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金监发〔2022〕17号

 

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经开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文昌湖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号),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2629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指导规范《若干措施》中“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促进地方金融组织集聚发展”“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有关内容的实施。“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集聚发展”相关措施按照我市推进基金机构集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申请要件

 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资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完成备案的相关机构。

《若干措施》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指“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是指在我市设立的、由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直接管理的、并管理省内外其他设区市级分支机构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

《若干措施》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所指“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区域(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法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是指在我市设立的、由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直接管理的、并管理省内外其他设区市级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相关机构。

申请补助的相关机构应已具备运营场所、从业人员等基本运营条件。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正式公文,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业务牌照、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及税收情况等,下同),填写《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验资报告复印件(分支机构无须提供)

3.申请增补资金补助的,需同时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增补资金的批复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公司变更登记表及增补资金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增补资金补助申请表》

4.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

5.《承诺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202249日后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据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按《若干措施》第一条第(一)款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四)202249日前在我市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202249增资,对其增资部分(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累计增资规模(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资金支持。

(一)支持对象

我市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港交所等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融资企业及有关机构。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可根据《淄博市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淄资办发〔2022〕1号)规定和工作要求,申报上市后备企业。

2.对我市企业实现境内上市、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新三板挂牌奖励事项,按照《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事项试行“免申即享”政策的通知》(淄金监发〔2022〕13号),实行免申即享。

3.企业申请其他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支持政策的,根据申请条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资本市场支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支持政策的,企业需同时提供保荐机构出具的募集资金实际规模证明,以及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证明材料(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列明项目建设地址);

(4)申请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市支持政策的,企业需同时提供由市或区县税务部门出具的市内纳税比例证明材料。并根据政策申请条件,由保荐机构出具重组上市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重组上市过程、上市后市内外业务收入占比、重组上市聘用第三方资质、第三方工作开展情况等),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5申请上市、挂牌财务调整规范、股权架构规范支持政策的,企业需提供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出具的形成经济贡献的证明材料、企业签署规范运作有关协议,由保荐机构出具的规范运作开展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工作必要性、运作过程等),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6)申请分拆子公司上市支持政策的,需同时提供母公司控制权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已享受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关支持政策的企业,于《若干措施》实施后完成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支持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若干措施》第二条第(二)款标准。

第五条 促进地方金融组织集聚发展资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

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业务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参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或组织。

申请补助的相关机构应已具备运营场所、从业人员等基本运营条件。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验资报告复印件;

3.申请增补资金补助的,需同时提供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增补资金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增补资金实缴证明(验资报告)、公司变更登记表及增补资金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增补资金补助申请表》;

4.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需同时提供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经营情况报告及开展业务证明材料;

5.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的付款凭证复印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

6.《承诺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地方金融组织申请第二期落地资金补助,需在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拨付余下70%的资金补助。其中,“会计年度”是指经营跨一个完整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202249日后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据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按《若干措施》第三条第(一)款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五)202249日前在我市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202249增资对其增资部分(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六)《若干措施》第三条第(一)款中参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奖励资金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申请,无需自行申请。

第六条 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资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

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包括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机构”范围为进入《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钱伯斯等专业排名的金融法律服务机构;“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会计服务机构”范围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具备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资质;“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条件,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为金融企业提供外包服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70%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

申请补助的相关机构应已具备运营场所、从业人员等基本运营条件。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机构需提供行业权威组织认定的排名证明等相关材料;

3.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的付款凭证复印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

4.《承诺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国际顶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会商后提出建议方案,提报市政府研究决策。

第三章 申报、审批流程

 申报时间。除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资金外,各类资金补助的申报材料应于下一年度6月30日前提交,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资金根据每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材料报送。符合资金补助申报条件的机构或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要求,准备申报材料,需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骑缝章,并整理原件以备核验。按照属地申报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临淄区报送至临淄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高青县报送至高青县金融证券发展服务中心;沂源县报送至沂源县金融发展促进中心;高新区报送至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开区报送至经开区财政局;文昌湖区报送至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其他区(县)报送至所属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同一机构或企业申请不同类别补助的,原则上集中一次性申报。

 区县初审。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受理资金、奖励补助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并联合有关部门确认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等相关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不予受理。移交市级复核应出具审核意见报告,并填写《_____(县)资金补助汇总表》,经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需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的,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一并进行审核,并分别在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表上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级复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履行“绿色门槛”制度市级审核把关流程。复审通过后,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相关材料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确认有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记录情况。对于符合认定条件且无违法违规的企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别向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报企业回复复审结果,并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公开网站上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核实。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市财政局提报资金申请;异议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申请机构或企业做出解释。

第十 兑现政策。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强化资金保障,支持政策落地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申请资金、奖励补助的机构或企业需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或奖励补助,不得违规使用资金、奖励补助。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或奖励补助的机构均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内容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资金、奖励补助。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并申请补助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对虚报材料、违规取得或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通报区(县)相关部门,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或企业资金、奖励补助的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类机构申请资金补助的,以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准;申请增补资金补助的,以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准;申请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地址与注册地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市、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享受政策支持的机构或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绩效评价报告或证明材料。

十七 本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八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之前有关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在执行过程中若遇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淄金监发〔202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增补资金补助申请表

3.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

4.淄博市资本市场突破行动支持资金申请表

5.______区(县)资金补助汇总表

6.承诺书(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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