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
|
ZH37030320001
|
车站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张店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4.3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2
|
ZH37030320002
|
公园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张店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3.4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4.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5.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7.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
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3
|
ZH37030320003
|
和平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张店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2.4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4.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5.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7.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4
|
ZH37030320004
|
科苑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张店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7.29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3.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4.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5.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6.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5
|
ZH37030320005
|
体育场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张店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7.4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4.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6
|
ZH37030320006
|
马尚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张店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24.82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4.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5.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7
|
ZH37030320007
|
南定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26.6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7.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8
|
ZH37030320008
|
傅家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32.82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9
|
ZH37030320016
|
湖田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张店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29.76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0
|
ZH37030320018
|
房镇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张店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31.31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1
|
ZH37030330001
|
沣水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经济开发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37.99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2
|
ZH37030330002
|
中埠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新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1.3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管理: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3
|
ZH37030320009
|
张店化工产业园/东部化工区(属一区四园)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7.03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基础化学原料、水泥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5.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4
|
ZH37030320010
|
山东张店经济开发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新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9.2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
1.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5
|
ZH37030320013
|
淄博科技工业园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张店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7.2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6
|
ZH37030210001
|
岭子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淄川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76.4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磁村岭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5.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管理: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7
|
ZH37030210002
|
寨里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淄川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118.06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淄川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淄川省级风景名胜区中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空间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要求进行管控。 5.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管理: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8
|
ZH37030210003
|
太河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淄川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269.91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鲁山国家森林公园、淄川省级风景名胜区、潭溪山省级地质公园、峨庄古村落国家级森林公园、淄河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口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下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9
|
ZH37030220001
|
般阳路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淄川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4.65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20
|
ZH37030220002
|
松龄路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淄川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8.95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21
|
ZH37030220003
|
双杨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48.2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22
|
ZH37030220004
|
罗村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淄川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55.43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红线外淄川省级风景名胜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控。不得在生态红线内开展城镇化、工业化等有损害主导生态功能的活动。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一般固废填埋场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23
|
ZH37030230001
|
将军路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淄川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8.02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24
|
ZH37030230002
|
钟楼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淄川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28.12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25
|
ZH37030230003
|
昆仑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淄川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00.3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严格控制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5.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6.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7.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8.重点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 9.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26
|
ZH37030230004
|
西河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淄川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29.2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27
|
ZH37030230005
|
龙泉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淄川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41.2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28
|
ZH37030230006
|
洪山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淄川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30.96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29
|
ZH37030220005
|
淄川化工产业园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淄川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3.16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陶瓷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包装印刷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5.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30
|
ZH37030220006
|
淄川经济开发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淄川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7.32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铸造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 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5.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31
|
ZH37030410001
|
城西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博山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6.26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原山国家森林公园、博山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原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32
|
ZH37030410002
|
石马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博山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44.49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原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博山风景名胜区、原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33
|
ZH37030410003
|
池上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博山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156.04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博山风景名胜区、鲁山自然保护区、鲁山地质公园、沂源猿人遗址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34
|
ZH37030410004
|
博山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博山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152.14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35
|
ZH37030410005
|
源泉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博山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79.8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博山风景名胜区、鲁山国家森林公园、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津湾水源保护地、源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36
|
ZH37030410006
|
山头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博山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49.6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37
|
ZH37030410007
|
域城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博山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86.73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原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博山风景名胜区、原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38
|
ZH37030410008
|
八陡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博山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30.12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6.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7.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39
|
ZH37030420001
|
城东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博山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4.6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40
|
ZH37030420005
|
白塔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博山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1.62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3.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4.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41
|
ZH37030420002
