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普通护照核发服务指南(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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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36C/2017-19748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 |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普通护照首次申请及过期重领、普通护照换发、普通护照补发、普通护照加注
编码:3703000101101
(二)实施机构:淄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
(三)申请主体:需持用普通护照出入国境的中国公民
(四)受理地点: 淄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及具有受理权限的各分县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五)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通过)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3.《山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操作办法(试行)》(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意见》(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六)申请条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山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操作办法(试行)》(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款第三条,《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意见》(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普通护照首次申请及过期重领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为本省的;
(2)在我市居住的持有合法有效居住证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之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操作办法(试行)》(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意见》(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普通护照换发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为本省的;
(2)在我市居住的持有合法有效居住证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在我市暂住期间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
申请普通护照换发的,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操作办法(试行)》(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意见》(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普通护照补发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为本省的;
(2)在我市居住的持有合法有效居住证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在我市暂住期间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
申请普通护照补发的,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
(2)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之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操作办法(试行)》(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意见》(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普通护照加注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为本省的;
(2)在我市居住的持有合法有效居住证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在我市暂住期间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
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
(2)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
(七)办理材料
1.普通护照首次申请及过期重领
普通护照首次申请及过期重领,应当向出入境管理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申请人在一年内曾向本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已提交符合办证要求的电子制证照片的,可不再提交电子制证照片,只需提交一张2寸彩色照片即可。
(2)填写完整且含制证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军人需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及复印件1份。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护照的意见。军人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5)在我市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居住证。
(7)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特殊调控地区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2.普通护照换发
普通护照换发,除提交首次申请普通护照需要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出入境管理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换发普通护照,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1份。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应当向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1份。
(3)在我市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居住证。
3.普通护照补发
普通护照补发,除提交首次申请普通护照需要提交的材料,还应当向出入境管理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
(2)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首次申请需要的材料。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应当向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制证照片的《申请表》,以及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1份。
(4)在我市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申请补发普通护照,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居住证。
4.普通护照加注
普通护照加注,应当向出入境管理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办理曾用名、姓名加注,应当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1份。
(2)对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应当向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在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有效普通护照及复印件1份。
(3)在我市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居住证。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九)收费标准:
1.首次申请:160元/本。
2.换发普通护照:180元/本(含换发加注费)。
3.原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180元/本(含曾持照加注费)。
4.原普通护照被盗、损毁申请补发:18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
5.原普通护照丢失申请补发:18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
6.加注:20元/项。
(十)咨询服务
淄博市出入境管理分局接待大厅窗口设立咨询岗、咨询电话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窗口咨询地址:淄博市出入境管理分局接待大厅咨询窗口(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18号)
咨询号码:0533—2189278
网上咨询:www.zbga.gov.cn
(十一)办理地点:市局及分县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张店区、高新区、文昌湖除外)
(十二)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十三)联系电话:0533-2189278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提交。淄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窗口,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18号,联系电话:0533—2189278。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2.获取回执单
经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回执单》。回执单内容包括:申请证件名称、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是否加急、收费类别、收费金额、证件领取方式、受理日期、受理民警、受理部门、受理部门电话、备注、办证时限、进度查询方式等。申请人领取回执单方式为在窗口即时领取。
3.缴费
申请人凭《受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回执单》到缴费窗口进行POS刷卡缴费,缴费后由工作人员出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三)办理进程查询
办证查询:0531-85123555,85123158
网上查询:www.zbga.gov.cn
快递查询:0531-86032516
快递查询网址:hz.sdems.com
(四)获取证件
1.获取方式:
(1)普通护照首次申请或过期重领、普通护照换发或补发,由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集中制作、签发,取证方式为前往申请地公安机关自取或由省公安厅邮寄送达;
(2)2007版普通护照加注,由淄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集中制作、签发,取证方式为前往市局领取或由市局邮寄送达;2012版电子普通加注,由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集中制作、签发,取证方式为前往申请地公安机关自取或由省公安厅邮寄送达;
(3)对于当场向申请人发放普通护照的,应当核对《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取证人非申请人本人的,还应当查验代取人及普通护照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并记录在案。
2.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公安局出入境分局负责人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公安局纪委负责对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电话:0533—2189278
市公安局电话:0533—2139986
(二)行政复议
1.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纬二路8号,联系电话:0531—85123156
2、淄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张店区人民西路53号,联系电话:0533-2306819
四、表单填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