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室2020年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0-01-01
为提高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本机关编制了《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三)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组织开展的重要会议、活动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 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政府研究室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市政府网站网址为 :http://www.zibo.gov.cn,市政府研究室网站网址:http://yjs.zibo.gov.cn。
本机关还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见《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
1. 提出申请
(1)书面提交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填写《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官方网站下载、打印,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递交《申请表》,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寄送《申请表》,寄送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申请。市政府网站(www.zibo.gov.cn)开通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提交渠道,受理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会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8号
邮政编码:255000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3-3177897
传 真:0533-3162968
电子邮箱:szfyjs@zb.shandong.cn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构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20年1月1日