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淄资办发〔2022〕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9XH/2022-5247959
成文日期
2022-06-16
发文日期
2022-06-1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证券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资办发〔202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本市场工作,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分类培育,建立数量充足、质量过硬的后备企业梯队,增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能力,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20〕1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淄博市资本市场突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淄政办字〔2022〕1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淄博市内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指在淄博市注册并依法完成税务登记的企业;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淄博市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国资委等。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入库企业服务管理和入库企业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二章 上市后备企业申请
第五条 企业申请加入上市后备企业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意愿明确,上市规划清晰;
(二)企业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
(三)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失信情况;
(四)企业财务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800万元;
2.最近一年盈利,且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3.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且最近两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4.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5.股权投资机构投后估值不低于5亿元。
(五)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情况,对入库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企业申请入库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近两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上市计划书,已与保荐机构等中介签订上市挂牌相关协议的,需同时提供协议文本;
(五)企业承诺书;
(六)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
已入库企业需于每年5月底前补充更新前一年主要财务指标、经营情况和上市计划推进情况材料,作为后续年度上市后备企业调层分类依据。
第七条 上市后备企业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企业可通过区县组织、机构推荐、自主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
(一)各区县组织金融、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开展企业摸排,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入库,指导企业按要求制作申报材料,由各区县对照申报条件等要求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参照入库标准推荐企业,组织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四强”产业企业、瞪羚、独角兽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申报;
(三)服务我市企业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各类金融机构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也可自主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企业注册地,转交并督促相关区县做好推荐企业申报服务,按照本条第(一)项申报审核;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材料审查等形式对各区县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通过现场调研、会议研究等方式进一步论证,并就企业信用信息、“绿色门槛”要求等方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报企业未完全具备认定条件,经领导小组“一事一议”讨论同意的,也可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确认,形成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第三章 上市后备企业管理
第八条 对入库企业按照上市进展实施分类梯队管理,并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的指导培育服务:
(一)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或一年内向山东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的,可列为Ⅰ类培育企业;
(二)三年内可向山东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或在新三板挂牌的,可列为Ⅱ类培育企业;
(三)三年内可完成股份制改制并启动上市挂牌工作的,可列为Ⅲ类培育企业。
第九条 入库企业应自觉遵守后备企业管理有关规定,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和更新企业经营信息并报送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入库企业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市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企业上市的事项信息,并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需要,及时提供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主要财务指标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应积极主动加快推进上市进程,原则上每年在股改、规范、辅导备案等环节需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十二条 对入库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定期、不定期对入库企业进行筛查,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管理要求的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在入库申报时存在隐瞒和弄虚作假行为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确认后移出后备企业库,追回相关补助,并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上市后备企业服务
第十四条 入库企业启动上市工作的,市财政给培育补助。依托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规范化改制、境内上市、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可分别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做大做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20〕9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号)及配套实施细则规定,享受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入库企业办理企业上市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享受“齐好办上市管家”“一函通办”和“绿色通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性确认和证明材料出具、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募投项目落地保障、股权规范、中介机构督导等合法合规应予协调办理的事项。特殊事项按“一事一议”予以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入库企业可享受淄博市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提供的资本市场政策咨询和培育指导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入库企业需要,邀请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和相关机构为企业组织提供“一对一”指导。
第十七条 入库企业可免费参加我市各级各部门组织的资本市场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市场服务基地组织的上市挂牌、财务会计、企业管理、股改融资、并购重组等专题业务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入库企业推送银行、基金、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为入库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优先推荐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入驻基金,以及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提供股权融资支持服务;
(二)引导银行机构通过贷款、资管计划、投贷联动等方式对入库企业给予融资支持;
(三)为入库企业提供中介机构服务导入,推荐优质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服务;
(四)鼓励入库企业通过淄博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发布融资意向等信息,及时主动披露相关报告及结果。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入库企业推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对入库企业及企业家开展典型宣传,指导企业家树立维护良好声誉和品牌形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0日,之前有关政策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在执行过程中若遇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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