|
博山经济开发区健康医药园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博山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0.34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42
|
ZH37030420003
|
博山经济开发区汽车部件产业园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博山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1.85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43
|
ZH37030420004
|
博山经济开发区机电泵业产业园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博山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29.16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44
|
ZH37030420006
|
博山区新材料产业园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博山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5.51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45
|
ZH37030620001
|
丝绸路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周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7.41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46
|
ZH37030620002
|
青年路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周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8.72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47
|
ZH37030620003
|
王村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周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56.2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48
|
ZH37030620010
|
永安路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周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3.51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49
|
ZH37030620011
|
北郊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周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41.4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大气布局敏感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50
|
ZH37030620012
|
大街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周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5.2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51
|
ZH37030630001
|
南郊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周村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57.1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52
|
ZH37030620004
|
北郊产业园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周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4.7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7.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53
|
ZH37030620005
|
山东周村经济开发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周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5.8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54
|
ZH37030620006
|
周村城北工业聚集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周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3.13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7.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5.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6.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7.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55
|
ZH37030620007
|
周村大庄产业聚集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周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0.5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56
|
ZH37030620008
|
周村区王村新材料产业集聚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周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2.42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5.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57
|
ZH37030620009
|
周村和平产业集中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周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0.4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印刷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58
|
ZH37030520001
|
闻韶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4.76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59
|
ZH37030520002
|
稷下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36.83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60
|
ZH37030520003
|
齐陵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51.0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8.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9.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0.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61
|
ZH37030520004
|
齐都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52.06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62
|
ZH37030520005
|
皇城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86.93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63
|
ZH37030520006
|
敬仲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60.3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重点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64
|
ZH37030520010
|
雪宫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7.29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65
|
ZH37030520011
|
辛店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34.4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临淄齐故城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汞山省级森林公园(省级)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7.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66
|
ZH37030520012
|
凤凰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72.64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67
|
ZH37030520013
|
金岭回族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8.02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68
|
ZH37030520014
|
金山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07.69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汞山省级森林公园(省级)、临淄齐故城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刘征水源地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5.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5.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6.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7.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8.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9.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10.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11.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69
|
ZH37030530001
|
朱台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70.8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70
|
ZH37030520007
|
齐鲁化学工业园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26.22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6.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7.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9.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0.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炼化、基础化学原料、沥青防水材料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化工区内企业能源优先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3.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4.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6.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7.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5.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6.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7.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71
|
ZH37030520008
|
临淄经济开发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44.8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72
|
ZH37030520009
|
凤凰石油化工集中产业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临淄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2.01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炼化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73
|
ZH37032120001
|
田庄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桓台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48.3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74
|
ZH37032120002
|
荆家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桓台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55.9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75
|
ZH37032120003
|
新城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桓台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44.44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桓台第一第二水源保护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76
|
ZH37032120009
|
果里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桓台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68.63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包含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不包含附表“除外工艺”)。 6.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77
|
ZH37032130001
|
索镇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桓台县
|
一般管控单元
|
65.5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78
|
ZH37032130002
|
起凤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桓台县
|
一般管控单元
|
54.6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马踏湖黄鳝种质资源保护、马踏湖省级地质公园、马踏湖国家湿地公园、马踏湖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包含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不包含附表“除外工艺”)。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79
|
ZH37032130003
|
唐山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桓台县
|
一般管控单元
|
62.0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包含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不包含附表“除外工艺”)。 5.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80
|
ZH37032130004
|
马桥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桓台县
|
一般管控单元
|
61.6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引黄河道、新城水库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8.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9.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0.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81
|
ZH37032120004
|
桓台经济开发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桓台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18.02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煤电、炼化、陶瓷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6.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7.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82
|
ZH37032120005
|
桓台县马桥化工产业园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桓台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17.0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9.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0.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1.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
1.炼化、煤电、基础化学原料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83
|
ZH37032120006
|
桓台县唐山镇贵和工业项目集中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桓台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0.95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煤电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84
|
ZH37032120007
|
