床科研有机结合,中医药传承创新条件明显改善、能力显著提升、机制更加健全、成果不断涌现,促进中医药全面振兴发展。

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支持市中医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博山区中医医院等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做优、做强一批中医优势专科,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推动一批中药制剂开发应用,加快市域内优质中医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

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争创1个省级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培育3个中医药特色鲜明专科医院。建设20个省级和20个县域龙头重点专科,推广50个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规范)、20项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干预方案,在二级以上公立中医院普及“五个全科化”诊疗模式。

(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五)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

1.功能定位

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是以“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为服务对象,实现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和保障的重要载体。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妇幼保健、普惠托育、老年健康、职业健康、康复医疗等具有新时期特点的卫生健康机构,部分机构融合在基层、公共卫生、医疗三大框架服务体系内。

健康教育机构。承担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工作,总结推广适宜技术,开展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信息管理与发布、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监测与评估。包括健康教育专业机构,承担健康教育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

妇幼保健机构。以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生殖健康和出生缺陷防治为中心,以必要的临床诊疗技术为支撑提供妇幼健康服务,承担辖区妇幼健康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实施妇幼公共卫生项目,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承担家庭科学养育指导和03岁婴幼儿照护,促进婴幼儿健康发展。包括区域综合托育中心、社区托育服务中心、家庭和工作场所托育点等。

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承担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务。包括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机构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以及设置老年医学科的综合性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职业健康机构。承担辖区内的重点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应急处置、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等技术支撑任务。包括三级甲等医院职业健康科,职业病监测评估、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职业病诊断救治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机构等。

康复医疗服务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者需要长期康复的患者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包括三级综合性医院康复医学科、三级康复医院,二级综合性医院康复医学科、二级康复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等。

2.建设任务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完善与健康淄博相适应的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加强中小学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巩固健康区县建设成果,有序开展各类健康细胞建设,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着力提升婴幼儿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改善病(产)房、新生儿室等诊疗环境和设施设备条件,推进流动母婴室建设。配置相关紧缺医疗设备,适当增加儿科病床数量,加强儿科医师培养力度。设置一定量的儿科隔离病房,满足传染病救治需要。

推进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在全市选树一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托育机构,为群众提供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大力发展“医育结合办”、“托幼一体办”、“工会组织办”等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不断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积极探索多业态融合发展,开展医养结合。引导部分一、二级医院转型为老年、康复、长期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完善康复医疗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康复医疗专科建设,强化康复医疗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以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为核心,打造区域医、防、康、养、护、健整合型一体化的健康服务综合体。

全面加强职业健康水平保障。健全以职业病监测评估、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职业病诊断救治为主体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严格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合格率达到85%以上,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稳步提升,职业卫生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资源配置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应设立健康教育科(室)或确定相关科(室)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每个机构至少配备2名从事健康教育的专职人员。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健康教育力量建设,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

市、县均设立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2025年,辖区内区县妇幼保健院二甲及以上数量达到75%。依托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展妇幼健康信息化平台建设,积极融入省级“云上妇幼”支撑平台。依托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市级产前诊断机构、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中心和听力障碍筛查中心。每个区县至少有1个产前筛查机构。

全市力争创建40家及以上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建成9处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市职业病防治院加强常见职业病诊断能力建设县至少有1家具备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有需求的区县,依托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尘肺病康复站。

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验检测、工程技术、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人员编制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5%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职业健康检查中心按需要配置执业医师、护士、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至少配置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至少有1家老年医学科特色突出的三级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设置比例不低于80%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友善型医疗机构不少于90%安宁疗护试点地区每个县建成2个安宁疗护病区,力争5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镇卫生院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市级至少设置1所二级及以上康复医院。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全部设立康复医学科,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开展康复医疗服务。康复医生队伍可采取专职或兼职的形式组建。力争到2025年,各区县10万人口康复医师达到8以上、康复治疗师达到12以上。

每所妇幼保健院实有床位数原则上应不少于100张,原则上床位设置主要用于妇女儿童健康保健。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师达0.85名、床位增至2.2张。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力争达到4.5个。每千名65岁及以上老年人长期照护床位数不低于2.5张。

鼓励发展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服务机构,为疾病慢性期、恢复期患者以及老年患者等提供老年护理服务、康复医疗服务和安宁疗护服务等。

