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转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文字号
淄资交易发〔2022〕18号
索引号
123703003103997747/2022-5330877
成文日期
2022-07-14
发文日期
2022-07-14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转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淄资交易发〔2022〕18号
各位评标评审专家: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效,现将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公管办〔20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公管办〔2022〕6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2年6月29日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区县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施交易的各类项目,其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发布和场内行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纳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委派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代表,视同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评标评审专家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监督、交易见证发现评标评审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提示、告知、劝阻等措施,并按照《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清单》(见附件)对评标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将记录结果应用如下:
1.系统评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招标人等考核主体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5日内,在抽取系统的评价端口作出评价;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山东政府采购信息平台记录对方职责履行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见证人员应于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5日内在抽取系统记录专家履职情况。
2.行为告知。通知专家本人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3.记录发布。交易中心协助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具体做好评标评审专家在交易场所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发布期限为三个月。
4.信用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同步推送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平台。
第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对交易中心记录和发布的不良行为存在异议的,在接到通知3日内可以向记录主体进行申辩,记录主体需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辩成功的,予以撤销。对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或诉讼。
第八条 发展改革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监督和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的职责、义务和处理处罚规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清单
附件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清单
1.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或早退;
2.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
3.酒后参加评标,对评标评审工作造成影响;
4.不在规定的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域等候;
5.进入评标评审区不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
6.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或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
7.确认参加评标评审后,不参加且未按规定请假;
8.接受评审邀请后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9.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10.参与论证时,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素指向特定投标人、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等,导致投标人有效投诉;
11.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12.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标评审意见;
13.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
14.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经提示而拒不改正;
15.应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后未如实书面报告;
16.未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
17.电子评标评审意见提交后,重新修改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18.评标评审意见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
19.授意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0.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21.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情形而随意废标;
22.为特定投标人重复计分;
23.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审分数畸高或畸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但拒绝修改评分;
24.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
2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6.索要不合理评标评审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27.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现场财物;
28.向他人透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29.将应当保密的评标评审资料和数据等带离评标评审室;
30.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贿赂或串通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1.评标评审结果经复评认定有过错;
32.一年内个人评标评审意见2次及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33.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34.同一名专家在同一时间接受两个专家库评审邀请,影响到项目正常有序开展;
35.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36.不熟悉本人所选评标专业内容、不熟悉评标评审有关法律规定,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37.不如实填报回避信息;或参加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而不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的;
38.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更新,对专家抽取、评标评审造成实质性影响;
39.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40.拒不履行配合答复投标人询问、质疑等法定义务;
41.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制度和规定,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42.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管理及调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