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事项

现对淄博市骨干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为广泛征询利益相关者对项目在决策、准备、实施和运行阶段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诉求,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淄博市骨干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

(二)项目单位:淄博市水利局

(三)项目类型:规划类

(四)项目简介

1.规划范围及年限:规划范围为孝妇河、淄河、东猪龙河、乌河、支脉河、北支新河、范阳河、引黄输水明渠8条河道岸线,每条河道分别编制了相应的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规划基准年为2024年,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2.规划目标

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区和控制线,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及重要设施安全;维护水生态健康,改善水环境质量,助力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保护与开发关系,促进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强化空间管控,依法管理岸线,恢复和改善河湖生态功能;通过功能区划分和信息化手段,实现岸线高效规范管理。

3.规划的内容包括:

各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包括基本情况、岸线保护和利用现状分析、需求与约束条件分析、总体要求与规划目标、岸线边界线及岸线功能区划分、岸线管控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及保障措施8部分内容。

(1)基本情况:概述河道、社会经济、工程规划和治理的基本情况。

(2)岸线保护和利用现状分析:分析计算水文及河势稳定性,调查分析岸线保护和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需求与约束条件分析:调查分析岸线保护和利用需求,从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等方面分析岸线利用的约束条件。

(4)总体要求与规划目标:明确规划的总体要求、原则、依据,确定规划范围与水平年,制定规划目标。

(5)岸线边界线及岸线功能区划分:调查确定河道临水控制线和外援控制线,将临水控制线线至外援控制线区域合理划定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3类功能区。

(6)岸线管控要求:分类明确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以及临水控制线和外援控制线的管控要求,提出岸线管控能力建设措施。

(7)环境影响评价:通过调查分析河道水环境、水生态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保障措施:制定规划实施的组织、制度、监督等保障措施。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一)范围:规划实施中可能受其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主要事项

1.规划实施对当地经济及社会的影响;

2.规划实施对当地环境、交通、用地、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3.规划实施对当地居民生产和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4.规划决策、运行阶段对社会稳定影响最大的因素;

5.关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哪些问题;

6.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我单位提交电子或书面意见。发表意见及诉求的利益相关者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进行反馈。

四、评估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淄博市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3-2772297

传真:0533-5203006

邮箱:zbhhzbhhglk@zb.shandong.cn

五、公示时间

2025年10月21日至10月27日。

《淄博市城市内涝治理综合规划(2023-2035年)》

承办单位: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淄博市城市内涝治理综合规划(2023—2035年)》。

通过对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研判,确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规划》发布后对社会稳定将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较低。

市政府专家咨询委邀请专家组对《规划》进行了专家论证。专家组一致认为,《规划》思路清晰,资料详实,论证充分,任务明确,符合淄博市防洪排涝建设实际,对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系统解决城市内涝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意通过论证。

《淄博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2023—2035年)》2025年第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淄博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

现对《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为广泛征询利益相关者对项目在决策、准备、实施和运行阶段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诉求,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

2、项目单位: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中心

3、项目简介

(1)规划范围及年限:本项目为规划类项目,规划范围为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规划基准年为2022年,规划时段为2023-2035年,近期规划时段为2023-2025年,远期规划时段为2026-2035年

(2)规划目标

近期目标(2023-2025年):太河水库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率达到80%,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生态水量满足需求,流域森林覆盖率完成省下达任务,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响应率及现场规范处置率不低于95%,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水源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监测、预警与应急体系基本建立。

远期目标(2026-2035年):太河水库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率达到85%,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生态水量满足需求,流域森林覆盖率完成省下达任务,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响应率及现场规范处置率不低于100%,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水源地生态环境显著改善,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建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保障体系。

(3)规划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①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补建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围网5.8km,新建巡查出入口18处;新建生态隔离林带;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存放站14处,配套建设渗滤液收集池14座;规划建设5套渔业养殖废水处理设施;14个行政村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内的村居调整至保护区以外;每年组织科学用药宣传和培训12场次;规划建设库区周边耕地质量监测点14处;规划建设物联网杀虫灯179套,有机肥补贴;规划建设农田截流土埂11.3km等。

②水源地保护区生态恢复与建设工程:库岸消落带生态保护修复28.95万m2;规划建设水源涵养林0.2万亩等。

③水源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建立潜在污染隐患源档案库;环境应急宣传及演练等。

④水源地环境预警监控体系建设工程:已完成,不再新增建设内容。

⑤水源地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定期对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围网、界碑、界桩及宣传警示牌进行巡检,对有损坏的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更换等。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范围: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可能受其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主要事项

(1)项目实施对当地经济及社会的影响;