重点工程5

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为重点,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与儿童保健科建设。加强基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每个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有医师专职从事儿童保健服务。

老年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新建、转型、提升等措施,全新增4家左右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满足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和生命终末期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强化老年医学、康复医学相关的学科建设。提供老年友善服务,便利老年人看病就医。

职业健康诊疗康复服务建设:加强市级职业病防治院内涵建设,持续提升防治和服务能力;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实现区县全覆盖。

(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六)卫生健康监督体系

1.功能定位

卫生健康监督体系包括市、区县、镇办、村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卫生健康监督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或综合执法等部门单位,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等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2.建设任务

完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多部门协同机制,落实部门责任,推动医疗机构实名就医、部门信息共享、监管结果共用,进一步完善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

加强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与监督执法任务相适应”原则,参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监督机构的业务用房、执法装备、执法车辆等,促进健康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化。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督执法信息化水平。落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加强法制稽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完善监督执法模式推进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改革,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合理调整各专业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与人民健康密切相关领域的监督检查全覆盖。在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等专业领域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等“信用+综合监管”模式。

提升监督执法效能监督执法公正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投诉举报处理率达100%,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以“双随机”抽查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基本手段,覆盖卫生健康监督各专业,根据每个专业被监督单位数量、监管难度和风险程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结果及时全面网上公示。推行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监督执法人员随机选取的“双随机”抽查模式,提升监督执法公正性,保障医疗卫生市场公平。(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3.资源配置

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推动区县执法力量向镇(街道)下沉。监督执法所需业务用房、执法装备、快检设备、执法车辆等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配置标准,本着“与监督执法任务相适应”原则进行配备。完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信息系统,推进“互联网+监督执法”。

重点工程6

“蓝盾行动”品牌工程。结合卫生健康行业依法执业风险评估,每年制定监督执法“蓝盾行动”方案,推行“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每年确定专项整治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多个专业领域打击违法行为,净化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打造“执法为民、护卫健康”的监督执法淄博品牌。

“智慧卫监”工程。加快推进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应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系统,推动监督执法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转变。推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一码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提升智慧监管水平。一般程序案件全部进入信用中国(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公示,“双随机”抽查结果在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官方网站(或政府网站)公示。

(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组织与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和完善党领导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全面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各级政府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医防协同深入实施健康淄博行动,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将规划实施列入工作目标,县政府制定并落实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工作,科学配置区域医疗卫生资源,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便利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保障。

(二)加强部门协作

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大数据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协调推进规划编制与实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拟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依据规划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卫生用地;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配套人才支撑政策;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医保配套政策;大数据部门要做好信息化项目审批立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三)动员社会参与

区县要加强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网络,镇(街道)、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明确专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将爱国卫生运动与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紧密结合,融入基层治理,推动形成自上而下行政动员与自下而上主动参与相结合的群众动员机制。健全社会健康教育网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健康知识普及工作。

)严格规划实施

区县要及时公布规划信息,将纳入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资源配置定位目标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强化规划实施监督与评估考核机制,开展进度和效果评价,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不断提高规划对区域卫生资源配置的指导能力,逐步提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效率和社会效益

《淄博市综合能源港布局专项规划(2023-2025年)》

承办单位: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14日上午,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对综合能源港布局规划工作进行了研究。

     会议听取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淄博市综合能源港布局专项规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起草情况的汇报,讨论并原则同意汇报意见。确定,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会议提出意见对《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报经市委同意后印发实施。

     会议强调,要立足全市城市规划、道路交通、产业布局情况,充分结合企业和消费者需求,合理确定能源港规划布局,满足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需求。建设使用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相关规定,加强风险管控,切实建成民生工程放心工程。

