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06日
第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代表意见 列席会议
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第十八条“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常抓不懈推动工作落实”的规定,《决策草案》由市卫健委起草,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发布,符合法定权限,决策主体适格。
2.结合提供的履行程序方面的材料,市卫健委已经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了必要程序,制定程序合法。
3.经审查,未发现《决策草案》内容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情况。
04月14日
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代表意见 列席会议
《规划》属于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事项,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情况如下:
(一)制定主体和权限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可在国家、省和市县层级编制”的规定,《规划》由市发改委起草提交市政府研究发布,起草、制定主体适格。
(二)程序履行情况
《规划》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程序要求,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履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在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意见以及公职律师的意见后,由法制科室进行了合法性初审,程序合法。
(三)内容
《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目标清晰,重点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得力,可操作性较强,内容与上级文件并无冲突之处。
05月22日
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代表意见 列席会议
1.《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鲁卫〔2022〕5号)规定“市、县级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规划》由市卫健委负责起草,提请市政府决策并组织实施,符合法定权限。
2.经核实市发改委提交的材料文本,市卫健委已经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了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必要程序,制发程序合法;
3.经对《规划》内容进行审查,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08月07日
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代表意见 列席会议
1.《决策草案》由淄博市水利局起草,提请市政府研究发布,制定主体适格,符合法定权限。
2. 起草单位履行了起草说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初审、公众参与、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但未提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的材料,建议完善相关程序。起草单位律师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欠缺律师本人的姓名和签字,建议补充完善。
3. 未发现《决策草案》存在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4.建议:将“第二章 基本情况第一节 区域概况,四、河流水系(1)淄河:位于淄博市东部,......其中境内 km,.....(2)孝妇河:位于淄博市中西部......其中境内 km,......”表述清楚。理由:两处缺少具体数字。
12月28日
第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代表意见 列席会议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方面。《修复规划》属于《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已经列入2023年度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的职责,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修复规划》并由市政府决定发布或按照程序报批,制定权限合法。
2.决策制定程序履行方面。《修复规划》的制定履行了公众参与及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截至目前环节,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3.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方面。《修复规划》根据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关于开展市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23 号)要求编制完成,编制依据充分。《修复规划》思路清晰,基础资料扎实,技术路线正确,对全市生态本底状况和主要生态问题分析准确。《修复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正确、目标明确,生态修复分区、重点区域划分合理,提出的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和规划保障措施切实可行,内容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以上意见建议,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