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 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4〕5号

  •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4-725374

  • 统一编号

    ZBCR-2014-0010003

  • 成文日期

    2014-03-17

  • 发文日期

    2014-03-25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淄政发〔20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资产和地价管理,规范地价体系,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部署,我市完成了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更新成果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淄博市城镇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我市2011年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基础上,充分利用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采取全部更新的方式,对城镇土地级别进行调整;以近3年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资料为依据,综合确定各类用途土地使用权价格。

二、本轮基准地价的基本内涵是在淄博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确定的其在2013年1月1日、法定最高使用年限、设定开发程度、标准容积率条件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三、本轮基准地价的标准容积率。张店城区(含高新区)商业用地为2,住宅用地为1.8,工业用地为0.8;其余五区三县商业用地为1.6,住宅用地为1.5(沂源县住宅用地为1.3),工业用地为0.8。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租赁以及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时,应参照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选用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年期、容积率等修正后确定土地价格。征收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按照新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五、基准地价原则上由市政府每3年调整一次,在土地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适时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淄政发〔2011〕3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市各区县城区基准地价

          2.淄博市各区县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

          3.淄博市各区县镇政府驻地基准地价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

          4.淄博市各区县城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说明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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