2021年12月29日下午,经第125次淄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优势和群众动员优势,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不断取得新成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爱国卫生工作的丰富内涵,进一步强化健康优先理念和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实现对影响健康元素的源头管控和有效管理。新时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内容上注重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管理方式上注重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动员方法上注重从运动化向常态化社会动员转变,不断推动爱国卫生工作与健康淄博建设在组织架构、行动目标、工作筹划等方面结合融合,切实解决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改善城乡环境面貌,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提升卫生城镇覆盖率,推进健康细胞建设,广泛普及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全面提升社会健康治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建设,健全区县、镇(街道)各级爱国卫生工作网络,镇(街道)、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推动爱国卫生工作在城乡基层得到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爱卫办,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以下工作均需各区县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强化技术支持。市、区县疾控中心承担爱国卫生工作的技术支持,逐步建立涵盖市容环境、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卫生和生活饮用水、病媒生物防制等重点领域的专家队伍,并实施动态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新手段,增强群众动员、社会沟通等方面的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扎实开展城乡环境专项整治、爱国卫生提升行动,统筹治理城乡环境卫生问题。抓好城市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背街小巷、建筑工地等环境卫生治理,全面排查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小美容美发店、小旅馆、小歌舞厅、小浴室和小网吧等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卫生场所,对发现的证照不全、卫生不达标等问题,依法进行处置。严格落实“三防”设施,规范消毒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积极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餐饮行业实行分餐制,倡导聚餐使用公勺公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推进村庄清洁行动,深入持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持续加大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依法从严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加强铁路车站和铁路沿线环境卫生整治,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国铁济南局淄博车务段)

  (四)提升公共卫生设施。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公共卫生环境短板。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通过政策鼓励、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垃圾分类。(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加快推进农村改厕后续管护长效机制建设,提升改厕质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进城市供水设施改造提升,提高出厂水水质,扩大供水范围。加强城市二次供水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市水利局)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提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效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开展城市农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客运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厕所整治,推进学校厕所改造,推进旅游厕所提档升级,抓好粪污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国铁济南局淄博车务段)。加强农村供水制度建设,完善农村供水长效机制。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以及人口分散区域的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改造,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到2025年,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以镇(街道)为单位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五)强化病媒生物防制。坚持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专业防制和常规防制相结合,积极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区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病媒生物防制培训,每季度至少排查一次本地病媒生物孳生的重点场所,每年5—6月和11—12月要集中开展一次“除四害”活动,确保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达到国家C级标准要求。以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为契机,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家庭卫生清理和药物消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六)开展无烟环境建设。大力推进控烟制度建设,力争到2025年,实现无烟法规保护人口比例达到100%。积极开展无烟家庭建设,广泛宣传保护家人免受烟草危害。全市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机构实现全覆盖。加强戒烟服务体系和控烟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戒烟门诊。大力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推动控烟工作向基层延伸,到2025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下降至20%以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机关事务局)

  (七)常态长效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持续做好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巩固工作,强化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最新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规范体系,持续提升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长效宣传计划,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开展报道,让卫生城市理念深入人心,持续营造“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爱卫办)

  (八)大力推进卫生城镇创建。积极开展卫生创建活动,推动城乡环境质量整体提升。到2025年,全市国家卫生县城、省级卫生村实现全覆盖,国家卫生乡镇比例不低于50%。加强卫生城镇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国家和省级卫生城镇不断巩固建设成果,形成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爱卫办)

  (九)推进健康细胞建设。把健康细胞建设作为健康淄博建设的重要抓手,建成一批建设样板,推动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鼓励各区县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特点等,以整洁宜居的环境、便民优质的服务、和谐文明的文化为主要内容,培育一批健康乡镇、健康社区、健康机关、健康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特色样板,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各类健康细胞500个左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爱卫办)

  (十)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各区县要积极制定卫生健康公约,宣传健康生活方式,普及卫生健康和疾病防控知识。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和关键群体引领作用,广泛开展健康科普进村镇、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引导群众养成戒烟限酒、适量运动、合理膳食、心理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将健康教育作为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小手拉大手”促进全社会形成文明卫生习惯。宣传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疾病防控及不同季节重点流行疾病防控等卫生健康知识,推动群众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少聚集的良好习惯,筑牢传染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加快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和科学指导力度,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加全民健身。通过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到2025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30%。(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常抓不懈推动工作落实。各区县要在部门设置、职能调整、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制定具体的爱国卫生工作方案和计划。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联动,按照职责分工扎实部署,推进本领域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考核办、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爱卫办)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宣传爱国卫生运动,凝聚全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多种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推进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广泛开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爱卫办)

  (三)加强监督管理。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目标管理和责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必要的激励机制。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命名周期,对在爱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表扬。(责任单位:市爱卫办)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