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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保证金(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文字号
淄资交易发〔2024〕5号
索引号
123703003103997747/2024-5432761
成文日期
2024-02-28
发文日期
2024-02-28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保证金(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资交易发〔2024〕5号
各科室、各分中心,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各合作金融机构、交易平台软硬件运行维护机构、电子保函服务平台运行维护机构,各竞争主体、实施主体,各社会中介机构,各评标评审专家:
现将《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保证金(保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保证金(保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以下统称“交易保证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障交易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通则》《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退付、划转及保函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交易保证金是指按照交易平台发布的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出让文件、出让公告、转让公告、交易公告等(以下统称“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交纳的,用于约束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意向受让方等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履行其投标竞买义务的担保金。交易保证金管理科室包含财务审计科及各分中心。
第四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保证金管理系统对交易保证金进行交纳、退付、划转管理,通过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进行保函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支持竞争主体以保函替代交易保证金,鼓励竞争主体通过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使用电子保函。
第六条 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方、转让方等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及保函递交方式、金额和时限等内容。
交易保证金交纳的金额依据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其中,农村产权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由实施主体民主决策程序确定。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保函)的收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竞争主体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金额和时间交纳交易保证金或递交保函。
(二)竞争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确认交易项目标段(标的)后,获取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并按要求将交易保证金汇入其对应的银行子账号。
(三)交易保证金应当通过电汇、网银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保证金(保函)需从竞争主体的基本账户转出(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自然资源项目、国有产权项目以及农村产权项目等交易保证金(保函)需从竞争主体的账户转出(支付)。
(四)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交纳交易保证金(递交保函),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五)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以系统实际到账时间为准。竞争主体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应通过交易平台自行查询交易保证金到账情况。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递交保函)的,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竞争主体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递交的保函)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有效,不得重复使用。有多个标段(标的)的交易项目,竞争主体应按标段(标的)分别交纳交易保证金(递交保函),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保函)的交纳情况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评审专家予以查验,或拍卖开始时由交易中心项目业务科室工作人员予以查验。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保函)的退付(划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未中标(成交)的交易保证金:
1.工程建设项目
(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系统自动原渠道退付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系统自动原渠道退付未中标人的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政府采购项目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系统自动原渠道退付未中标人的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自然资源项目
在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系统自动原渠道退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动划转至利息归集户,定期按程序上缴国库。
4.国有产权项目、农村产权项目
在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系统自动原渠道退付未中标(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中标(成交)的交易保证金:
1.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通过交易平台网上签订合同后,政府采购项目通过交易平台上传合同后,系统自动原渠道退付中标人的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自然资源项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的,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出让合同后抵作成交价款,按程序上缴国库,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动划转至利息归集户,定期按程序上缴国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转让的,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转让合同后抵作成交价款,项目业务科室发出划转通知,交易保证金管理科室审核确认后,按程序转入招标文件中指定的转让人账户,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动划转至利息归集户,定期按程序上缴国库。
3.国有产权项目
在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实施主体或社会中介机构上传并确认合同或交付证据,系统自动原渠道退付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农村产权项目
在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或社会中介机构上传实施主体同意退付通知后,系统自动原渠道退付中标(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保函不需退付,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异常情况处理
(一)竞争主体单位名称或银行账户变更的,需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退款申请,并附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银行账户变更手续等证明材料,由项目业务科室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发出退款通知,交易保证金管理科室审核确认后,办理退付手续。
(二)竞争主体因操作失误,错交交易保证金的,需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退款申请,待相应项目结束后,由项目业务科室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发出退款通知,交易保证金管理科室审核确认后,办理退付手续。
(三)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竞买协议)规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易中心依据实施主体出具的交易保证金处置意见,将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划转至国库或退还至实施主体指定账户。
(四)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或结果公示有异议的,交易中心根据实施主体出具的交易保证金处置意见,按照相关程序处理交易保证金。
在开标(拍卖或挂牌)结束之日起90日内,对实施主体未出具交易保证金处置意见或处置意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清退。
(五)因停电、系统故障等原因引起的延迟退付/划转,不视为交易中心延迟退付/划转。
第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管理岗位按照内控管理制度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 项目业务科室、交易保证金管理科室及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应对交易保证金交纳、退付、划转及保函管理等业务进行认真核查和严格把关,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收退期间,如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文书进行查询、冻结、查封、扣划的,交易中心将依法披露信息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保密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内部保密制度,并与交易保证金开户银行及电子保函服务机构等合作金融机构、交易平台软硬件运行维护机构及电子保函服务平台运行维护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在收退交易保证金和提供电子保函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开标(拍卖或挂牌)前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查阅、泄露竞争主体信息。以上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保密协议,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保证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应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据招标文件约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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