(2)项目实施对当地环境、交通、用地、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3)项目实施对当地居民生产和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4)项目决策、准备、施工、运行阶段对社会稳定影响最大的因素;

(5)最关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哪些问题;

(6)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我单位提交电子或书面意见。发表意见及诉求的利益相关者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进行反馈。

四、评估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33-5082008   

手机号:13280680688

邮箱:thskjsk@zb.shandong.cn

五、公示时间

2024 年 4月 9日至 4 月17日。

已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

淄环委办〔20249

 

淄博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成果动态更新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三线一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116号)文件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字〔2023〕53号)要求,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2022年的基础上,实施了动态更新,更新后的环境管控单元变为117个。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有关管控要求。

附件:1.淄博市2023环境管控单元图

2.淄博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淄博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4418          

(此件公开发布)

 

 

1

淄博市2023年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件2

淄博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

ZH37030320001

车站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4.3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

ZH37030320002

公园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3.4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4.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5.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7.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

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

ZH37030320003

和平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2.4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4.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5.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7.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

ZH37030320004

科苑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7.2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3.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4.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5.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6.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

ZH37030320005

体育场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7.4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4.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

ZH37030320006

马尚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24.8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2.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4.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5.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

ZH37030320007

南定镇

山东省

淄博市

经济开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26.6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7.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

ZH37030320008

傅家镇

山东省

淄博市

经济开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32.8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

ZH37030320016

湖田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29.7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

ZH37030320018

房镇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31.3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

ZH37030330001

沣水镇

山东省

淄博市

经济开发

一般管控单元

37.9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2

ZH37030330002

中埠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一般管控单元

11.3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管理: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3

ZH37030320009

张店化工产业园/东部化工区(属一区四园)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7.0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基础化学原料、水泥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5.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4

ZH37030320010

山东张店经济开发区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重点管控单元

9.2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5

ZH37030320013

淄博科技工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重点管控单元

7.2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6

ZH37030210001

岭子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优先保护单元

76.4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磁村岭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5.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管理: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7

ZH37030210002

寨里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优先保护单元

118.0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淄川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淄川省级风景名胜区中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空间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要求进行管控。
5.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管理: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8

ZH37030210003

太河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优先保护单元

269.9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鲁山国家森林公园、淄川省级风景名胜区、潭溪山省级地质公园、峨庄古村落国家级森林公园、淄河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口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下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9

ZH37030220001

般阳路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重点管控单元

4.6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0

ZH37030220002

松龄路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重点管控单元

8.9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1

ZH37030220003

双杨镇

山东省

淄博市

经济开发

重点管控单元

48.2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2

ZH37030220004

罗村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

重点管控单元

55.4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红线外淄川省级风景名胜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控。不得在生态红线内开展城镇化、工业化等有损害主导生态功能的活动。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一般固废填埋场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3

ZH37030230001

将军路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一般管控单元

18.0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4

ZH37030230002

钟楼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一般管控单元

28.1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5

ZH37030230003

昆仑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一般管控单元

100.3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严格控制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5.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6.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7.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8.重点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
9.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6

ZH37030230004

西河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一般管控单元

129.2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7

ZH37030230005

龙泉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一般管控单元

41.2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8

ZH37030230006

洪山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一般管控单元

30.9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29

ZH37030220005

淄川化工产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重点管控单元

13.1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陶瓷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5.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0

ZH37030220006

淄川经济开发区

山东省

淄博市

淄川区

重点管控单元

17.3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铸造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 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5.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1

ZH37030410001

城西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6.2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原山国家森林公园、博山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原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2

ZH37030410002

石马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44.4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原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博山风景名胜区、原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3

ZH37030410003

池上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156.04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博山风景名胜区、鲁山自然保护区、鲁山地质公园、沂源猿人遗址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4

ZH37030410004

博山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152.14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5

ZH37030410005

源泉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79.8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博山风景名胜区、鲁山国家森林公园、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津湾水源保护地、源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淄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淄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耗水量、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6

ZH37030410006

山头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49.6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7

ZH37030410007

域城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86.7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原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博山风景名胜区、原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8

ZH37030410008

八陡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优先保护单元

30.1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6.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7.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9

ZH37030420001

城东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

14.6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0

ZH37030420005

白塔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

11.6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3.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4.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1

ZH37030420002

博山经济开发区健康医药园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

10.34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2

ZH37030420003

博山经济开发区汽车部件产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

11.8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3

ZH37030420004

博山经济开发区机电泵业产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

29.1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4

ZH37030420006

博山区新材料产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博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

15.5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5

ZH37030620001

丝绸路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7.4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6

ZH37030620002

青年路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8.7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7

ZH37030620003

王村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56.2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8

