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科技创新等领域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1-5152463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24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稿解读|《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科技创新等领域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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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科技创新等领域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文稿的依据及背景

淄发电〔20213号文件要求,按照“权力责任一致、职责能力匹配、能放皆放” 的原则,赋予淄博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自然资源等七大领域市级管理权限。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市各相关部门出台保留权限清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清单外各类权限下放(授予)淄博高新区。

二、文稿形成的主要过程

按照上述要求,311日,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淄发电〔20213号文件向高新区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总体方案》,明确了向高新区放权的时间安排及任务分工。同时,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针对淄发电〔20213号文件确定的七大领域,组织制定《高新区不能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分批下放高新区实施,并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科技创新等领域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形成了 《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自然资源领域高新区不能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三、主要内容

本次放权工作在学习借鉴省政府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放权模式,将近年来一直实行的正面放权单一模式扩展为“正面放权+负面清单”模式。

(一)关于“负面清单”情况。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市级实施更有利于工作开展的事项,继续保留市级权限,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共包含69项事项,占涉及领域部门权责清单中1382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总数的4.9%。其中,行政许可39项,行政处罚11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4项,其他行政权力14项。高新区不能行使上述事项的原因是,受上级部门委托不能再委托事项36项,涉及跨区县办理等原因由市级实施更有利于工作开展事项14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由市级实施且不得下放或委托事项8项,因高新区辖区内无航道、船舶等原因无相关权限事项6项,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事项5项。

(二)分批正面放权。“负面清单”公布后,清单外行政权力事项按照分步分批下放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放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能放皆放”的原则,依法确定放权事项、具体权限和放权方式,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按照相关程序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府统一下放至高新区实施。下放事项主要采取委托实施和直接下放两种方式,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选择性地下放审批办事环节,不得随意缩小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范围、区域、类别,严禁出现明放暗不放、虚放实不放等行为。对高新区暂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高新区要跟进加强基础建设,确保事项承接落实到位。放权共分三批进行,总体下放工作于202110月底完成,首批权力事项于5月底前下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