东岳经济开发区(一区两园)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桓台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10.4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园区加强LDAR监测,减少无组织排放。 7.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85
|
ZH37032120008
|
桓台县田庄镇先进制造业集中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桓台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1.22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9.布局敏感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布局敏感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86
|
ZH37032220001
|
青城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青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77.1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黄河生态红线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87
|
ZH37032220002
|
唐坊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青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96.7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88
|
ZH37032220006
|
芦湖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青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70.5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大芦湖饮用水源地、千乘湖省级湿地公园(省级)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大气布局敏感区、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8.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9.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10.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7.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89
|
ZH37032220005
|
高城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青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115.19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5.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6.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7.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8.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9.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10.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90
|
ZH37032230001
|
田镇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青县
|
一般管控单元
|
84.11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包含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不包含附表“除外工艺”)。 5.大气布局敏感区、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91
|
ZH37032230002
|
黑里寨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青县
|
一般管控单元
|
94.5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92
|
ZH37032230003
|
花沟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青县
|
一般管控单元
|
117.4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5.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93
|
ZH37032230004
|
木李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青县
|
一般管控单元
|
72.9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黄河生态红线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94
|
ZH37032230005
|
常家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青县
|
一般管控单元
|
85.45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天鹅湖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大气布局敏感区、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8.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9.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10.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提高企业的园区集中度,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95
|
ZH37032220003
|
高青化工产业园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青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11.7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5.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9.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新建高耗水工业项目必须进省级认定的合规园区,同时根据鲁发改环资〔2022〕446号文件要求严控开发区(园区)新水取用量。 10.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1.弱扩散区及布局敏感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2.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进出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排查整治园区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工业废水应收尽收。到2025年,园区涉排水企业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96
|
ZH37032220004
|
高青经济开发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青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5.31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新建高耗水工业项目必须进省级认定的合规园区,同时根据鲁发改环资〔2022〕446号文件要求严控开发区(园区)新水取用量。 8.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9.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0.布局敏感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进出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排查整治园区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工业废水应收尽收。到2025年,园区涉排水企业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 8.布局敏感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97
|
ZH37032310001
|
南麻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沂源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122.1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城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刘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鱼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响泉龙洞泉、沂河源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沂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沂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耗水量大的行业。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9.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0.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98
|
ZH37032310002
|
鲁村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沂源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202.2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鲁山省级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沂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沂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耗水量大的行业。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99
|
ZH37032310003
|
东里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沂源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132.3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00
|
ZH37032310004
|
悦庄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沂源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169.34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01
|
ZH37032310005
|
西里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沂源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126.19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02
|
ZH37032310006
|
大张庄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沂源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192.95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织女洞省级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沂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沂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耗水量大的行业。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03
|
ZH37032310007
|
中庄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沂源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106.89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织女洞省级森林公园、公益林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04
|
ZH37032310008
|
张家坡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沂源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93.26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05
|
ZH37032310009
|
燕崖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沂源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125.95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织女洞省级森林公园、织女湖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06
|
ZH37032310010
|
石桥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沂源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110.4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07
|
ZH37032310011
|
南鲁山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沂源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206.43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鲁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沂源猿人遗址溶洞群省级风景名胜区、沂源县鲁山省级森林公园、沂河源省级湿地公园、鲁山国家地质公园、芝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沂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沂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耗水量大的行业。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08
|
ZH37032320002
|
历山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沂源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25.16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沂河源省级湿地公园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6.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7.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09
|
ZH37032320004
|
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沂源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22.95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化肥、煤电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5.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10
|
ZH37030320017
|
四宝山街道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新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80.46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11
|
ZH37030320011
|
淄博高新区保税物流园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新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4.88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12
|
ZH37030320012
|
淄博高新区高分子新材料(含新医药)产业园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新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4.84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13
|
ZH37030320014
|
淄博高新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园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新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8.57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14
|
ZH37030320015
|
淄博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新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4.5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15
|
ZH37030320019
|
淄博高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
山东省
|
淄博市
|
高新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1.5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16
|
ZH37030610001
|
商家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41.90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文昌湖赤眼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文昌湖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省
|
市
|
区县
|
管控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17
|
ZH37030630002
|
萌水镇
|
山东省
|
淄博市
|
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48.65
|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文昌湖赤眼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文昌湖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管理: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
1.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