ZH37030620010

永安路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3.5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9

ZH37030620011

北郊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41.4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大气布局敏感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0

ZH37030620012

大街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5.2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1

ZH37030630001

南郊镇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一般管控单元

57.1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2

ZH37030620004

北郊产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14.7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7.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3

ZH37030620005

山东周村经济开发区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5.8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4

ZH37030620006

周村城北工业聚集区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13.1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7.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5.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6.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7.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5

ZH37030620007

周村大庄产业聚集区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0.5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6

ZH37030620008

周村区王村新材料产业集聚区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2.4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5.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7

ZH37030620009

周村和平产业集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周村区

重点管控单元

0.4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印刷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8

ZH37030520001

闻韶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4.7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59

ZH37030520002

稷下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36.8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0

ZH37030520003

齐陵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51.0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8.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9.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0.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1

ZH37030520004

齐都镇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52.0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2

ZH37030520005

皇城镇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86.9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3

ZH37030520006

敬仲镇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60.3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重点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4

ZH37030520010

雪宫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7.2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7.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5

ZH37030520011

辛店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34.4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临淄齐故城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汞山省级森林公园(省级)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7.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6

ZH37030520012

凤凰镇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72.64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7

ZH37030520013

金岭回族镇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8.0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8

ZH37030520014

金山镇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107.6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汞山省级森林公园(省级)、临淄齐故城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刘征水源地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4.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5.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5.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6.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7.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8.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9.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10.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11.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69

ZH37030530001

朱台镇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一般管控单元

70.8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0

ZH37030520007

齐鲁化学工业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26.2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6.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系列管控措施要求。
7.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9.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0.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炼化、基础化学原料、沥青防水材料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化工区内企业能源优先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3.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4.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6.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7.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5.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6.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7.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1

ZH37030520008

临淄经济开发区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44.8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2

ZH37030520009

凤凰石油化工集中产业区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重点管控单元

2.0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炼化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3

ZH37032120001

田庄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48.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4

ZH37032120002

荆家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55.9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4.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5.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实施管网架空,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5

ZH37032120003

新城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44.44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桓台第一第二水源保护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6

ZH37032120009

果里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68.6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包含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不包含附表除外工艺)。
6.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2.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7

ZH37032130001

索镇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一般管控单元

65.5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3.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4.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8

ZH37032130002

起凤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一般管控单元

54.6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马踏湖黄鳝种质资源保护、马踏湖省级地质公园、马踏湖国家湿地公园、马踏湖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包含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不包含附表除外工艺)。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79

ZH37032130003

唐山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一般管控单元

62.0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4.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包含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不包含附表除外工艺)。
5.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0

ZH37032130004

马桥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一般管控单元

61.6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引黄河道、新城水库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8.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9.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0.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1

ZH37032120004

桓台经济开发区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18.0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煤电、炼化、陶瓷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6.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7.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2

ZH37032120005

桓台县马桥化工产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17.0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9.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0.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1.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炼化、煤电、基础化学原料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3

ZH37032120006

桓台县唐山镇贵和工业项目集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0.9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煤电类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4

ZH37032120007

东岳经济开发区(一区两园)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10.4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园区加强LDAR监测,减少无组织排放。
7.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5

ZH37032120008

桓台县田庄镇先进制造业集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桓台县

重点管控单元

1.22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9.布局敏感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布局敏感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6

ZH37032220001

青城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重点管控单元

77.1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黄河生态红线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7

ZH37032220002

唐坊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重点管控单元

96.7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8

ZH37032220006

芦湖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重点管控单元

70.5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大芦湖饮用水源地、千乘湖省级湿地公园(省级)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大气布局敏感区、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8.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9.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10.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6.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7.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89

ZH37032220005

高城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重点管控单元

115.1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5.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6.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7.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8.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9.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10.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5.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0

ZH37032230001

田镇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一般管控单元

84.1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包含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不包含附表除外工艺)。
5.大气布局敏感区、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1

ZH37032230002

黑里寨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一般管控单元

94.5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2

ZH37032230003

花沟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一般管控单元

117.4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4.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5.弱扩散区内严格准入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高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项目和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3

ZH37032230004

木李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一般管控单元

72.9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黄河生态红线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3.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4.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4

ZH37032230005

常家镇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一般管控单元

85.4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天鹅湖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大气布局敏感区、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8.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9.拟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合规工业园区,严控新增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合规工业园区。
10.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5.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6.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7.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提高企业的园区集中度,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5

