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科技创新等领域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21〕4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1-5152452
成文日期
2021-05-16
发文日期
2021-05-24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科技创新等领域
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政字〔2021〕46号
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赋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淄博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更多自主权,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突破发展的实施意见》(淄发电〔2021〕3号)精神,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自然资源领域高新区不能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为切实做好向高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实施的,以及涉及跨区域、公共安全等重大事项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继续保留市级权限,列入“负面清单”。要严格落实“全市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维护放权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按照程序做好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
二、分步分批做好事项下放工作。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分三批全部下放高新区实施,总体下放工作要于2021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对暂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能放皆放”的原则,依法确定放权事项、具体权限和放权方式,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按照相关程序研究确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分批下放至高新区实施。下放事项主要采取委托实施和直接下放两种方式。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选择性地下放审批办事环节,不得随意缩小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范围、区域、类别,严禁出现明放暗不放、虚放实不放等行为。要主动理顺下放关系,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高新区规范行使相关行政权力。高新区要主动对上沟通对接,确保事项承接落实到位。
三、加强下放事项的动态管理。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公布后,遇到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或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等涉及行政权力事项变动的,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根据变动情况调整权力事项目录,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自然资源领域高新区不能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