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字〔2014〕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煤炭生产、运输、经营、燃用等环节全过程质量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作为一个依托资源开发兴起的老工业城市,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求量大,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全省一直居高不下,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面临很大压力。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限制高硫、高灰、低热值煤炭的生产使用,是改善大气质量、建设生态淄博的关键举措。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了煤炭质量的基本稳定和安全供给,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防风抑尘设施落实不到位;源头控制不力,部分高硫、高灰、低热值的劣质煤进入我市;联合工作机制缺失、区县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效能有待提高。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工作,切实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加强煤炭生产环节质量监管

本市煤矿企业所产煤炭质量应达到《淄博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全硫含量低于3%,灰分低于30%、热值高于5000大卡),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应采取洗选加工等措施达到指标要求后方可销售。

煤矿企业销售的煤炭未逐批次检测煤质的,未向所在地的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质检测信息、煤质检测信息不真实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建立煤炭购销台账或者购销台账及煤质检测信息保留不到两年的,销往本市的煤炭不符合本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的,依据《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煤矿企业联合执法由煤炭管理部门牵头,环保部门参与,主要对煤矿企业的煤质超标处理情况、煤源去向、煤质检测信息、销售台账、煤场环保处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三、加强煤炭运输环节质量监管

运输煤炭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淄博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规定,商品煤质量管理运输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公路运输

在本市从事煤炭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密闭要求的运输车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运煤炭质量指标符合本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

运煤车辆联合执法由煤炭部门牵头,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煤炭等部门参与,利用现有扬尘治理检查卡口增加检查所运煤炭的来源去向情况。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拦停车辆,煤炭部门对所运煤炭煤质及来源去向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运输煤炭不做密封、包扎、覆盖,或者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煤炭运输企业或个人予以处罚。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失信者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逐步纳入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

(二)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铁路部门应加强运煤车辆的管理调度,在铁路站点设立登记卡口,检查所运煤炭来源去向等,并委托第三方对煤质进行抽检化验,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运煤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铁路运输联合执法由煤炭部门牵头,公安、铁路等部门参与,铁路部门负责运煤车辆的检查、管理、登记,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运煤车辆,区县煤炭管理部门监控流向;公安机关负责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煤炭部门负责对储煤场地和煤质进行检查。

四、加强煤炭经营环节质量监管

本市煤炭经营企业在本市经营煤炭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

煤炭经营企业在本市经营的煤炭不符合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的,未逐批次检测煤质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煤质检测信息的,煤质检测信息不真实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煤炭经营联合执法由煤炭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参与,煤炭部门负责对企业储煤场地、煤质、煤炭购销台账及信息报送情况、告知性备案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或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环保部门负责对储煤场地的环保设施及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加强煤炭燃用环节质量监管

本市燃煤单位是煤炭质量的责任主体,在本市燃用煤炭必须符合本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否则,依据《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燃煤单位未建立煤炭购置台账,载明煤炭购置数量、购置渠道及煤质检测信息并保留2年的,依据《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燃煤单位未逐批次检测煤质的,依据《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燃煤单位的煤炭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原则上区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煤质抽检,市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煤质抽检,抽检结果作为执法依据。燃煤单位燃用的煤炭质量经抽检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抽检频率,并适当提高煤炭质量指标。

区县应向重点燃煤企业派驻驻厂监督员,负责对所派驻企业的煤质管理状况实时监督检查,发现超标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报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备案。驻厂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取证和查阅有关资料与凭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将情况和处理措施上报区县。

燃煤单位联合执法由环保部门牵头,经信、公安、煤炭等部门参与,环保部门负责对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依法督导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公安机关负责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煤炭部门负责对燃用煤炭企业的储煤场地、煤质、煤炭购销台账及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六、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协调配合。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定期组织会商,沟通工作情况,研判存在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重点时期、重点企业的联合执法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监管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2015年起要将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工作纳入全市环保工作考核体系,并实行约谈问责和通报奖励等机制。

(三)开展联合执法。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工作的日常监管,并组织协调、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经营企业、燃煤单位的煤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重点产煤区县和耗煤区县可适当增加联合执法次数。区县政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联合执法,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项联合执法。市、区县联合执法罚款收入分别上缴市、区县财政。

(四)充分发挥举报制度作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于案件比较复杂或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区县的举报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相关区县配合。市煤炭管理部门设立统一举报电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对举报内容组织调查,镇(街道)全力配合,查处结果书面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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