ZH37032220003

高青化工产业园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重点管控单元

11.7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5.按照《小清河岸线控制线及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管理小清河岸线。
6.引黄干渠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要求管理。
7.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9.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新建高耗水工业项目必须进省级认定的合规园区,同时根据鲁发改环资〔2022446号文件要求严控开发区(园区)新水取用量。
10.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1.弱扩散区及布局敏感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2.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进出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排查整治园区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工业废水应收尽收。到2025年,园区涉排水企业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6

ZH37032220004

高青经济开发区

山东省

淄博市

高青县

重点管控单元

5.31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禁采区管控要求。
5.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7.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新建高耗水工业项目必须进省级认定的合规园区,同时根据鲁发改环资〔2022446号文件要求严控开发区(园区)新水取用量。
8.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9.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0.布局敏感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热电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7.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进出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排查整治园区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工业废水应收尽收。到2025年,园区涉排水企业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
8.布局敏感区内新增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管理规定。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7

ZH37032310001

南麻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22.1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城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刘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鱼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响泉龙洞泉、沂河源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沂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沂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耗水量大的行业。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9.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0.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8

ZH37032310002

鲁村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202.2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鲁山省级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沂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沂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耗水量大的行业。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99

ZH37032310003

东里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32.3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0

ZH37032310004

悦庄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69.34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1

ZH37032310005

西里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26.1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2

ZH37032310006

大张庄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92.9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织女洞省级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沂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沂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耗水量大的行业。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3

ZH37032310007

中庄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06.89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织女洞省级森林公园、公益林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4

ZH37032310008

张家坡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93.2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5

ZH37032310009

燕崖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25.9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织女洞省级森林公园、织女湖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6

ZH37032310010

石桥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110.4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沂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7

ZH37032310011

南鲁山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优先保护单元

206.43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鲁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沂源猿人遗址溶洞群省级风景名胜区、沂源县鲁山省级森林公园、沂河源省级湿地公园、鲁山国家地质公园、芝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沂河上游需限制污染企业建设,在岸线保护区内仅允许生态湿地、绿化等水质改善项目及取水口、堤顶道路及其他水利工程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沂河上游补给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耗水量大的行业。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高效肥料,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制度。
7.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8

ZH37032320002

历山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重点管控单元

25.1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沂河源省级湿地公园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沂河(跋山水库以上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要求管理沂河岸线。
6.大气受体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7.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8.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9.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8.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3.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4.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5.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6.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7.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8.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优化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09

ZH37032320004

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

山东省

淄博市

沂源县

重点管控单元

22.9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化肥、煤电等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2.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4.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5.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0

ZH37030320017

四宝山街道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重点管控单元

80.46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超采区管控要求。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8.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运输、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的扬尘管理。
9.加强餐饮服务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能源。餐饮行业按要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

1.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遏制不合理调整和非法瘦身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完成调查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执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管理规定。
3.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4.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1

ZH37030320011

淄博高新区保税物流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重点管控单元

4.88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2

ZH37030320012

淄博高新区高分子新材料(含新医药)产业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重点管控单元

4.84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3

ZH37030320014

淄博高新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重点管控单元

8.57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4

ZH37030320015

淄博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重点管控单元

4.5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5

ZH37030320019

淄博高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山东省

淄博市

高新区

重点管控单元

11.5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强化规划、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入驻,实现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实施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原则上禁止准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不允许进入的生产工艺或工业项目。
3.大气高排放区内禁止建设商业住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机构。
4.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集团内部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不再批准新(扩)建危险废物填埋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扩)建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有机溶剂、焦油类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淄博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5.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6.严格控制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倍量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园区现有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8.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原则上应布局高端绿色低碳等下游补链式高新技术产业。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6.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2.重点企业应采取防腐防渗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护体系,防止因渗漏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检测并公开。
6.强化管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文件的管控要求。
2.严格执行《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5-2018)。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
5.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6.鼓励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6

ZH37030610001

商家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

优先保护单元

41.90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文昌湖赤眼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文昌湖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6.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7.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6.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通过管网截污、小型污水处理站和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检。设立水源地界标、警示标志。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4.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6.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序号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区县

管控单元分类

单元面积(km2)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17

ZH37030630002

萌水镇

山东省

淄博市

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

一般管控单元

48.65

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鼓励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2.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文昌湖赤眼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文昌湖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要求管控。
3.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依法依规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区域开发,并根据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
4.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管理: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5.大气布局敏感区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商业、居住并严格执行。
6.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未正常运行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不得建设。
7.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8.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

1.两高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
2.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动态管控替代。
3.废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是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原则上除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5.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涉VOCs排放的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行业环境管控要求,实施源头替代,建立健全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持证排污。

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日常巡护。
2.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对周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无废城市建设豁免的除外)、转移及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
5.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1.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2.提升土地集约化水平。
3.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控制煤炭消费量,实现减量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